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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管理與審計體制之構建

【摘要】“三公”經費的公開對于構建法治政府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然而自公開以來,各種亂象飽受詬病,還需要各種制度的完善和適時跟進。一方面要建立公開、透明的政府會計體系,完善預算科目設置,加強預算控制,確立預算及公開程序與方法;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審計體制并配合相關的問責機制。

【關鍵詞】“三公”經費 會計體系 審計體制

“三公”經費公開的現(xiàn)實意義

2011年5月,溫家寶主持召開了部署進一步推進財政預算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中央財政2010年度行政經費支出決算總額和公開出國(境)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三公”經費,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予以公開,并要求中央各部門公開2010年度“三公”經費決算總額和2011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情況,同時要求地方比照中央公開“三公”經費支出。此議一出,社會公眾的叫好聲和質疑聲此起彼伏,各中央部門的“三公”經費支出數據在千呼萬喚中也陸續(xù)公開。

隨著“三公”經費公開的熱議升溫,政府也不斷出臺公開的相關規(guī)范政策,這更體現(xiàn)出政府要營造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決心,因此“三公”經費公開是中國政務公開的里程碑,具有非凡的現(xiàn)實意義。“三公”經費是公開、透明的,是“陽光政府”的應有之義,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制度。“三公”經費公開為公眾參與民主監(jiān)督提供了平臺。

“三公”經費公開之亂象

“三公”經費公開已然徐徐拉開大幕,但公開以來也一直飽受詬病,各種令人費解和質疑的亂象頻生。

公開步調不一致。2012年,國家部委打開“三公”經費公開大門。但只有極少數省級政府愿意廣泛地公開財務,其深層次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兩點:第一,于一些部門而言,“三公”經費的內涵和外延沒有明確的界限。很多平時不好處理的賬目,都可以嫁接到“三公”經費里去。這樣一來,這個數字就可大可小,可高可低。第二,究竟對外公開哪一個,有關部門還在猶豫徘徊,畢竟,一旦公布出去,高了會引起輿論和有關部門的注意,低了又會影響一些既得利益者。

一些部門在等待、觀望兄弟部門的公布情況。這樣一來,互相觀望之風盛行,你不公布,我也不公布,最終形成大家都不公布的沉默格局。其次,公開內容模糊、不細化。由于有的部門“三公”經費報表羅列了大量數字,但沒有必要的解釋說明,讓人讀來一頭霧水;也有的部門公開“三公”經費僅有寥寥數語,因此被戲稱為“天書”。比如,在公開的公車購置及運行費用中,公眾難以判斷哪些公務活動是必要的,甚至難以判斷到底是不是公務活動。

“三公”經費公開僅止于公開,缺乏監(jiān)督。盡管“三公”經費公開以來受到了各界輿論的熱議,但各中央和地方的公開行為也僅限于一“曬”了之,后續(xù)沒有相應的監(jiān)督機制和制度細節(jié)跟進。這樣下去,不管政府的初衷如何積極,制度的要求如何嚴謹,都很難貫徹下去,最終將淪為形式主義和面子工程。

上述亂象的發(fā)生對“三公”經費公開的現(xiàn)實意義產生了消極影響,所以規(guī)范“三公”經費發(fā)生、累計和決算的公開透明的會計制度,跟蹤監(jiān)控“三公”經費全程運行、科學嚴密的審計監(jiān)督制度以及相關的問責機制,在公開“三公”經費中發(fā)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構建公開、透明的政府會計體系

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沒有專門的“三公”經費科目,存在不少自由活動空間,導致公開數據混亂、模糊不清,而政府會計制度改革與創(chuàng)新能從制度和技術層面遏制住這一問題的發(fā)生。

建議對現(xiàn)行預算會計制度進行必要的調整與改革,完善預算科目的設置。政府支出分類科目設計上,均沒有“三公”經費科目和細分項目。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增設一個“三公”科目,而且增設重點要做到量化、細化。我國預算科目設“類、款、項、目”四個級別,只公布到“類”和“款”,還應具體公開到“項”甚至“目”,并做出相應的解釋說明。公開的數據中除了有上年度“三公”經費實際發(fā)生數據及分析,還需有對照往年和本年預算數及原因,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三公”經費數據真實、易懂,便于公眾解讀,利于社會監(jiān)督。

加強財政預算的編制與執(zhí)行力度。預算是財政支出的“大綱”,也是民眾參與政治和政府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內容。如果預算的編制缺乏真實性,則預算執(zhí)行也必然會偏離正確的軌道,從而導致公開“三公”經費成為虛談。中央反復強調要進一步壓縮“三公”經費,首先要從預算開始,將“三公”預算數控制在一個合理范圍之內。這就勢必要求加強預算編制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以及程序化。預算一出,就應當成為剛性約束,即預算執(zhí)行必須不折不扣。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導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zhí)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規(guī)定標準的部門、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該落實預算責任。

確立“三公”經費決算及公開的程序與方法。“三公”經費的決算不僅僅是報賬和結賬,而是將“三公”經費清楚地歸集起來公布于眾。但是如果公開沒有嚴格標準、不經合理程序,而是“想公開的就公開,不想公開的就不公開”,那么公開一說就會淪為走過場的行為。公開的“三公”經費,不僅包括預算內的,還應該包括預算外的;不僅要公開能上臺面的“三公”經費,而且還要公開不宜公開的“三公”經費;公開的目的不僅要實現(xiàn)“三公”經費的零增長,而且要加速財政預算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責任政府的建設。從公開的方式和方法上說,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公開態(tài)度也要從被動公開向主動公開轉變;從“粗”口徑公開向“細”口徑公開轉變;從非統(tǒng)一公開向格式、時間、說明等統(tǒng)一公開轉變。

健全科學、完善的審計體制

公開僅是起點,有效的審計、監(jiān)督才是公正的保障,只有這樣,才能推動“三公”經費公開真正走向法制化、常態(tài)化。再配合以相關的問責機制,更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審計的監(jiān)督職能。

要使審計工作在“三公”經費公開的過程中得到全方位的開展,需做好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

事前審計環(huán)節(jié)。主要是指對財政預算改革與創(chuàng)新提出審計建議。很多部門為了避免在期末決算時過于被動,就在編制財政預算時加大預算數額;或者將“三公”支出轉嫁到其他預算科目中,以各種冠冕堂皇的名義組織出國(境),搞各種虛而不實的公務接待,隨意購置車輛和公款吃喝等。這些現(xiàn)象都使“三公”經費在還沒有公開之前就已經蒙上了不實的陰影,即便公開了又有何意義可談呢。所以,加強事前審計監(jiān)督,提前介入,可以把上訴現(xiàn)象扼殺在萌芽階段。

事中審計環(huán)節(jié)。主要是指關注“三公”經費預算執(zhí)行、決算及其公開情況。審查有無超預算支出“三公”經費現(xiàn)象,對超出部分要分析原因,核實是否履行“三公”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手續(xù)。例如,要對涉及到重大“三公”經費的開支活動進行控制監(jiān)督,如政府重大政治活動、外事活動、慶典活動等,審查有無按照預算執(zhí)行,有無超預算、非預算支出,增加項目和突破預算是否為業(yè)務管理所必須,有無提前審批,有無鋪張浪費等現(xiàn)象。

事后審計環(huán)節(jié)。要關注“三公”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三公”經費時要注意有無以下現(xiàn)象的發(fā)生:將支出列入“辦公費”、“會議費”、“維修費”、“其他支出”等項目之中,將“三公”支出攤派轉移到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設立“小金庫”列支“三公”支出等。一旦發(fā)現(xiàn)這些違反支出真實性的現(xiàn)象,要給予及時問責及嚴肅處理。

對于公開后有爭議的幾項費用,一方面,在審計時要注意以下幾點:對于出國(境)費用,主要應注意是否真正的有出國公務;對公務用車費用,主要看是否實行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是否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是否實行公務用車購置、保險、維修、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是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jié)獎超罰制度;對公務接待費,主要是審查是否建立健全公務接待管理制度,有無履行內部審批程序,是否按照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有無用公款支付非公務性接待場所費用或購買贈送紀念品等問題。

另一方面,要關注“三公”經費的支出效益?;ㄙM了納稅人的錢,出國出境、使用車輛和進行公務接待,這是否為本部門業(yè)務活動所必要,其基本用途何在,是否正當,是否產生了應有的管理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有利于履行應盡職責、達到了履職目標,其主要是審查是否超出相關標準、定額,與同期、同系統(tǒng)(行業(yè))比較情況,保障公務需求情況。

要配合相關的問責機制,確保審計監(jiān)督職能的實現(xiàn)。問責機制的出臺實際上是審計制度的完善和提升。就問責的具體實施來看,關鍵在于將責任落到實處。然而現(xiàn)在的問題在于不是沒有相關規(guī)定,是有規(guī)定但難落實。解決問責動力匱乏,關鍵還是要看政治層面的決斷和表率作用。

(作者為安陽工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張志紅:“‘三公’經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治理對策”,《審計與理財》,2011年第10期。

②尹平:“基于‘三公’經費公開的會計、審計問題探究”,《會計之友》,2012年第8期。

③《財會通訊》編輯部:“建立公開透明的政府會計體系”,《財會通訊》,2011年第22期。

責編/韓露(實習)

標簽: 經費   審計   體制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