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商鞅是中國歷史上偉大的法治者。他為了實行以法治國,不惜以身殉法。商鞅深知他的法治得罪了很多王公貴族,他可以選擇離開秦國、選擇急流勇退,也可以選擇接受秦孝公的讓位。但商鞅卻選擇了殉法。當他的事業(yè)達到頂峰時,有一個叫趙良的人力勸商鞅退休回封地去,但“商君弗從”(《史記·商君列傳》),“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鞅”,商鞅也是“辭不受”(《戰(zhàn)國策·秦策一》)。商鞅就是要讓人知道,他以法治國的目的是為了強國利民,而絕非為了個人的權力和名譽。史學家劉歆在《七略·新序論》中高度評價:“夫商君極身無二慮,盡公不顧私。”
近世尹桐陽在《商君書新釋》中謂:“法治國也,商君其為之先河。”民國朱師轍在《商君書解詁》指出:“方今華夏,崇尚法治,遠則西歐,而不知商君已倡于二千年前,數(shù)典忘祖,得無傎乎。”章太炎指出,“商鞅之中于讒誹也二千年,而今世尤甚”,把漢以降的專制歸因于商君,是“惑于淫說之甚矣”。胡漢民指出,中國法學發(fā)軔很早,然“首以措諸事實期完成真實之法治者,商君是已……自漢以來,人治之說盈天下,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積習相踵,莫能自拔,此政治之所以日久停滯鮮進化之跡、遠遜于歐之一日千里者也”。13梁啟超在《中國六大政治家》中,將商鞅與管仲、諸葛亮、李德裕、王安石和張居正同列為中國歷史上最偉大的政治家之一,認為“法治主義對于其他諸主義,最為后起,而最適于國家的治術”。14《商君評傳》的作者麥孟華盛贊商鞅是兩千年來中國兩位可與西方偉大的政治家相比肩的政治家之一,“于齊則得一管子,于秦則得一商君”,是“法學之鉅子,政治家之雄”。15陳啟天先生在其1936年撰寫的《中國法家概論》一書中高度評價:“中國之得以在亞洲大陸造成一個大一統(tǒng)的大帝國者,實受法家之賜為多。沒有法家,中國便從來不能統(tǒng)一為一個大國,或至今如歐陸一樣的小國林立。我們今天有這樣大的一個國家,是法家所遺留下來的,我們應該感謝法家。”16
更讓人想不到的是,曾以歷史終結論而聞名的美國學者福山,對商鞅變法給予了高度評價,他認為商鞅建立了以個人能力而不是貴族身份選拔官僚的制度,創(chuàng)造了一個古希臘雅典和斯巴達所沒有的有效的國家專制制度,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現(xiàn)代國家政府制度,比西歐早兩千年。17實際上,福山提出的如何防止政治衰敗的問題,在商鞅的思想體系中得到了初步但卻比較全面的論述:中央集權和有效率的政府是有治理能力的;以法治官的政府可以防止官吏的濫權,而循名責實的“定分”和根據(jù)時代事務的變化而“因循”的思想可防止政治制度的僵化。
商鞅的法治思想的精華,是其后2300多年中中國法治思想的最高水平。商鞅變法及其之后約130年在秦國的法治實踐,更是中國歷史上的法治時期;自秦始皇后期到明清,皆是人治時期,與商鞅法治相去甚遠,是法治的倒退。如梁啟超言,“我們要建設現(xiàn)代的政治,一面要采用法家根本精神,一面對于他的方法條理加以修正才好。”18商鞅法治是我們今天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寶貴的思想財富。中國今天的依法治國應該從商鞅的以法治國思想中吸取其精華,在已經形成的包括10000多部法律的比較完備的法制體系基礎上,實現(xiàn)中國的真正法治。
注釋
①凡《商君書》引文皆只注篇名,下同。本書引用的《商君書》內容,參考張覺:《商君書校疏》,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
②呂思勉:《先秦學術概論》,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19頁。
③⑨1213張覺:《商君書校疏》,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第334,308,330、334,336、341、344、401頁。
④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北京:東方出版社,2012年,第202頁。
⑤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49頁。
⑥參見郭志坤、陳雪良:《提問商子》,上海文藝出版集團中西書店,2012年,第49、64頁。蕭公權先生認為,先秦法治以君為主體以法為工具,與西方的近代的法治如兩極相背,實際是“人治”思想之一種;見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上冊,北京:商務出版社,2011年,第205~206頁。有的學者雖然肯定商鞅的法治有進步意義,但與西方的法治相差十萬八千里,甚至認為,法家的法治是為專制君主服務的,只打擊小人百姓、不追求法的良惡,只要是君主的意志就必須嚴格執(zhí)行,因此法治越徹底,君主的權力就越得到強化,專制程度就越深,不僅為歷代封建王朝強化專制統(tǒng)治提供了理論基礎,也為中國古代文化專制主義和反智傳統(tǒng)形成和發(fā)展開了先河。參見何勤華:《中國法學史》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10~117頁。筆者認為,這些觀點沒有看到商鞅與韓非子的思想的重大區(qū)別,以及秦孝公時期的法治與后來歷代法制的區(qū)別,對商鞅的法治評價未必中肯、全面和客觀。
⑦蘇軾言“故帝秦者,商君也,亡秦者,亦商君也”,并指司馬遷對商君的高度評價為大罪,是受了戰(zhàn)國游士的蒙騙。引自張覺:《商君書校疏》,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第390頁。這可能也是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筆者不以為是。
⑧翟玉忠:《道法中國》,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8年,第51頁。
⑩呂思勉:《先秦學術概論》,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2頁。
1116時顯群:《法家“以法治國”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5、8頁。
14范忠信:《梁啟超法學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97~104、117~118頁。
15《商君書》,石磊、董昕譯注,附:麥孟華《商君評傳》,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8頁。
17參見劉杉:《從“歷史終結論”到對中國模式的歷史考察》,《中國社會科學報》,2011年9月6日。
18梁啟超:《先秦政治思想》,北京:東方出版社,2012年,第297頁。
The Origin of the Rule of Law in Native Chinese Thoughts
—The Essentials of Shang Ya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Its Significance
Ye Zicheng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Shang Ya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represents the highest achievement among all th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s on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in the 2,300 plus years of Chinese history. Shang Yang's rule of law is the best method for governing the country, and his idea about the rule of law embodies the principle of strengthening the country and benefiting the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he also put forward and implemented a number of legal ideas, for example, the rule of law means that everyone is equal, the rule of law is superior to the rule of power, and the rule of law means to manage the officials, benefit and protect the people, guarantee the judge's independence and publicize the law. Shang Ya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is now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erms of ensuring that our country, government and society are all based on the law.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should draw on the essence of Shang Yang's thought in this regard and create a new version of the rule of law.
Keywords: Shang Yang, modern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rule of law
葉自成,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博導,院學術委員會主任,中國戰(zhàn)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為中國外交思想、對外開放與中國現(xiàn)代化。主要著作有《中國崛起》、《華夏主義》、《中國大戰(zhàn)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