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是一種揣測“博弈”
文 | 徐賁
作者為美國加州圣瑪利學院教授
本文首發(fā)于總第809期《中國新聞周刊》
78歲的劉先林院士乘坐高鐵二等座引發(fā)了不少議論,他也因此被贊美為品格出眾的“二等車院士”。對這件事的報道還添加了他“穿著一雙舊皮鞋”的細節(jié),凸顯他生活簡樸的高尚人格和清流作風。國人這么在意“二等車”的身份象征意義,令我想起回國第二天碰到的一件與“行賄”有關的“二等車”事情。
我在上海買去蘇州的預售票,在我前面的一位客人買近十張車票。售票員把一疊車票遞給他,他看了一下說,我要一等座,不要二等座。售票員說,你又沒說要一等座,一般人買的都是二等座??腿苏f,你又沒有問我。一邊說,一邊遞給售票員一張一百元的人民幣,以商量的口氣說,師傅幫個忙,人家是老板,只坐一等座。售票員看了他一眼說,你這是什么意思,票既已簽出,就不能改了。
這位客人顯然是想賄賂售票員,我不知道,如果換票只是舉手之勞,售票員會不會給客人換票,或者會不會收這一百元。但是,出錢請人辦事,收錢替人辦事的事在中國肯定是不少的。如果金額不大,人們一般不會把這種事情說成是“賄賂”,而更愿意當作“人情”。
出錢請別人“辦事”或“行個方便”是否構成“賄賂”,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收錢者的職位性質,以及是否違反法規(guī)有關。買票的客人出一百元請售票員“給個方便”,這與闖紅燈的駕駛員出一百元請交通警不要開他罰單顯然是不同的。售票員不給方便,客人頂多沒有面子,下不了臺,而警察如果拒賄,駕駛員則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我們把這兩個行為都視為賄賂,后面的這個比前面的那個有更大的風險,因此也必須更加隱蔽才行。
哈佛大學教授史蒂芬·平克在《思想本質:語言是洞察人類天性之窗》一書中區(qū)分了“日常賄賂”和“違法賄賂”,可以用來分辨上述兩種不同的情況。平克指出,在違法賄賂中,行賄者不能確定他的對象是否會徇私枉法接受他的賄賂。他也不能確定這個往往手握某種權力的對象是否會給他帶來法律上的麻煩。因此,他的行賄意圖會成為一種“博弈”,“博弈涉及的一個共性就是,行動者并不了解對方的價值觀”。他必須巧妙地用語言進行某種試探,不留把柄地摸清對方的態(tài)度,這樣才能不至于貿然行事,免得偷雞不成蝕把米。
即使尚未有行賄行動,試探性行賄也已經構成了隱性賄賂。隱性賄賂一直是執(zhí)法和法律制度的一大難題,因此不斷會有人鉆這個空子。行賄者在行動之前會試探對方,但更經常是通過中間人牽線,進行試探。
1980年,在美國有過一個案例,是在沒有受賄的情況下對賄賂者的法律追究。有一位名叫萬達·布蘭茲塔特的女士,她為美國婦女聯(lián)盟當說客。為了爭取伊利諾伊州一位議員對《平等權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的支持,她給這位議員遞了一張名片,上面寫著:先生,我們將為您的選舉提供幫助,并為您對《平等權利修正案》的積極努力再加上1000美元。她遭到起訴,檢察官認為,這張名片已經構成了“行賄合同”,陪審團同意檢察官的看法。
在美國,游說國會議員的行為普遍存在,手法各式各樣,金錢影響政治并不是什么新聞。布蘭茲塔特游說這位議員,遇上麻煩,是因為她太直率,太不懂得隱性賄賂的門道。
任何一個社會里都會存在某些日常賄賂和違法賄賂,對民主法治危害最大的是違法賄賂。從性質上說,公開的和隱性的違法行為并沒有本質的區(qū)別。但是,在一個社會里,賄賂是否總是需要小心翼翼加以隱蔽,或是可以堂而皇之公然進行,卻是大有區(qū)別的。這倒不一定是因為人們對賄賂有什么特別的羞恥感或良心不安,而是因為社會公眾一般會以譴責的眼光來看待賄賂行為。賄賂要隱蔽,正是為了躲避這樣的公眾眼光。至少在這個意義上,公眾眼光還是能對賄賂起到一點制約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