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組織在黨建工作方面還面臨黨組織組建難、鞏固難、黨員發(fā)展難等一系列問題,需要通過提高思想認識、在政策法規(guī)中明確相關要求、在日常登記管理中進一步加強黨組織建設、創(chuàng)新黨組織設置方式、推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等途徑來全力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關鍵詞】民政部門 社會組織 黨建工作 【中圖分類號】D26 【文獻標識碼】A
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面臨黨組織組建難、鞏固難、發(fā)揮作用難、黨員發(fā)展難和黨員教育管理難的“五難”問題
社會組織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是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在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中承擔著重要任務。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分布在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衛(wèi)生等多個領域,業(yè)務涉及生產、流通、消費、社會保障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不同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社會組織相對松散,其工作人員特別是負責人兼職多、流動快,使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面臨黨組織組建難、鞏固難、發(fā)揮作用難、黨員發(fā)展難和黨員教育管理難的“五難”問題。這是新時期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面臨的最大現實問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具有黨建工作的一般規(guī)律,同時還具有自身的特點和規(guī)律。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必須堅持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在把握運用黨建工作一般規(guī)律、堅持相關制度的同時,還要積極探索特殊性,解決具體問題,提升整體水平。
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需要組織部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行業(yè)管理部門、社會組織等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和部分社會組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在登記管理工作中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責無旁貸。近幾年,民政部門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針對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特別是負責人兼職多、流動快的現實,結合登記管理工作,全力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加強社會組織黨建要提高思想認識,要在法律法規(guī)中明確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內容
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要提高思想認識。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也是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fā)展之路的本質特征。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tǒng)一,才能更充分更有效地實現社會組織依法自治。不論是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還是“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激發(fā)社會組織活力”,使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都離不開黨的領導,因此必須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必須從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全面加強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zhí)政定位,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的高度認識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重要意義。必須堅持從嚴從實,把握特點規(guī)律,從社會組織黨員人數少、兼職多、流動快的實際出發(fā),積極探索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必須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解黨組織建立難、鞏固難、充分發(fā)揮作用難、黨員發(fā)展難、教育管理難等問題;必須堅持分類指導,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的關系,切實提高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要在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中,明確社會組織黨建的相關內容。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明確了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社會組織黨組織功能定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員發(fā)揮作用的途徑、加強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領導等重要問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民政部門應認真貫徹落實相關要求。在正在修訂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均明確了黨建工作要求。三部行政法規(guī)修訂頒布后,將依法修訂《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章程示范文本》,增加黨建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將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依章自治統(tǒng)一起來,在推動社會組織民主決策、加強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機制的同時,將社會組織日常工作統(tǒng)一納入到黨的領導中。
在日常登記管理工作中加強黨建工作,并創(chuàng)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方式方法
在日常登記管理工作中,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按照在登記、年檢、評估工作中同步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要求,利用登記、年檢、評估等手段著力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充分發(fā)揮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一是在登記審查中,強化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對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強化同步建立黨組織的要求,民政部下發(fā)了《關于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在原有申請材料的基礎上,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和《新建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表》。二是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工作報告書中,增加了黨建工作的相關內容,及時掌握社會組織黨組織基本情況、活動情況,以及未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的黨員情況、群團工作情況、黨建工作聯絡員信息。在年檢審查中,發(fā)現應當設立黨組織但未設立、黨的工作未覆蓋和黨組織作用發(fā)揮不明顯的,發(fā)年檢整改建議書。三是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中,把黨建工作作為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中的重要內容,民政部在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中將黨建分值由以前的10分增加到30分,對黨組織建立情況、組織生活制度落實情況、組織黨員開展活動情況、黨組織發(fā)揮作用情況進行考察。對具備條件但未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一律不得被評為4A以上等級,發(fā)揮好評估對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創(chuàng)新黨組織設置方式,建立鞏固黨組織。凡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的黨員和在社會組織工作6個月以上的兼職工作人員的黨員,特別是社會組織負責人中的黨員,必須轉移組織關系到社會組織。不在社會組織工作后,可隨時將組織關系轉出。凡有正式黨員3名的,都按照黨章的規(guī)定單獨成立黨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名的,采取片區(qū)聯建、同業(yè)共建、掛靠組建、派駐幫建、龍頭帶建等方式,建立聯合黨組織。積極推動社會組織與社會組織之間聯合建立黨組織,按照組織形式(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相同、業(yè)務相近、區(qū)域相鄰的原則為他們尋找聯合對象。聯合的社會組織可以是同一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也可以是不同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如住所地同在北京市的民政部登記的社會組織和北京市民政局登記的社會組織;考慮到社會組織一般與發(fā)起單位或掛靠單位關系密切的實際,社會組織也可以與發(fā)起單位或掛靠單位聯合組建黨組織或掛靠組建黨組織,或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出面組建由不同類型組織參加的聯合黨組織。也可以考慮在理事會層面成立功能性黨組織。這種黨組織黨員可以不轉移組織關系,不收繳黨費,不發(fā)展黨員,但參與社會組織重大決策,發(fā)揮政治核心和戰(zhàn)斗堡壘作用。
推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社會組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中的黨員擔任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非社會組織負責人的黨組織負責人參加社會組織的相關會議、非黨組織負責人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黨組織的相關會議,實現社會組織黨組織負責人與社會組織負責人“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社會組織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決策、重要業(yè)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對上述重要事項,社會組織黨組織提出意見后由社會組織相應機構決策實施。
(作者為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中心黨委書記)
【參考文獻】
①容劍鋒:《社會組織黨建怎么抓》,《中國組織人事報》,2015年10月14日。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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