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村落結合原理的不同
中日村落社會構造上的區(qū)別表面上看是村落中人們結合的“密”與“疏”的關系,實際上是在人的結合原理上的不同。對于這方面,文化人類學研究已經有很好說明。著名人類學家、東京大學名譽教授中根千枝指出,在人的血緣組織原理上,日本是“場”,中國是“類”。在日本,傳統(tǒng)的家(イエ)是家名、家業(yè)、家產的三位一體,家的財產不屬于個人而屬于家這個集團,家不可分割。作為家的上層組織是由各個獨立的家構成的“群”,每一個人都屬于家這個共有的“場”中。在中國則以個人為起點,每個人是以“父系血緣” 這一共通項(類)為媒介而組成的,由具有一個父親的兄弟相互聯(lián)合形成的旁系擴大家族是理想形態(tài)。父親的財產將由兄弟間共同分割。所以相對于擴大家族這一理想,實際上卻表現(xiàn)為一個個獨立生活的家庭。擁有共同祭祀對象的成員是以父系血緣的系譜關系維系的,這種父系血緣的關系可以無限擴大。
不僅是人的結合原理不同,中日村落結構在原理上也不同。從中世惣村演變而來的日本村落,根據(jù)村請制形成了與領主的契約關系,村落也由此成為一個封閉的、排他的自律性共同體。其內部空間、成員固定,精神上有共同的信仰,物質上有共同的財產。而中國的村落自帝制以來完全由國家實行“編戶齊民”統(tǒng)治,實行鄉(xiāng)地制以后,村落也不過是一個開放、松散、他律的生活聚集地。在這里,所謂的“共同體”是從個人生活利益出發(fā),通過個人關系而結成的算計的、臨時性的互助結合。當然,既然作為一種長期固定的生活共居地,村民相互之間必然會產生出種種聯(lián)系。但與日本相比,這種相互關系十分薄弱且很不穩(wěn)定。日本中國經濟學會會長中兼和津次根據(jù)對中國舊東北地方農村調查資料的現(xiàn)代經濟學分析,證明了農家間的合作完全是純粹的經濟交換關系。中國村落秩序的維護主要依靠國家權力的強力介入。國家通過行政編制、征稅、治安、科舉、教化、審判等將其權力和意志深入到村落乃至家庭。
在華北村落中,為了維持村落秩序,由村落頭面人物出面進行“公議”,形成決議,為全村遵守。這看起來雖是一個自治性的典型表現(xiàn),但這種自治如果沒有國家權力作為后盾,并不能發(fā)揮作用。清末順天府寶坻縣衙的檔案里,可以看到許多這樣的上報、請愿文書。某村在《會同閤莊人等公議斷賭》中說:“雖然立有罰束,誠恐有不法之人,暗生網利之心、私行勾引賭銭、不遵公立罰束、勢必滋生事端。”所以村民向縣官請求道:“身等因公起見,為此公懇,叩乞,仁明老太爺,恩準賞示,曉諭通知禁止賭博,俾居民各務正業(yè),則鈞感大恩于無既矣。”村落內部合議之后,只有得到縣官老爺?shù)?ldquo;曉諭通知”才能有效,這充分顯示出國家在村落中的權威。
此外,在中國農民的宗教信仰中,國家意識也明顯存在,突出表現(xiàn)在對土地神和城隍廟的信仰上。村民們認為,城隍神就是陰間的縣太爺。而村中的土地神將人們善惡向城隍神報告,降給兇吉。所以城隍神是監(jiān)督村中土地神的神仙。這樣,在農民心目中,與世間的縣官對村落的統(tǒng)治關系一樣,在陰間也有城隍廟和土地神監(jiān)視著村民的一舉一動。1940年代調查時,農民們認為,在土地神掌管的人們的善惡標準中最大的惡事是“土匪強盜。強盜若被官府抓住要槍斃”。在這里,神的善惡標準與官府是一致的。
法國研究中國近代農民運動的畢仰高就指出:“統(tǒng)治者的精英代表是官員而不是地主,因而官員才是農民通常進攻的靶子。農民怒火的矛頭所指表明:中華民國的農民具有強烈的國家壓迫意識,而階級剝削意識則較為淡漠。在這方面他們可能簡單地繼承了從帝制時代開始的傳統(tǒng)。”
對于在家族內體現(xiàn)出的國家權威,專攻唐宋時期中國家族、婚姻研究的日本學者大澤正昭研究指出,在唐宋時期中國的人際關系開始發(fā)生顯著變化,從家族主義的集團關系向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轉變,人們的社會行為向國家的審判機關等公共機能方面集中,體現(xiàn)出了個人間的交際關系。人與人的結合從橫向(家族)關系優(yōu)先轉變?yōu)榭v向關系(國家與個人關系)優(yōu)先。社會中的個人向國家權力集中。上個世紀40年代的滿鐵華北農村慣行調查也表明,在村落中農民分家時往往找村長做中間人,家內糾紛也主要依靠官府審判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