憲法觀念和憲法實踐
中國共產(chǎn)黨人的憲法觀念和憲法實踐,具有豐富的內(nèi)涵和重要的普世價值。一方面,我們黨是中國歷史上最先進的政黨,具有開闊的視野、博大的胸懷、嚴謹?shù)膶W術(shù)立場和科學的洞察能力,可以將西方歷史上的憲法觀念和憲法實踐成果移植進入中國,為中國社會主義的法治建設(shè)實踐服務(wù);另一方面,中國共產(chǎn)黨也是世界歷史上最富有創(chuàng)造力的執(zhí)政黨之一,90多年的風風雨雨,已經(jīng)將其錘煉成為一個成熟的、有智慧的、有自信的政黨。20世紀30年代,我們黨在世界上首創(chuàng)“農(nóng)村包圍城市的道路”;80年代,我們黨獨創(chuàng)的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改革開放的國策,都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西方所有的憲法文明成果移植進來后予以本土化,整合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人類的憲法文明的進步作出我們的貢獻。
更進一步言,如同馬克思主義是在對人類歷史上所創(chuàng)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進行檢視、梳理、辨析和改造之后誕生,并得到世界公認一樣,中國共產(chǎn)黨人也將會對人類所創(chuàng)造的所有憲法文明成果進行檢視、梳理、辨析和改造之后,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予以實踐、推進和發(fā)展。在馬克思主義面前,沒有任何理論和學術(shù)的禁區(qū),同樣道理,在一個成熟的、有理論自信的政黨——中國共產(chǎn)黨面前,也不會有任何理論或?qū)W術(shù)上的禁區(qū)。因此,不僅以上所述的在西方誕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審判/司法獨立”、“保障人權(quán)”等憲法觀念,我們黨已經(jīng)將其引入中國,成功完成了其本土化的工作,一些我們現(xiàn)在還沒有深入探討的憲法觀念,如“三權(quán)分立”、“憲政”等,我們也應(yīng)對其進行深入分析、解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這里的問題是,對于在近代西方形成的各項憲法觀念,僅僅簡單地劃定一個禁區(qū),哪些“姓社”,可以研究,哪些“姓資”,不能觸及,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憲法的實施和完善問題。一個國家的經(jīng)濟、政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要走在世界最前沿,必須廣泛參考、研究各個國家的經(jīng)驗和教訓,“擇其善者而從之”。我國憲法的發(fā)展和完善,也是同樣的道理。一個憲法觀念,一項憲法原則(如三權(quán)分立等),在西方能夠?qū)嵭袔装倌?,雖有小修小補,但大的框架、基本要素沒有改變,總有它的道理在內(nèi),不能視而不見、輕易否定。
我們對這些憲法觀念,必須逐項地進行檢視、梳理、辨析,將之與中國當下的國情相結(jié)合,做出一個評估:完全適合的,照搬,“拿來主義”;不完全適合的,予以改造,使之適合;完全不適合的,進行分析,闡述清楚其原因,再予以揚棄、超越。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們的“中國共產(chǎn)黨領(lǐng)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以及上面分析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審判/司法獨立”、“人權(quán)保障”等,都是經(jīng)過這樣的過程而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一步步扎下根的。只有這樣,我們中華民族,我們中國共產(chǎn)黨人,才能成為人類憲法文明的守護人和傳承者,才能通過自己的實踐,使人類憲法文明的精華在中國發(fā)揚光大,造福于全人類的福祉事業(yè)。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2011年度重大項目“法律文明史”第16個子課題“法的國際化與本土化”的階段性成果。本文中涉及法語的資料,由華東政法大學馬賀博士提供,特此鳴謝。)
注釋
【1】何勤華等:《法律名詞的起源》(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94頁。
【2】比如,在鴉片戰(zhàn)爭爆發(fā)之前的道光十二年(1832年),美國傳教士米憐(W.Milne,1785年~1822年)在其所留下來的中文遺著《大英國人事略說》一書中,就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在中國進行了宣傳。1833年7月,普魯士傳教士郭實臘(K.F.A.Gutzlaff,1803年~1851年)在廣州創(chuàng)辦了中國近代內(nèi)地第一份中文期刊《東西洋考每月統(tǒng)記傳》,進一步較為詳細地介紹和傳播了西方的法治、三權(quán)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陪審等憲法觀念(參見愛漢者等編、黃時鑑整理:《東西洋考每月統(tǒng)記傳》,中華書局,1997年影印版)。
【3】【5】【8】陳獨秀:“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青年雜志》第1卷第4號,1915年12月。
【4】【7】《青年雜志》第1卷第3號,1915年11月。
【6】《新青年》第6卷第2號,1919年2月。
【9】詳細內(nèi)容可參見中國李大釗研究會編:《李大釗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在這些憲法性文件中,中國共產(chǎn)黨人初步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發(fā)揚民主”、“出版、集會、信仰等自由”、“保障抗日人民的各項基本人權(quán)”、“除司法系統(tǒng)和公安機關(guān)依法執(zhí)行其職務(wù)外,任何機關(guān)、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等的觀念和主張。
【11】皇帝卡拉卡拉的本名,就是安敦尼努(Antoniniana)。
【12】何勤華:“西方法學觀在近代中國的傳播”,《法學》,2004年第12期。
【13】參見1936年《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8條(“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4】2012年,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了《世界各國憲法》(全四卷)一書,里面翻譯收錄了聯(lián)合國所屬193個國家的憲法。從各個國家的憲法規(guī)定來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得到普遍認可的。
【15】李光燦、李劍飛:“肅清反人民的舊法觀點”,《人民日報》,1952年8月22日;陳傳綱:“反人民的舊法律和人民革命政權(quán)絕不相容”,《人民日報》,1952年8月26日;葉瀾:“清算反人民的舊法觀點”,《人民日報》,1952年10月17日。
【16】中共中央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于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召開,全會公報于12月24日發(fā)表。
【17】[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wù)印書館,1965年,第199頁。
【18】Gérard Conac, Marc Debene, Gérard Teboul, La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de 1789 :histoire, analyse et commentaires, p.150.
【19】李光燦、李劍飛:“肅清反人民的舊法觀點”,《人民日報》,1952年8月22日第三版。
【20】“必須徹底改革司法工作”,《人民日報》,1952年8月17日社論;陳傳綱:“反人民的舊法律和人民革命政權(quán)絕不相容”,《人民日報》,1952年8月26日第三版;曹杰:“舊法觀點危害國家經(jīng)濟建設(shè)”,《人民日報》,1952年9月13日第三版;葉瀾:“清算反人民的舊法觀點”,《人民日報》,1952年10月17日第三版;等等。
【21】丘日慶:“走上法西斯專政道路的美國‘法治’”,《法學》,1957年第4期,第22頁以下;葉孝信:“1789年法國‘人權(quán)宣言’的批判”,《法學》,1958年第4期第35頁以下;孫國華、郭宇昭、許崇德:“肯尼迪叫賣的‘法治’”,《政法研究》,1962年第2期第1頁以下;等等。
【22】劉煥文:“在‘百家爭鳴’中談舊法思想”,《華東政法學報》,1956年第2期。實際上,作者劉煥文本人也是一名在民國時就已經(jīng)成名的舊法人員,他于1956年寫作此文的目的,實際上是想闡述對舊法觀點不能全盤否定,應(yīng)該吸收其中對建設(shè)新中國的法制有益的成分。但在當時對舊法觀點基本上一邊倒地持批判、否定態(tài)度的氛圍下,即使有一些試圖闡述對舊法觀點不能全部否定的文章,一般在開始時也要對舊法觀點進行一番批判和譴責,然后再用“但是”等轉(zhuǎn)折詞來小心冀冀地訴說自己的觀點。這也是那個時代的悲劇之一。
【23】在《政治學》一書中,亞里士多德明確指出:“一切政體都有三個要素,作為構(gòu)成的基礎(chǔ)”。“倘使三個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組織,整個政體也將是一個健全的機構(gòu)”。這三個要素就是議事機構(gòu)(負責立法)、行政機構(gòu)(負責管理城邦國家的日常事務(wù))和法庭(負責司法)。參見[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wù)印書館,1965年,第214、220、228頁。
【24】宣統(tǒng)元年(1909年)制定頒布的《法院編制法》和宣統(tǒng)二年制定的《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均由沈家本主持,里面都規(guī)定了司法獨立的原則。
【25】另外兩個主要目標,一個是將我國司法隊伍中的舊法人員,共有6000多人全部剔除出去(當時全國共有司法人員27000多人);另一個是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法學觀、國家觀改造我們的司法隊伍。詳見何勤華:“論新中國法和法學的起步”,《中國法學》,2009年第4期。
【26】這一點,民國時期的憲法就已經(jīng)關(guān)注到了,雖然在實際生活中,民國政府并沒有能夠做到。如1946年憲法延續(xù)了1923年憲法第102條、1936年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81條的規(guī)定,在第81條更明確地強調(diào):“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chǎn)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zhuǎn)任或減俸。”
【27】溫家寶:“各方面改革須逐步推進”,2012年9月14日在清華大學的演講。
【28】關(guān)于審判獨立和司法獨立之關(guān)系的詳細論證和闡述,參見何勤華:“法學觀念本土化考”,《中外法學》,2013年第2期。
【作者簡介】
何勤華,華東政法大學校長、教授、博導,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
研究方向:法律史。
主要著作:《法律文化史論》、《法學史研究Ⅰ·當代日本法學》、《比較犯罪學》、《西方法學家列傳》、《西方民法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