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反腐敗力度持續(xù)保持高壓態(tài)勢,取得了顯著效果,鞏固反腐敗成效,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問責制度作為防治腐敗的有力措施,應成為鞏固反腐敗成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問責制度應該圍繞預防腐敗發(fā)生、及早處置腐敗、保持反腐高壓態(tài)勢三方面來進行落實。
【關鍵詞】反腐敗 問責制度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鞏固反腐成效與問責制度的關系
從已查處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出一些被查處的領導干部腐敗的時間已經很長,不少腐敗分子是邊腐敗邊提拔,位置越來越高,危害越來越大,背后原因在于腐敗的防范機制乏力。對于反腐敗的成效,廣大人民群眾無疑是感到歡欣鼓舞的,但同時許多人也非常擔心,在預防腐敗的制度機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在沒有形成領導干部“不能腐”的制度保障前,一旦反腐敗力度降低,腐敗行為是否會卷土重來?這種擔心不無道理。要使反腐敗成效保持下去,最重要的是形成一套鞏固反腐敗成效的機制,這個機制應包含防止新的腐敗行為產生的腐敗預防機制、讓領導干部沒有機會實施腐敗行為的“不能腐”機制、以及防止反腐敗一陣風、走過場的持續(xù)強力查處腐敗的腐敗懲治機制等。唯如是,才能夠使反腐敗的成效保持下去,風清氣正的為官環(huán)境得到長久保持,清廉為官才能成為一種常態(tài)。
問責制度是鞏固反腐成效的有效措施。千里之堤毀于蟻穴,許多嚴重的腐敗問題,往往是從微小的違規(guī)、違紀一步步發(fā)展到違法犯罪的。如果能在最初的苗頭性問題出現的時候,或輕微違規(guī)的階段,就有一套制度來對這些行為進行處置和制止,那么許多嚴重腐敗行為是可以得到避免的。問責制度正是這樣的提前處置和制止制度。有效的問責機制,能夠在領導干部出現腐敗傾向時或者腐敗的程度還很輕微的時候,及時進行有效的管控和處置,同時能夠通過對反腐敗工作實施者的監(jiān)督,達到保持反腐敗力度不減弱,形成強有力的監(jiān)督,使領導干部沒有機會腐,從而達到“不能腐”的目的。
我國領導干部問責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
2009年之前,我國在領導干部問責制度缺乏一套全面的、系統(tǒng)的制度規(guī)定,但并不是說沒有開展問責。事實上,我國在較長一段時間內,許多地方的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黨內規(guī)章中的相關內容,以及地方或部門出臺相關規(guī)定廣泛開展了問責。2009年頒布實施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是我國領導干部問責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進展,該規(guī)定系統(tǒng)地對領導干部問責所涉事項進行了規(guī)定。多年來,問責制度在國家治理和領導干部管理,尤其是反腐敗的預防和處置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從具體實踐來看,我國的各級領導干部問責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問責主體過于單一,限于黨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問責客體不夠明確,強調對領導具體人員的問責,缺乏對組織、機構的問責等。對領導干部問責中,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是,實際被問責的絕大多數是行政負責人員,黨委領導干部受到的問責情況比較少見。由于問責的制度規(guī)定中一些事項的不健全、不明確、不具體,一定程度上造成實踐中難以落實問責的情況。
近年來,我國在開展問責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問題,既有的問責制度對于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已不能滿足需要,特別是隨著反腐敗的深入推進和從嚴治黨的全面加強,領導干部問責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2016年7月,《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頒布實施。這個條例的出臺意味著黨中央把問責制度作為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措施,必將有利于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管理,有效鞏固當前反腐敗的顯著成效。根據《問責條例》的規(guī)定,在問責對象的上,除了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有具體規(guī)定外,還確定了黨組織接受問責的規(guī)定。這意味著對于一些黨組織整體存在的問題,或者班子存在的事項,領導干部個人責任不突出的問題,問責的對象可以是黨組織?!秵栘煑l例》還對問責對象及責任進行了進一步明晰,依據這個規(guī)定,集體決策的事項的問責,也有了清晰明白的責任劃分?!秵栘煑l例》的問責情形中,可以說重點就在于黨員干部的管理和腐敗的預防,在第六條確定的六種問責情形中,幾乎每一條都可以涉及到腐敗的防治。這說明,黨中央把問責制度作為鞏固反腐敗成效機制的重要內容來進行構建和落實,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鞏固反腐敗成效過程中用好問責“利器”
要進一步建立和強化當前反腐敗成效的固化機制,勢必應該將問責機制的落實作為其重要內容,不斷完善、不斷強化。在防治腐敗中的問責制度,應該重點圍繞三個層次來完善和實施。
一要圍繞有效預防腐敗發(fā)生來落實問責制度。在問責制度的完善和落實過程中,可以通過有效的問責,將腐敗情形消弭于發(fā)生前。領導干部發(fā)生不良行為,尚未達到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地步時,卻有可能要受到問責制度的追究。從這個意義上說,問責制度嚴于法律規(guī)定。這個問責的過程,勢必對受問責者的政治發(fā)展、社會評價等方面形成影響,并使其受到敲打、警示,進而促使其今后端正行為。問責制度對于腐敗的預防可以從很多方面得以達成,最重要的作用在于糾正領導干部行為,預防腐敗行為的發(fā)生。例如,通過落實問責制度規(guī)范權力的行使,對處理某些事情時作為利益相關人的領導應該回避而不回避的進行問責,雖然尚未形成腐敗,但通過問責可以形成時時敲警鐘的效果,達到預防目的。《問責條例》確定的黨內問責機制,對于干部隊伍管理、黨內生活、黨內監(jiān)督等情況開展問責,將極大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力度,使領導干部沒有機會從事腐敗行為。
二要圍繞及早發(fā)現和處置腐敗來落實問責制度。行之有效的問責制度,有助于及早發(fā)現和處置腐敗。在具體開展問責的過程中上,通過對問責事項的調查處理,可以進一步發(fā)現隱藏其后的腐敗現象,有利于腐敗現象的早發(fā)現、早治理,防止腐敗造成更重大的損失或發(fā)展為更加惡劣性質,防止情況向更糟糕的境地演進。一些領導干部受到問責的情況,其背后常常隱藏著腐敗的線索,問責的調查開展,有利于及早發(fā)現和處置,從而達到在腐敗行為在程度較為輕微時即進行處置的目的。即便沒有發(fā)現,因為問責的開展,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使腐敗分子收斂、收手,從而遏止腐敗,或者降低腐敗的危害程度。
三要圍繞保持反腐高壓態(tài)勢來落實問責制度。落實有效的問責制度,實現對監(jiān)督者的監(jiān)督,即對在反腐敗斗爭中開展反腐敗工作的紀檢人員或者黨組織的相關領導實施有效監(jiān)督,對反腐敗不力的情況進行問責,從而使其對反腐敗工作不敢有絲毫懈怠。對于已經發(fā)現和處置的腐敗行為,除了對腐敗的人員進行懲處外,還要對負有監(jiān)督責任、領導責任的黨組織及其相關領導,追究其在干部的監(jiān)督、對腐敗打擊和治理中的失職、乏力等方面的責任。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反腐敗工作力度不減弱。例如,《問責條例》規(guī)定的問責情形中,規(guī)定了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不堅決、不扎實等情況應該進行問責,這就勢必使各級黨組織高度重視反腐敗工作,因為降低反腐敗工作的標準,將會受到問責。
同時,還應該通過問責制度的落實,對一些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另類腐敗”進行處置,從而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有一些領導干部不貪污、不腐敗,自我約束很好,但是他也不作為、不思進取,守著官位過日子。對于這樣的領導干部,說輕是庸官懶政,說重可以說是另外一種意義上的“腐敗”,拿俸祿卻不思創(chuàng)造業(yè)績。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落實有效的問責制度進行干預、督促。
(作者單位:中共青海省委黨校)
【注:本文系2012年青海省重點省級課題“新聞輿論監(jiān)督對青海深入推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問題的相關研究”(項目編號:xykt201109)階段性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①《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一文讀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新華網,2016年7月17日。
責編/高驪 溫祖俊(見習)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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