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fā)《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锻ㄖ烦雠_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體措施保障農民工權益?記者就這些問題專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
“近幾年,受經濟增長下行壓力加大等多種因素影響,一些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的問題時有發(fā)生,已經成為突出的勞資矛盾之一。”邱小平說。
邱小平表示,從近年來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勞動保障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導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影響了依據刑法打擊欠薪犯罪的效果。
此次《通知》的出臺,就是旨在進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擊欠薪逃匿等違法犯罪行為,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拖欠工資怎么要回?這是廣大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邱小平表示,此次《意見》重點解決證據獲取以及行為人“逃而不匿”等農民工在討薪中常面臨的實際問題。
“在以往查處相關案件中,如果企業(yè)主欠薪逃匿,由其掌握的證據材料我們很難獲得,影響了案件的移送。此外,各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執(zhí)法中,經常會遇到欠薪企業(yè)主‘逃而不匿’的情況,即雖然可以通過手機等通訊方式聯系上企業(yè)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調查,也不償還拖欠的勞動報酬。對于這種情形能否算作逃匿,辦案人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邱小平說。
《通知》對這些情況都做了明確界定,比如,由于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
此外,按照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達到數額較大,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現實情況是,對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辦案過程中,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責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勞動報酬,尚缺少明確規(guī)定。“為解決這個問題,《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于企業(yè)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并要求企業(yè)監(jiān)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fā)放到位。”邱小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