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強解決訴訟紛爭的能力、效率、試錯功能、有效彌補代表人訴訟的缺陷等價值與特征,決定了示范訴訟制度在我國訴訟制度構建中的必要性。我國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從示范訴訟制度的共同特征出發(fā),在適用范圍、模式、管轄、判決效力擴張等幾方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示范訴訟制度。
【關鍵詞】群體性糾紛 示范訴訟 代表人訴訟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示范訴訟是解決群體糾紛的有效手段
示范訴訟制度在國際領域內的適用是比較常見的,但國內方面卻缺乏該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所謂示范訴訟就是指出現許多存在案件內容上大量相同的案件時,因這些案件數量較多且內容相似率高,為減少不必要的環(huán)節(jié)冗繁與資源浪費,可擇出其中一件具有代表性之案件審判,判決結果對其他所有內容相同的案件有效,成為解決其他案件的標準判決。
示范訴訟主要有三個特征,一是群體案件是適用示范訴訟的必要條件;二是群體案件當事人意見的統一性;三是必須注重示范判例的約束能力。如果在示范訴訟判決后認定訴訟原告的請求是合理的,那么可以認為此次示范訴訟是積極的,會對其他當事人利益的獲得加以保證;若判決認為原告并沒有出現應當獲得的利益需要,那么此次示范訴訟結局非積極,但仍需對其他參與人產生遏制。
就其價值層面來看,示范訴訟增強了解決訴訟紛爭的能力,是解決群體糾紛的有效手段,具有高效率和試錯的利好作用,能夠彌補代表人訴訟制度缺陷。此外,雖然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示范訴訟制度,但我國司法系統在實踐中使用過類似于示范訴訟制度的解決糾紛方式,其在環(huán)境糾紛、勞動爭議、證券糾紛、房地產糾紛等方面有著不俗的功效。
德美兩國在有關示范訴訟制度使用方面的區(qū)別
德國在國際上屬于將示范訴訟制度較早并廣范圍使用的國家之一,其在市政訴訟方面和民事訴訟方面均含有立法支撐。依照2005年11月11日起實施的《投資人示范訴訟法》我們可以看到,德國示范訴訟的程序主要有:一是示范訴訟程序的啟動。投資人受到利益侵害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對案件中涉及相同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闡述,此時無論原告方和被告方都可以提出進行示范訴訟的申請,法院受理后會對外發(fā)出公告,公告期滿后,若提起示范訴訟的登記人數超過十名則以示范訴訟程序開始審理此案。二是案件審理。法院開始處理示范訴訟案件后,從登記的當事人中擇一或者多名當事人作為示范原告,后對外公開案件情況并拒絕受理其他原告的訴訟請求。示范訴訟案件審理適用于民事訴訟法。三是示范案件判決的效力。示范案件判決后,除非當事人在訴訟中出現重大過失,否則示范判決生效,法院方面以其為標準確認補償。當事人雙方也可根據示范案件判決結果進行和解。
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中示范訴訟是以集團訴訟的一種替代方式的身份出現的,但是并不能否認示范訴訟制度在美國法律中的地位。依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內容我們能夠看出其程序是:第一,利益受侵害者提起訴訟想法,并且按部就班的依照相同情節(jié)的需求申請示范訴訟,申請示范訴訟要得到全部參與人的統一“同意”,持反對意見的允其單獨對法院說明原因,法院方根據權責判斷進行示范訴訟是否會損害持反對意見人的利益。第二,允許申請人隨時撤銷申請,但是在法院停止接受其余案件時,示范案件進入審理環(huán)節(jié)。第三,審理程序結束前,不同意示范訴訟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正當理由反對,若法院在研究討論后認定其理由正當,則示范審判結果對其無效。
可以看出,德美兩國在有關示范訴訟制度使用方面的區(qū)別集中在操作細節(jié)上。程序啟動上。德國是由當事人直接對法院提起的,法院會據事實情況進行抉擇其是否適合示范訴訟處理,確認適合后開始啟動示范訴訟程序。美國的當事人申請之前得到其他訴訟人的認同是前提條件,后方能提出申請,法院與所有當事人的意向都必須保證一致。其次,在未參與示范訴訟當事人的位置上,兩國不盡相同。德國未參與當事人之身份被認為是利弊關系串聯人,他在位置上基本與申請人相當。美國方面,未參與當事人與參與當事人位置不在一個水平線上,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請退出該程序。最后,在“例案”判決所作用的對象上,判決結果在德國是對全部當事人負責、強行約束。這能夠表現出全部的案件參與者在程序方面的位置一致和大眾性限制力。這種普遍的強制力具有很大的抑制效果。美國的“例案”判決結果卻僅僅會對參加“示范契約”的當事人產生約束效果。
我國示范訴訟制度的構建
對于我國示范性訴訟的適用范圍,雖然示范訴訟制度比起代表人訴訟制度更加完善,但并不能完全替代代表人訴訟制度,在這兩種制度中到底選用何種制度要取決法院依職權處理下的判斷,當然法院方面也要考慮群體案件當事人的意愿,盡量協調,杜絕強制選擇,還要注意的就是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
示范訴訟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契約型、職權型、混合型。簡單來說,契約型模式就是大體看重當事人他們的意見統一致達成契約并依此對“例案”判決負責,這利于保障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旌闲湍J揭环矫婵粗禺斒氯酥畢f議另一方面也在意法院的批準認定,雖目的“純良”但是明顯過于拖沓。職權型模式中訴訟程序之掌控權落在法院,訴訟申請?zhí)岢龊笥煞ㄔ阂狼闆r擇出“例案”進行審理,結果對所有當事人生效,因為法院公權力的存在,遂可在很多環(huán)節(jié)上降低不必要的冗雜過程。職權型模式往往產生在“同類紛爭型”示范訴訟中,因當事人的數量居多導致案情復雜多變,達成協議的困難增加,職權型模式則可以避免這些問題,彌補契約型模式在此方面的缺陷,達到高效與高質的結合。了解三種模式后,職權型模式因其在訴訟程序過程中公權力的參與而顯現出較大的優(yōu)越性能,法院啟動的示范訴訟去除了當事人合意的過程,帶來效率的提高。法官在訴訟程序的掌控上也能有效地去除訴訟拖沓的問題,訴訟過程中如果出現一些特殊情形,法院也能采取法律手段保全當事人權益。通過對比,筆者覺得最適合我國示范訴訟制度的為職權型模式。
示范性訴訟的管轄權主要體現在級別管轄上,在這一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可擔當適用。其規(guī)定中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就可以適用于示范性訴訟的情況,能使群體糾紛直接化解在基層法院的管轄內,減輕了上級法院的負擔;但是《民事訴訟法》又規(guī)定了涉及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中級法院可直接管轄,這在我國使用示范訴訟制度時可以看做是將群體糾紛案件按程度劃分管轄。筆者認為,當群體案件涉及利益較小,涉案當事人數量較少時可以將案件放在基層法院化解,當出現案件涉及面廣,涉案當事人數量大,社會影響大的情況時,直接由中級法院管轄。
示范性訴訟效力就是指示范判決的效力。示范訴訟程序中會在所有群體糾紛案件中選擇出一個示范案件進行審理,我們稱它為“本案”。“本案”判決結果對“本案”當事人產生效力,范圍僅限于原告和被告,客觀范圍限于本案訴訟標的,會涉及到本案的具體賠償額度以及其他特殊問題。示范案件判決還有擴張力,示范判決的效力擴張,就是在本群體性案件中向全部案件作用效力,但不同的啟動方式所帶來的效力擴張也會有不同區(qū)分,如果此次案子是由當事人達成意見一致后向法院請求進行示范訴訟的,那么示范訴訟的效力對所有達成同意協議的當事人有效;如果示范訴訟方式的選擇是法院依職權擇定的,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示范判決對于共同的案子內容具有中止訴訟的效用,除非其他人能說清示范案件與他所要求的事實與法律問題存在重大出入,到達中止案子審理的程度。筆者認為,群體性案件通過示范訴訟程序解決后,如果結果積極,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社會反饋也是正面的,那么法院可以將此次示范訴訟的案件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存檔,在今后出現相同情況的案件時,可以將本次示范訴訟案件作為“判例”使用在案件審理上,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資源浪費。
(作者單位: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①張衛(wèi)平:《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轉型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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