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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社會治理中的“當為”與“不為”

核心提示: 作為專業(yè)人士,律師更為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運作機制和實施過程,因而他們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主動而積極地維護法律權威,成為“釋法者”和“護法者”。如果律師利用其身份煽動社會對立、刻意詆毀政府與司法機關,就與其社會角色相沖突,會走到法治的對立面,甚至淪為法治建設的“蟊賊”。

【摘要】作為專業(yè)人士,律師更為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運作機制和實施過程,因而他們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主動而積極地維護法律權威,成為“釋法者”和“護法者”。如果律師利用其身份煽動社會對立、刻意詆毀政府與司法機關,就與其社會角色相沖突,會走到法治的對立面,甚至淪為法治建設的“蟊賊”。

【關鍵詞】律師 社會治理 法治社會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從社會層面來講,律師作為法律職業(yè)者,是法律規(guī)則的代言人。法律是形成社會基本秩序最為重要的手段,因而律師行業(yè)是社會正常秩序的穩(wěn)定器,為解決社會矛盾、化解糾紛提供了必要的緩沖機制。在市場經(jīng)濟中,律師也是市場經(jīng)濟主體,與其他服務行業(yè)一樣,他們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獲取應得的報酬,由于法律服務所需要的智力成本相當高,所以律師的收入在任何社會中都是比較可觀的。不過,也正因為律師提供的服務存在的一定的特殊性,公眾對律師的期待和要求都比較高。

律師提供服務“產品”的公共性

很多人喜歡將律師與醫(yī)生相提并論,因為兩者都在解決委托人的重大問題,不同的是醫(yī)生解決的是病人的身體疾患,而律師解決的是當事人已經(jīng)陷入或者可能陷入的糾紛之患。實際上,對比二者,我們會發(fā)現(xiàn),兩個行業(yè)還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其所從事的工作都帶有一定的公共性??雌饋恚蓭熀歪t(yī)生都是在為個體提供服務,但由于提供的服務十分重要,會對其他關系人產生重大影響,因而一旦他們在自己的工作中失誤,受損的不僅僅是委托人(當事人或者病人),也可能會影響到其他相關人的利益。當然,律師提供服務“產品”的公共性更強,因為他們提供的法律服務會影響到更多人的利益,會影響到公權力機關,甚至會影響到法律實施。

不過,律師執(zhí)業(yè)的公共性是附屬于其職業(yè)活動的,也就是說,律師的社會影響是通過其法律服務活動來實現(xiàn)的。在具體案件中,律師不能超越當事人委托為自己謀取社會聲望,律師也不能通過炒作社會影響來干擾司法機關處理案件。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受托方,律師應始終以維護和實現(xiàn)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為義務,不能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侵犯當事人的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律師在承攬為社會所關注的案件后,通過炒作社會影響來擴大自己的知名度,或者受委托人要求炒作社會影響,這類做法與律師的職業(yè)活動是極不相稱的。律師在沒有委托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向社會發(fā)布案件信息,很有可能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不當透露委托人、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個人信息或者隱私、商業(yè)秘密等。在有些案件中,即便得到了委托人的同意,也可能會實質性地侵犯委托人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例如,在“李某某等強奸案”中,個別律師在案外炒作案情,對被害人的名譽就形成了嚴重的不當影響,同時也引發(fā)了公眾對委托人的不良社會評價。當然,更為重要的是,炒作案情會對司法機關辦案產生不當影響。尤其是在我國司法運作機制還不太完善的情況下,這種由法律專業(yè)人士炒作而形成的社會輿論,對司法工作人員辦案造成的強大干擾是難以想象的。

律師參與社會治理的定位與角色

在我國法治建設中,律師團體通過各種渠道參與立法和司法解釋制定的過程當中,在一些有影響案件的處理過程當中,律師通過各種渠道從專業(yè)的角度給予意見和看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與司法工作人員和法學教育者相比,律師的法治宣傳更“接地氣”,因為他們接觸社會人群更為多元,也更了解老百姓的法律訴求。律師參與各級立法論證,也具有明顯優(yōu)勢,因為他們往往更能充分表達為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制一方的利益訴求。作為專業(yè)人士,律師更為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運作機制和實施過程,因而他們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應主動而積極地維護法律權威,成為“釋法者”和“護法者”。如果律師利用其身份煽動社會對立、刻意詆毀政府與司法機關,就與其社會角色相沖突,會走到法治的對立面,甚至淪為法治建設的“蟊賊”。

憲法第41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律師作為法律專業(yè)人士,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從專業(yè)的角度能夠看得更為清晰,以合法的渠道和建設性的態(tài)度進行批評和糾正,也是體現(xiàn)其社會角色的一種重要方式。在以往一些涉及政府信息公開、地方官員失職濫權的事件中,一些律師從法律層面主動對其進行批評并提出建議,對于這些問題的妥善解決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該憲法規(guī)范中也強調,“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的律師卻違背其社會責任,公然挑唆公眾對抗政府、妨礙法律實施,這不僅違反了國法,也違反了律師的“行規(guī)”,是對法律共同體的背叛。

律師應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者和維護者

作為法律職業(yè)者,律師知法、懂法,更應守法,對此應該沒有任何異議。對此,《律師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第5條規(guī)定:“律師應當忠于憲法、法律,恪守律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第6條規(guī)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從這些規(guī)范要求看,律師應該是法治建設中不打折扣的建設者和維護者。

作為法治的建設者和維護者,律師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中,應時刻堅守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秉承法治的精神,不能曲意逢迎他人的不當要求。在社會領域,律師雖然是“私營”法律工作者,但職業(yè)宗旨是要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所以,即便是維護當事人或者潛在當事人的利益,律師也應時刻堅守職業(yè)操守。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律師為謀取個人私利,不惜為虎作倀,協(xié)助甚至慫恿其當事人設置法律陷阱謀取或侵吞他人合法資產,這樣的行為顯然是極為卑劣的。在一些群體事件中,有的律師在不知真相的情況下,或者故意曲解真相,或者出于個人利益考慮,刻意激化社會矛盾,進而形成“案源”并壟斷相關訴訟。西方有的學者批評這樣的律師是“偷走了當事人的訴訟”。這和醫(yī)生給病人“過度治療”性質上沒什么不同。和醫(yī)生一樣,律師行業(yè)有著嚴格的職業(yè)倫理要求,而律師職業(yè)倫理中最為核心的內容就是要時時處處依法辦事,不能將其法律職業(yè)作為侵犯他人利益的工具。

在很多國家,律師直接參與政治活動當中,有的甚至成為政府官員、法官直接參與國家和社會治理。與其他專業(yè)人士相比,律師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活動,更能贏得公眾的信賴,因為他們相信律師能夠更好地貫徹法治、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更能有效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目前在我國,律師直接參與政治的途徑還不夠多元,轉行成為政府官員的機制還不夠通暢。但與以往相比,當下對政府律師的需求越來越多,這可以成為律師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重要途徑。同時,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律師也比比皆是,律師成為公務員、法官的機會也在不斷增加。隨著我國法治的不斷進步,律師參政議政的途徑會不斷拓寬、更加多元。不過,參與所謂“街頭政治”卻是不可取的選擇,因為“街頭政治”極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對他人工作、生活秩序形成干擾,進而構成違法行為,在有些情況下還可能構成犯罪。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應以維護法律權威、法律秩序為己任,如果其行為走到法治的對立面,就與其職業(yè)形成了嚴重背離。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與其他公民一樣,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因為其具有律師身份而有任何的“豁免權”。

當前正是我國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關鍵期,作為法律職業(yè)者,律師應成為“全面依法治國”的主角之一,與其他法律工作者一道,大力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這也是每名律師應盡的歷史責任。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審判顛覆國家政權案:不要小看中國法治決心》,人民網(wǎng),2016年8月4日。

責編/高驪 溫祖?。ㄒ娏暎?/p>

美編/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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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肖晗題]
標簽: 律師   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