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張居正改革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影響最大的改革事件。張居正改革時期通過調整海外政策舒緩海上壓力,維護海上安定,并采取措施加強同西方的關系,對晚明時期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fā)展產生重要影響。
【關鍵詞】張居正 改革 對外政策 【中圖分類號】K248 【文獻標識碼】A
以隆慶改元為契機,明朝的海外政策出現了較大調整
要討論張居正改革時期的對外政策,首先要弄清張居正改革前的東亞國際形勢。如果以隆慶元年(1567年)二月張居正步入權力中樞——內閣為界,此前影響明朝海外政策的外部力量主要是葡萄牙人和日本人。葡萄牙人在明武宗正德年間已經來到廣東沿海,其外交使團還曾深入首都北京,嗣因葡人拒不退出其所占領的朝貢藩屬滿剌加,加之他們在廣東沿海的海盜行徑,從而引發(fā)中葡兩國的海上沖突。葡人戰(zhàn)敗,被逐出廣東,明朝方面則在廣東厲行海禁,禁止朝貢貿易之外的民間貿易。葡人無奈,只好北上閩、浙,與當地商人進行走私貿易。
日本方面,因為倭寇不斷騷擾,明朝初年的中日關系并不順利。永樂以后,中日之間發(fā)展出一種勘合貿易,斷續(xù)存在百余年。但受嘉靖二年(1523年)寧波爭貢事件的影響,以及倭寇問題的再度出現,勘合貿易到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被叫停。此后明朝遭受空前嚴重的倭寇侵擾,直到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倭患才漸次平息。需要指出的是,倭寇雖以日本人為主體,但其中也不乏中國沿海的走私商人以及來自西方的葡萄牙人。在明朝的軍事打擊下,葡萄牙人逐漸退出浙江、福建沿海,并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與廣東方面達成新的貿易協(xié)議。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以后,葡萄牙人陸續(xù)入駐澳門。廣東的對外政策松動了。而在閩、浙地區(qū),因為明朝海禁甚嚴,起而抗爭的沿海私商甚至成為倭寇群體的核心。在與倭寇的長期斗爭中,許多有識之士已深深認識到,嚴重的倭患與嚴厲的海禁密不可分,“寇”與“商”同樣是人,“市通則寇轉為商,市禁則商轉為盜”,“海禁愈嚴,賊伙愈盛”。因此,要想結束私商勾倭的被動局面,恢復東南海疆的海上安定,開放通商是唯一正確選擇。以隆慶改元為契機,明朝的海外政策出現了較大調整。
隆慶元年,在張居正的參與下,以徐階為首的明朝內閣批準了福建巡撫涂澤民開放海禁的請求,允許福建商民從海澄月港出海,在除日本之外的東、西二洋進行通商活動。從參與人數之多、貿易規(guī)模之巨來看,東洋呂宋是月港對外貿易的重點所在,而這時的呂宋島已淪為西班牙人的殖民地。所以,月港—呂宋貿易的實質乃是中西貿易。明神宗即位后,張居正成為內閣首輔,在推行內政改革的同時,繼續(xù)穩(wěn)定對外開放,逐步完善海外政策,使隆慶以來的開放格局得以延續(xù)。
張居正改革時期的開放政策主要集中在經貿層面
在對葡政策方面,從萬歷元年(1573年)到萬歷十年(1582年),明朝對澳門葡萄牙人的大政方針逐漸確定下來。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承認葡人居澳地位,發(fā)展嚴格管制的中葡貿易。通過與澳門葡人的長期接觸,廣東方面已逐漸感受到其以貿易求利為主要目的,不會輕易給中國制造麻煩。于是他們繞開朝貢體制,打著“資貿易以餉兵”的旗號,不斷發(fā)展與葡萄牙之間的務實商貿關系。從萬歷二年起,明朝向居澳葡人征收地租銀,每年五百兩,明末一度增至一萬兩,葡人在澳租住地位得以確定。其次,在澳門北面蓮花莖上修建關閘,設兵駐守。每月逢一、逢六開關,以此限制葡人任意進出內地。而在此前的萬歷元年(1573年),明朝已設廣州海防同知于雍陌,以便就近彈壓。此外,香山方面還在澳門設立保甲,加強對居澳葡人的管控約束。三是制定稅則,照章抽稅。大約從隆慶五年(1571年)開始,明朝對澳門葡船采用“丈抽之例”,按照船舶大小征稅,西洋船定為九等,東洋船定為四等,由廣州海防同知、廣東市舶提舉和香山知縣一同前往,丈量征收。四是定期開辦廣州集市,方便葡商購銷貨物。從萬歷六年(1578年)起,明朝允許葡萄牙商人每年進入廣州一次,在官方組織的定期集市上推銷進口貨物,采購中國商品。這被稱為最早的“廣州商品交易會”。萬歷八年(1580年)后則可一年兩次進入廣州。此后的廣州集市逐漸發(fā)展成一種常設性、制度化的外貿商品交易會,一直延續(xù)到崇禎年間。五是“聯夷制盜”,即借助葡萄牙人剿滅東南海盜。早在嘉靖年間,福建方面已用葡萄牙人剿滅海盜林剪,張居正當政后延續(xù)了這一策略。隆慶二年(1568年),粵海巨盜曾一本圍攻廣州,俞大猷邀請葡人助剿,獲得成功。萬歷八年(1580年),澳門葡萄牙人又向兩廣總督請纓,希望與官軍一道征討遠在柬埔寨的海盜林道乾。
在對西班牙方面,張居正改革時期發(fā)展對西關系的目的有二:一是“聯夷制盜”,借西班牙力量打擊、消滅沿海海盜,維護明朝專制統(tǒng)治;一是藉通商增加稅收,解決東南財政危機。而通過開放海禁,允許漳泉商民出海貿易,與西班牙人建立相對牢固的政治經濟聯系,又可將上述目標整合起來。萬歷三年(1575年),福建把總王望高等在追蹤海盜林鳳時到了菲律賓,意外得到西班牙殖民當局助剿林鳳的口頭承諾。菲律賓總督則適時組織使團出使中國,希望藉此加強與中國的通商貿易關系。此后被西班牙人包圍的林鳳機智逃脫,中西之間的軍事合作未能實現,但西班牙人的“慕義”之舉還是獲得明朝方面的高度贊賞。針對月港開放后對西貿易快速增長的實際狀況,福建方面將原設于嘉靖后期的海防館加以調整。海防館的前身為靖海館,專以緝捕海上走私為主。職能調整后,海防館演變成管理商民出海的機構,再后則更名為督餉館,成為名符其實的外貿管理機構。隆慶六年(1572年),漳州地方頒布《稅銀則例》,確定了外貿征稅的基本原則。萬歷三年(1575年),更為詳細的“海禁便宜十七事”正式出臺,外貿稅收的稅種、稅率大致固定下來。計有引稅即外貿許可證稅,和水餉、陸?zhàn)A、加增餉等。水餉即船舶稅,按商舶大小征收;陸?zhàn)A為商品進口稅,按貨物多少計值征稅;加增餉之征稅對象為從呂宋返航的“空載”商船,它們不載番貨,只有番銀,所以每船征收一百五十兩的加增餉。據此可見,準販東西二洋以后的議征商稅,引額、商稅的調整變動,海防館職能的根本轉變,皆在張居正當政時期大體完成。
從總體上看,張居正改革時期的開放政策主要集中在經貿層面。囿于華夷觀念的限制或束縛,張居正等人不僅把葡、西二國理所當然地歸類于夷狄之列,而且用朝貢模式規(guī)范引導歐洲使者的來華活動。西班牙使團出使福建,葡澳代表拜謁兩廣總督,中國方面無不按外藩陪臣的行為規(guī)范嚴格要求。一些人甚至以接受呂宋西班牙人的所謂“朝貢”為恥辱。由于中西之間外交理念的較大差異,所以在中歐經貿關系獲得長足發(fā)展的情況下,中歐政治關系并無多大進展。在對外文化關系方面,明朝對西方傳教士的傳教要求一概回絕。前述菲律賓總督派往福建的外交使團即以奧古斯丁會士拉達、馬任為主,他們肩負通商、傳教的雙重使命,但傳教愿望未能實現。萬歷六年(1578年),圣方濟各會士彼得·德·奧法羅率團前往廣州,請求在廣東傳播福音,學習中國語言。廣州當局把他們送到梧州,聽由兩廣總督安排。兩廣總督劉堯誨拒絕其傳教要求,禁止其在中國居留。這批來自西班牙的傳教士一些獲準進入澳門,一些取道漳州返回呂宋。而對于可以為我所用的海外軍事技術,如來自西方的佛郎機炮、火繩槍,及其火藥配方等,則來者不拒,仿制推廣,所以在京東薊鎮(zhèn)、昌平等地,戚繼光仿制裝備了數以萬計的佛郎機、鳥銃等歐式火器,成為吸收西方軍事長技的先行者。張居正改革時期的這些做法,大體為后來者所效法。
自主調整內外方略,堅持弛禁開放是張居正改革時期對外政策的亮點所在
張居正改革時期對外政策的調整探索,既堅守傳統(tǒng),又講求變通,為后人應對國際形勢新變化、發(fā)展務實開放的對外關系積累了十分寶貴的歷史經驗。首先,在堅決維護國家主權,避免被歐洲海上強國殖民侵占的前提下,自主調整內外方略,堅持弛禁開放,將對外關系逐漸落實到經貿層面,體現了以張居正為首的明朝政治家的戰(zhàn)略眼光和務實精神,是張居正當政時期對外政策的亮點所在。其次,在守護傳統(tǒng)的同時,探索模式與制度創(chuàng)新,給后人留下對外貿易的寶貴遺產。隆慶以后,明朝在與葡萄牙、西班牙的經貿交往中,在廣東、福建兩地率先開始制度調整,并以澳門模式、廣州體制和月港體制的形式,逐步實現了外貿領域模式與制度的局部創(chuàng)新。
澳門模式是在中國保有領土主權的前提下,以收取租金的方式,為東來歐洲人提供棲身與貿易場所,從而為中歐關系的正常發(fā)展開啟一扇窗口。廣州體制在于為中外商人提供購銷商品的場所和渠道,從而搭建起中外商務交流的實體平臺,這是明朝在澳門之外開辟的又一外貿功能區(qū)。月港體制是明朝在福建地區(qū)嘗試體制創(chuàng)新的一大成果。與前者不同,月港體制只為漳、泉商民出海貿易提供合法渠道,有往而無來,并不允許西班牙人來華貿易,但它在關稅征收方面的制度調整,標志著明代外貿稅收已由實物抽分制向貨幣稅餉制轉化。第三,張居正改革時期的開放舉措實現了財富創(chuàng)收,初步達到了“足國裕民”的目的,近海小民的生存狀況因此大為改善。更應當看到的是,張居正的這些舉措使風雨飄搖的東南海疆逐漸穩(wěn)定下來,海盜活動大為減少,對外貿易逐年增加,沿海經濟快速復蘇,商品經濟大為發(fā)展,閩粵社會經濟由此步入較快發(fā)展的黃金時期。第四,張居正的開放舉措增進了中外之間的接觸與了解,累積起明人處理全新國際事務的識見與能力,從而使中國明朝邁出了前近代早期(全球化起步階段)參與建構世界新秩序的重要一步。中歐之間由互不謀面,到斗爭合作,在磨合中尋找默契,在斗爭中擴大共識,明代中國的近代意識從無到有,與西方世界的經常性聯系日漸增多,古老中國開始朝著世界新秩序緩慢邁進。
毋庸諱言,張居正改革時期的開放舉措大都是在傳統(tǒng)政治架構未作任何改變,而內外海洋貿易勢力的“聯合打壓”,讓東南地方難于承受的特殊背景下,由閩粵地方當局率先在局部地區(qū)進行的小范圍調整。從措施的制定看,主要著眼于當前緊迫現實問題,缺乏系統(tǒng)而長遠的規(guī)劃。從調整內容看,大多集中于經貿層面,政治、文化方面的考慮和安排不多,帶有較大片面性。從地域分布看,這些舉措生發(fā)于閩粵兩省的漳州、澳門、廣州三地,不惟其他各省難援成案,閩粵其他地區(qū)亦罕有其匹,可謂局于一隅。從實際效果看,其對中國社會之轉型推動作用有限,一些開放舉措雖能取效一時,但又埋藏不少隱患。
凡此表明,張居正改革時期的對外開放是局部地區(qū)的有限開放,其對世界歷史發(fā)展大勢的感知與把握尚處于初級階段,這是張居正等人的時代局限。
(作者為中國中外關系史學會副秘書長,中國明史學會理事)
【參考文獻】
①[清]張廷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宋揚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