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影響仍在被市場消化之中,其關鍵不在于光大證券此舉是有意還是無意,也不在于是獲利還是虧損,而是其破壞了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擾亂了市場投資者信心。更為關鍵的則是,在事件發(fā)生之后的第一時間,光大不是及時向交易所通報所出問題,及時向市場披露應該披露的信息,而是首先通過大量買入7000手期指空單以作對沖之用。光大借助信息披露時差來彌補自己所受損失的事實,嚴重損害了作為證券市場根基的“三公”原則。
8月16日中午11點06分,當數十只藍籌股被光大證券一筆封至漲停板時,股市中一些輕倉的投資者被迫高位追漲,市場上各種謠言漫天飛。在這個急需權威信息披露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時候,作為事件的肇始者,光大證券不僅沒有迅速披露應披露的信息,還在當日中午一些財經媒體已經開始披露大盤暴漲或是因為光大證券“烏龍指”時,其董秘竟然對外聲稱媒體所言子虛烏有,擾亂了市場投資者的視聽,讓投資者一再做出錯上加錯的投資決策??梢院敛恢M言地說,如果光大證券及時作出信息披露的話,該事件對市場造成的傷害程度就沒有如今這么深。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從監(jiān)管部門近年來查辦的上市公司大案要案來看,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受到監(jiān)管部門嚴厲懲處,多是在信息披露中要么不及時披露,要么披露時報喜不報憂,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目標時做出錯誤的判斷。從“8·16”事件來看,光大證券的信息披露是存在時差問題的,在其獲知發(fā)生異常交易后,應在第一時間迅速把相關信息披露給交易所及投資者。根據公開信息,光大證券當天14時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公告,而投資者大約在14時30分左右才看到這一信息。
18日,光大證券在公告中表示:“因本次事件對投資者可能產生的損失,本公司將依法履行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但對于賠付方案、賠付金額、涉及投資者范圍等重要信息均無明確表態(tài),只是對投資者致歉。僅僅致歉是不夠的,光大證券應對投資者因為“8·16”事件做出的錯誤投資決策所造成的投資損失予以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