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確保政治協商在決策制定中發(fā)揮效能,不僅要加強政治協商制度建設,全面提高政治協商各參與主體的實力,也要規(guī)范決策程序,確保實現公共利益,全面提高決策制定的科學性、實效性,確保決策能產生良好社會反響,推動社會發(fā)展進步。
【關鍵詞】政治協商 決策制定 執(zhí)政水平 【中圖分類號】D267 【文獻標識碼】A
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將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對重大問題在決策前以及執(zhí)行過程中開展協商,不僅有利于提升我黨的執(zhí)政能力,也將更有效地完善政策的制定與執(zhí)行。
將政治協商納入決策制定程序,有利于提升黨的執(zhí)政水平
當前,我國處在社會發(fā)展的轉型期,黨建的重點是如何提升黨的領導與執(zhí)政能力。將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是對國家、地方的方針政策,和涉及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方面的問題在進行決策前,以及決策執(zhí)行中的細節(jié)開展協商。這樣不僅能科學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廣泛社會基礎。而且,從政治層面可以創(chuàng)建更為廣泛的統一戰(zhàn)線,聯絡社會團體,并能獲得豐富的執(zhí)政智慧與經驗,讓決策執(zhí)行中的偏差、問題獲得糾正與解決,提高執(zhí)政效能。而從制度層面來看,實行政治協商制度來處理重大決策、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也是我們黨不斷推進治理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路徑,能為民主黨派、無黨派提供政治參與空間,提高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認同感。與此同時,政治協商采用真誠合作代替競爭、對立,維護團結、安定的政治局面,并且通過政治協商能夠反映不同團體、階層和個人利益,滿足政治參與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關系,實現了各階層的利益表達與整合,維護了社會和諧。
影響政治協商在決策制定中效能發(fā)揮的因素
協商效率。協商民主決策的確立強調更為廣泛的民主參與,強調政治共同體中的各主體擁有平等參與、共同管理的權利。政府對公共事務開展協調后形成理性共識,雖然能體現決策民主性,卻可能導致公共政策制定效率低下。與此同時,協商民主決策的參與者彼此否定以及社會對理性共識的現實需求,都可能會導致協商長期僵持以致不能做出決定。
利益選擇。社會大眾具有相同的核心價值原則和利益立場往往是協商民主決策順利進行的基礎。但在實際的決策中,參與政治協商的主體的訴求表達未能代表公共利益,參與者有時候表達的是某一群體公共利益,這可能是特殊利益,并非是普遍利益。參與到決策制定中的各個群體,有些是理性經濟人,其往往強調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缺少公共利益價值導向。所以,在開展決策制定中,會展現特殊利益與公共利益間的矛盾。因此,利益選擇對政治協商在決策制定中效能的發(fā)揮,起到較大作用。
參與主體的能力。決策制定的成功需要參與政治協商的各主體有較強的政治參與能力。政治參與的各主體如果不能充分理解決策質量標準中含有的相關知識,可能會對專業(yè)領域的認定政策標準存疑。然而,從當前的現實情況來看,決策中所涉及的具體問題呈現出較強的專業(yè)技術性,如果知識掌握有限,將不能有效表達自身政治需要,也就不能最終形成理性共識。其次,參與政治協商的各主體在民主決策中需要具有較強的政治參與、理解以及溝通能力,不然就很難和政府之間形成良性互動,制定的決策也難以對社會施加影響,決策制定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政治協商在決策制定中效能發(fā)揮的思路
加強政治協商制度建設。制度對協商民主功能發(fā)揮方面起到關鍵性作用。從當前政治協商制度建設情況來看,已經相對科學合理,但涉及到具體制度還存在不規(guī)范,還需要繼續(xù)完善。一是理順好各自的關系。要界定好作為非權力主體在開展協商中的權利,處理好執(zhí)政黨與其它民主黨派間的關系,這樣不會出現混淆。二是將政治協商在內容、程序、形式等方面實現具體化。采用制度的形式,明確政治協商在決策制定中的程序、內容及具體形式,特別是在政治協商全過程:提出、創(chuàng)建、活動安排以及成果報送、反饋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創(chuàng)建明確規(guī)定的約束文件,進行科學有效的管控,結合當前政治協商發(fā)展的實際情況,不斷深化政治協商的深度與內容,將法律、各類規(guī)章制度等納入協商內容。最后,創(chuàng)建制度的考評機制。嘗試將政治協商納入到考核中,對本該進行協商但并未進行協商的相關問題,需要創(chuàng)建行之有效的責任處理與追究機制。
提高政治協商各參與主體的實力。政治協商納入決策制定,實際上強化了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對決策制定的參與度,為其發(fā)揮效能提供了更大的舞臺,也自然對他們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參與政策制定的各主體,缺少對自身構成、面臨任務的準確認知,在開展政治協商中各主體缺乏政治協商的主動性與自覺性,就會缺少開展政治協商的動力,也就讓政治協商的效果大打折扣。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素質、責任性是影響執(zhí)政黨政治協商質量的核心因素。民主黨派與無黨派民主人士需要不斷提高政治素質與業(yè)務素養(yǎng),發(fā)揮其觀察問題的獨到視角,特別是在文化教育、城市規(guī)劃、食品安全以及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突出優(yōu)勢,展示整體效能。關注民意,全面反映決策執(zhí)行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選擇當前社會改革與建設中存在的戰(zhàn)略性問題,開展深入調查、咨詢論證,提出中肯的建議,在決策制定中,實現雙向互動。
規(guī)范決策程序,確保實現公共利益。首先,從政黨制度層面來講,協商民主是創(chuàng)建制度化協商機制來保障并推動政黨間的協商合作共事關系,從而確保多黨合作的形式、規(guī)則、范圍及內容等方面實現程序化、制度化與規(guī)范化。因此民主協商應做到在次數、時間等方面的規(guī)范化;內容方面要從傳統的事務性協商,逐漸轉移到決策性協商中;協商效果上從漫談型漸漸轉變?yōu)榉答佇停瑢f商民主科學納入決策過程。做好重大方針、人事安排等協調工作。協商民主全面展示了在社會協商層面,需要和法治有機結合起來,采取依法治國的方略。在黨的領導下,人民群眾依照憲法、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通過多種具體形式參與到協商、管理國家重大事務中,管理經濟文化、社會事業(yè),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發(fā)展富有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等有機結合,呈現出長期性、全局性等特點,這是重要的歷史經驗。
其次,確保實現公共利益。實現決策科學化,既要完善決策責任約束機制,并且要創(chuàng)建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政府決策責任本身是責任政府的題中之義,采取政府決策責任制也是確保決策法制化的重要體現。因此,為了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必須建立政策決策責任制度,不僅要全面推進政府決策負責制,也要不斷強化并完善政府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也就是嘗試從法律的視角來規(guī)范并約束決策者,提升政治協商各主體的責任性。對那些出現決策違規(guī)造成不良后果的,應承擔責任,讓決策回歸理性。與此同時,為了確保決策科學性,保證公眾利益,也要強化監(jiān)督。將政治協商納入程序監(jiān)督,才能確保參與政治協商的各主體能發(fā)揮其效能,將協商民主執(zhí)行到位。
總之,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制定中,有利于全面提升黨的執(zhí)政水平,而影響政治協商在決策制定中效能發(fā)揮的因素主要包括協商效率、利益選擇以及參與主體的能力等幾個方面。為此,政治協商在決策制定中發(fā)揮效能,不僅要加強政治協商制度建設,全面提高政治協商各參與主體的實力,也要規(guī)范決策程序,確保實現公共利益,全面提高決策制定的科學性、實效性,確保決策能產生良好社會反響,推動社會發(fā)展進步。
(作者為吉林大學文學院博士研究生,東北石油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戴宗:《將協商決策模式運用于公共政策制定過程的適用性》,《科學決策》,2011年第12期。
責編/高驪 谷漩(見習)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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