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社會組織間顯性地存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關系
《國家治理》周刊:您認為,這增設的最后一環(huán)應該由非政府性質的社會組織來承載,這類社會組織有哪些特性?其與政府部門之間應該是怎樣的一種關系?
張代重:將社會組織設定為管理鏈上的最后一環(huán),意味著它既是承接政府委托的一定管理職能的組織,又是實實在在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組織。民政部門應將其列為具有一定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類別中。
首先,它不是執(zhí)法者,但它是政府部分管理責任的傳遞、宣傳、檢查和整改督促者。由于這種責任要求,它的工作應該是職業(yè)化的。為政府承擔部分管理責任是這類社會組織存在的特殊性,因此它不能是業(yè)余的、發(fā)揮余熱性的社會組織。
其次,它是標準的社會組織,完全依照國家相關法律和民政部門的法規(guī)登記注冊。它沒有行政級別和編制規(guī)定,其內部事務,如內部機構設置,領導層的產生,人員的遷升去留等,均依法由該社會組織按經過批準的章程辦理。一句話,內部事情自己辦。
保持社會組織的性質,政府只有一個依照國家社團組織法規(guī)對該社會組織實施管理的部門,那就是民政部門。除此之外,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都不應干涉該組織合法合規(guī)地運行。
政府及有關部門與該社會組織的關系,應該只是管理鏈整體與其最后一環(huán)的關系,既有任務要求,又有責任要求,都十分具體,都能通過協(xié)議方式固定下來。當然,政府付費作為該社會組織經費的主要來源,兩者之間還顯性地存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關系。
落實關鍵的最后一環(huán)需格外注意兩個問題
《國家治理》周刊:在您看來,社會組織作為承接政府管理服務職能的最后一環(huán),是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的關鍵一環(huán)。那么結合當前我國政府治理的現實情況,您認為其運作中存在著哪些問題?
張代重: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行政管理鏈上的最后一環(huán),是落實政府行政管理措施的重要措施,是解決管理中“最后一公里”問題的機構保證。其中有許多方面問題要考慮,可由政府部門進一步研究和細化具體規(guī)定來解決。但是有兩個問題應予以格外重視:
一是作為政府管理鏈上最后一環(huán)的社會組織,要敢于擔當責任,讓其管理的最終對象(即該社會組織的成員和服務對象)充分信任自己,接受并服從其傳遞的政府行政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一個社會組織的威信和號召力,首先取決于其成員形成的自我認同感,這種認同感是通過切實地為成員和服務對象解決問題、排除困難而產生的,同時又是政府賦予其一定實際管理職能而形成的。因此,這二者缺一不可。
二是政府行政部門要依靠社會組織,作為管理鏈上最后一環(huán),要相信它能發(fā)揮更大的作用,真正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將一些本不應由政府部門掌控的管理服務交由社會組織全權負責,如會展、招商、辦學習班等,政府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由相應的社會組織籌辦。政府部門事務性工作減少了,就可以集中力量認真執(zhí)法、監(jiān)控、調研、考查,尤其是建立精細管理和嚴格追責機制 ,不打折扣地狠抓執(zhí)行。
總之,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必須用科學、嚴謹的態(tài)度及剛性的辦法來解決,依靠社會組織的力量來完善政府治理。讓“最后一公里”問題不斷減少直至消失,才是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真實體現。
(本刊記者李習林采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