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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微博輿論引導方法論

【摘要】在由微博微信驅動的微時代,群體性事件的輿論引導遭遇了信息澄明不適癥和引導力遞減構成的總體性困境。微博輿論引導公共性的重構通過賦予公眾合理的言說權利,平等、妥協(xié)、容忍的公共輿論空間以及公眾公共參與的主體性激活,結成了主體間性,從而成為了走出微博輿論引導困境的最優(yōu)選擇。

【關鍵詞】公共性 群體性事件   微博   主體間性   輿論引導

【中圖分類號】G20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隨著由微博與微信開啟的微時代的到來,“沉默的大多數(shù)”的主體性被激活,他們由原先的輿論消費者進化為既是輿論消費者又是輿論生產(chǎn)者,即輿論生產(chǎn)消費者(prosumer),群體性事件的輿論引導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變量,困境成了新常態(tài)。如何克服困境?重構微博輿論引導的公共性是準“帕雷托最優(yōu)”的選擇。

群體性事件微博輿論引導總體性困境

第一,信息澄明不適癥。微博出現(xiàn)后,現(xiàn)實中發(fā)生的事件多了一種解決的可能性,即通過微博來傳播生產(chǎn)該事件的輿論,刮起輿論風暴,以輿論為壓力倒逼政府解決。這種解決辦法實際上采用的是消極的信息公開方式,這種消極的信息公開在前微博時代是難以生成與持續(xù)的,因為有一道道的信息把關過濾機制,信息很難從這些把關過濾機制中“脫域”,至多偶爾是從這些把關過濾機制的縫隙中、斷裂處強擠出部分碎片化的信息,而這些碎片化的信息最終大多還是在強大的二次過濾機制中化碎為零化為烏有。因此在前微時代,政府有絕對的優(yōu)勢操控信息公開的開關,信息公開不會成為一個讓人“操勞”的問題。但是在微時代,微博微信徹底激活了人的主體性,每個微博微信用戶饑渴般地尋找、發(fā)布各種信息。據(jù)統(tǒng)計,現(xiàn)在每天微博有十幾億條信息發(fā)布,政府第一次面臨著信息公開的澄明之境,澄明不僅是信息公開的結果,而且又是信息公開的前提。澄明使政府第一次置于玻璃房中,澄明使長期掌握信息公開開關的政府第一次發(fā)現(xiàn)這個開關有點失靈,一時間還找不到解決辦法,于是只得繼續(xù)延續(xù)過去的思維“慣習”,繼續(xù)延用過去的辦法。這些不能更新的辦法使政府在微時代的信息公開下陷入了信息澄明不適癥:對群體性事件的信息繼續(xù)進行慣用的刪除、堵截,對一些刪堵不了的已滿溢在微博上的群體性事件信息不聞不問。與此同時,由于政府的單向刪堵,引起輿論的強勁反彈,特別是對于一些敏感事件如各種丑聞,正如朱大可所說:“后現(xiàn)代傳播可以放大丑聞,把它變成一枚核彈,在瞬間引爆,形成最強烈的新聞沖擊波”①,達至極限般的公開性。具體表現(xiàn)為微博用戶更賣力地通過人肉搜索等接力方式集群式地把相關信息更集中更大量地呈現(xiàn)出來,這是一種看似積極的信息公開方式,但卻是一種無序的信息公開,這種信息常常會攜帶著易奪人眼球的反權力表象的非理性基因,往往會帶來信息暴力,一觸即發(fā)。實際上,在微博用戶的信息公開中,并沒有多少微博用戶像專業(yè)記者那樣有時間有能力深入實地調研,深挖信息的本體根源,并把真正真實的信息呈現(xiàn)出來,大多都是根據(jù)自己的想象力,根據(jù)“日積月累的想象、偏見和成見”生產(chǎn)出來的,這些“紛紜的眾說”經(jīng)過大量的轉發(fā)評論,加熱升溫發(fā)酵,最后“結晶為輿論”②。從一定意義上說,許多群體性事件的輿論風暴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不適應信息澄明、信息公開帶來的惡果。這種透明性政府還是第一次遇到,渾身的不適應,以致高度緊張,政府的一言一行反而倒是被暴露,稍有閃失,招致謾罵,以至出現(xiàn)了這樣哥白尼式的局面:過去沉默的大多數(shù)開口說話,而過去一直開口說話的政府大多數(shù)沉默了。許多突發(fā)事件的確是這樣演繹的,由于政府部門怕講錯話,不敢說話,而那些突發(fā)事件的在場者卻開口說話,政府旁觀,網(wǎng)民圍觀。

第二,引導力遞減。輿論引導力就是指政府與被引導者之間的相互作用,它主要表現(xiàn)為被引導者對政府引導的支持率和認同度,支持率和認同度越高,輿論引導力就遞增;反之,支持率和認同度越低,則輿論引導力遞減。在微時代下的中國,輿論引導力更多時候面臨遞減的困境。懸置中國轉型困境,單從網(wǎng)絡向度觀之,一方面,輿論引導的時間呈加速度遞減;另一方面,引導的空間呈加速度擴張,時空的一增一減形成的張力大大增加了引導的難度,前者迫使政府必須盡快地作出決定,第一時間出手引導,這有著先驗般的困難。“一般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兩個小時內(nèi)網(wǎng)上就會出現(xiàn)文字或視頻,6小時后就可能被多家網(wǎng)站轉載,24小時左右網(wǎng)上跟帖就會達到高潮。但是人類社會無論怎樣的社會制度,從來沒有為24小時建立起國家民情應急機制,創(chuàng)造一個匹配新時代的組織能量和平衡協(xié)調的反應能力成為重大命題。”③而空間的加速度擴張,很容易使群體性事件的權力調控半徑超出發(fā)生地政府的權力范圍,使發(fā)生地政府的權力失效,來自非本地的外來陌生人成群結隊,急速聚攏,并向著極限遞增。這些循著群體性事件散播的輿論而來的微博用戶新增為屬地政府本不該有的引導對象,極大增加了屬地政府輿論引導的成本與風險,而且這些聞風而來的微博用戶因其“流動性帶來的機動優(yōu)勢、規(guī)?;瘞淼姆N群優(yōu)勢、‘人民身份’帶來的道德優(yōu)勢、云智慧帶來的理性優(yōu)勢以及移動技術帶來的工具優(yōu)勢”④使屬地政府依托于戶籍制、單位制、檔案制的引導優(yōu)勢趨向于零,引導力極速遞減,甚至一時間呈現(xiàn)出不可能的非常態(tài)。一旦在引導中稍有閃失,這些聚集而來的微博輿論用戶生成的輿論火藥桶就會井噴,它傷害的不僅是特定群體性事件的引導力,而且還會生成輿論的“連坐”效應,把不滿的引線直接焊接到整體性的政府層面,這將給政府引導力帶來的是本體性的傷害。

輿論引導中公共性重構的成因分析

第一,政府、輿論、群體性事件三重本體之根決定的。從政府本體來看,現(xiàn)代政府的權力源于公眾的委托,其合法性來自公眾的認同,政府只是代表公眾行使管理權,維護公眾的利益,這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點。但是公眾交付出管理權后,絕不意味著公眾無權參與管理。恰恰相反,公眾參與管理才是最本真的公共管理,因此在政府輿論引導過程中,必須重構公共性,吸納公眾這個最原初的力量參與引導。此外,政府也有可能是自利的,布坎南開創(chuàng)的公共選擇學派對此進行深入論證。它證明政府也是理性經(jīng)濟人,有可能最大化自己而非公眾利益。正是對政府自利性的防范,決定了輿論引導中公眾重構的公共性介入的合法性。

從輿論的詞源本體來看也有公共性的基因。據(jù)考證,“輿”字出現(xiàn)于春秋末期,它本指車廂,轉意為車。輿和人連用轉化為造車的人,稱為“輿人”。“輿人”原指造車匠,后指與車有關的各色人等,即眾人?!蹲髠?middot;嘻公二八年》刊有“輿者,眾也”。⑤輿論一詞最早見之于《三國志·魏志·王朗傳》:“設其傲狠,殊無入志,懼彼輿論之未暢者,并懷伊邑”,《漢語大詞典》對此解釋為“公眾的言論”?!吨袊蟀倏迫珪?middot;新聞出版卷》及《中國新聞學之最》權威詞書對此進行了確證,皆解釋為公眾的言論或意見。⑥從西語來看,也是如此。據(jù)考證,輿論的概念最先由法國盧梭提出的,即Opinion purlieu,其本意就是公眾意見。而輿論的英語一詞Public opinion最早見于1781年《牛津英語大辭典》,其同樣可直譯為公眾意見。⑦可見,無論中西,公共性都是輿論的基因。最后再看群體性事件的本體,該詞中的群體就是指大量公眾,群體性就意味著公共性。由此可見,政府、輿論、群體性事件的本體都需要公共性參與。

第二,輿論引導公共性參與的可能性。從純學理上講,公共性具有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我的基因,最終達到營造一個良序的公共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目的。從現(xiàn)實來說,當人們看到不滿往往都有參與的沖動,這是人與動物的區(qū)別。正如阿倫特所說:“我們以言說和行動讓自己切入人類世界”,“這個切入不像勞動那樣是必然強加于我們的,也不像工作那樣是被有用性所促迫的,而是被他人的在場所激發(fā)的,因為我們想要加入他們,獲得他們的陪伴”。⑧人與人結成的公共性超越個體的自私性。正是這種超功利性才使公共性得以真正生產(chǎn)。

不過,現(xiàn)在很多人都處在科層制分配的狹小空間中,為生存而拼搏,難有時間有精力參與公共事務,而且參與公共事務有時是出力不討好的事,因此大都成了犬儒主義者,好像不再是關注公共事務的公民,都想做搭便車者,但是實際上每個人的內(nèi)心還是有公共性的種子,還是想關注一下公共事務的,畢竟是生活在社會中,只是沒有時間與精力。但是微博出現(xiàn)后,這種狀況發(fā)生了逆轉,微博生成的碎片化時空為公共性參與提供了可能,人們可以隨時隨地通過微博進行公共性參與,一旦一個個參與力量匯聚起來,就能形成強大的社會資本,“個人的努力與社會力量的結合,常會完成最集權和最強大的行政當局所完不成的工作”⑨。再說,在輿論引導中,如果沒有公眾的參與,哪有對公眾的引導。“行動和言說都需要周圍他人的在場。”⑩而且“在這樣一個風險社會,信息公開和公民參與是國家能否對風險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回應的關鍵”。這在微博輿論引導中表現(xiàn)得最為突出,許多群體性事件的最終解決正是得益于廣大微博用戶參與輿論引導的結果。

走出微博輿論引導困境的最優(yōu)選擇

第一,賦予公眾合理的言說權利,建構平等、妥協(xié)、容忍的公共輿論空間。公共性重構首要的就是要給公眾充分的言說的權利與機會,沒有公眾的言說哪來輿論,哪能形成公共意見。“公共意見,按其理想,只有在從事理性討論的公眾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形成”,“只有純粹的暴力才是沉默的”,“抱怨是解決問題的前奏”。公眾如果剝奪了言說的權利,則很容易從忍受和沉默直接跳到極端的反抗,甚至出現(xiàn)街頭式的激進政治參與。而且群體性事件絕大多數(shù)是人民內(nèi)部矛盾。“解決人民內(nèi)部矛盾,不能用咒罵,也不能用拳頭,更不能用刀槍,只能用討論的方法,說理的方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一句話,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讓群眾講話的方法。”只有充分的言說,政府與公眾知己知彼,這才能為進行成功的輿論引導提供重要的前提。

在確保了公眾的言說權利的同時,要建構一個平等、妥協(xié)、寬容的公共輿論空間,一個“每個自由人能以言辭和行動切入的空間。”平等是言說的最基本條件,而且微博也賦予了這種平等以技術保證。平等要求輿論引導各方要彼此平視,因為各方都有局限,不能自認高人一等,認為是真理的絕對掌控者、壟斷者,逼對方就范,而是應該聯(lián)合起來,克服各自的局限,擴大各自的優(yōu)勢,形成當下最優(yōu)的合作,追求的已立立人的共同體精神。只有平等,才能感受他者,與他者一同思考。平等意識在輿論引導中的具體落實首先體現(xiàn)在重視而不是輕視群眾,只有這樣才能依靠群眾進行輿論引導。正如毛澤東曾說,首要的是相信群體,不相信群眾,談何依靠。也正是由于平等,在輿論引導遇到?jīng)_突時,就不能以一方壓制另一方,雙方必須協(xié)商妥協(xié),這才是真正尊重平等。許多事件的解決絕不是最優(yōu)結果,而是各方相互妥協(xié)的結果。相反有些看似最優(yōu)的結果恰恰是假象。而且政府的適當合理的示弱式的妥協(xié)往往在輿論引導中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二,激活公眾的公共參與的主體性,結成主體間性。各方參與微博輿論引導后,由于有了言說的權利和空間,因此各方都盡可能地發(fā)揮自己的主體性。但缺乏反思和批判能力的主體一方面很容易走向唯我的自私自利性,另一方面也可能走向非同質化的“群體激化”,這些都與公共性相悖。要真正做到發(fā)揮主體性與公共性的統(tǒng)一,就必須建構主體間性。主體間性,就是指輿論引導者與被引導者結成主體—主體的平等關系,而不是主體—客體的對立關系,雙方都是主體才能真正體現(xiàn)輿論引導者和被引導者的平等、合作,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霸權壓制,它決定了輿論引導者在引導輿論時能與被引導者達成尊重與共識,這是輿論引導得以成功實施的關鍵。而且各個主體都有自己的反思與判斷能力,具有非同一性。因而達到的共識是建立在兼顧各方利益的反思平衡基礎上,這才是真正地實現(xiàn)了輿論引導的最大公約數(shù),杜絕了不良輿論引導可能引導的輿論反彈,真正達到了輿論引導的目的。

其實,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輿論引導歸根到底大多是涉及民生利益的實踐問題。從微博輿論引導的角度來看,要解決這些實際問題需要利益各方的充分溝通。正如哈貝馬斯所說:“實踐問題是可以用話語來處理的。”如何用話語來處理呢?這就需要建構交往理性,即在輿論引導溝通中,各方講出的話語是彼此能夠理解的;表達的內(nèi)容要具有真實性,不能故意歪曲事實;說話時的態(tài)度是真誠的,而不能是虛偽的;講出的話還要符合共識的規(guī)范,做到上述四點,交往理性就得到了貫徹,彼此之間的共識得以達成,輿論引導的主體間性范式得以踐履。此時,公眾就會主動自愿地宣傳政府,其功效遠遠超過政府自己的宣傳,實現(xiàn)包括政府與廣大微博公眾用戶等各方聯(lián)成一體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式的引導,最終形成群體性事件的政府與微博用戶共同引導的和諧生態(tài)。

(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群體性沖突事件的微博輿論引導范式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3BXW054)

【注釋】

①朱大可:“憤怒的娛樂—眾聲喧響的魯迅文學獎”,新浪網(wǎng),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147e9e0102v0l0.html。

②[美]李普曼:《公眾輿論》,閻克文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1頁。

③《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北京聯(lián)合出版公司,2015年,第100頁。

④李永剛:“互聯(lián)網(wǎng)博弈的中國議題”,《文化縱橫》,2013年第6期。

⑤馬荔:“突發(fā)事件網(wǎng)絡輿情政府治理研究”,北京郵電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7頁。

⑥鄧紹根:“‘輿論’詞源新說”,《輿論觀察·社會管理》,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13年,第154頁。

⑦常銳:“群體性事件的網(wǎng)絡輿情及其治理模式與機制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第15頁。

⑧⑩[美]阿倫特:《人的境況》,王寅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9頁,第148頁,

⑨[美]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8年,第106頁。

[美]楊國斌:《連線力:中國網(wǎng)民在行動》,鄧燕華譯,南寧: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60頁。

汪暉等:《文化與公共性》,北京:三聯(lián)書店,2005年,第126頁。

孫立平:《失衡:斷裂社會的動作邏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131頁。

《毛澤東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1頁。

[美]阿倫特:《過去與未來之間》,王寅麗等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1年,第141頁。

[德]哈貝馬斯:《合法性危機》,劉北成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56頁。

責編/張曉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方法論   群體性   輿論   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