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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東京:論社會收益問題

作者:王東京 中央黨校副校長

科斯1960年發(fā)表《論社會成本問題》,旨在證明經濟活動存在負外部性時市場不會失靈。該文的核心觀點今天被學界稱為“科斯定理”,其完整表述是: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產權界定清晰,市場機制會將社會成本內化為私人成本,于是負外部性得到矯正,市場不會失靈。

經濟活動除了負外部性還存在正外部性

科斯定理無疑是對的。不過科斯分析的是負外部性,事實上,經濟活動除了負外部性還存在正外部性,即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的情形。當存在這種正外部性時市場會否失靈呢?科斯沒有明確說。查閱相關文獻,也未見哪位學者對此作過專門分析。這里就是要討論市場機制能否將社會收益內化為私人收益。如果能,那么實現內化的條件為何?

負外部性與正外部性的區(qū)別,在于前者可能引發(fā)社會沖突而后者不會引發(fā)社會沖突。如某企業(yè)擬在某地建化工廠,工廠排污會給周邊造成污染,倘若如此,居民就有可能抵制建工廠;但若某企業(yè)擬在某山區(qū)投資修公路,修公路不僅方便居民出行,還能帶動周邊土地升值,這樣就不會有人反對修路。經濟學家過去對正外部性關注不多,正是因為人們不反對這種有正外部性的投資。

可我要指出的是,正外部性雖不會引發(fā)社會沖突,但并非沒有相應的后果。可以推定,若某項目投資的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此項目通常不會有企業(yè)投資。有一個現象不知讀者是否注意到,過去基礎設施為何大多是由政府投資而非企業(yè)投資?學界有人解釋基礎設施是公共品,故需要政府提供。這說法顯然不對。經濟學定義的公共品是指消費不排他的物品,而基礎設施的使用大多具有排他性,怎會都是公共品呢?

我的解釋,企業(yè)不投資基礎設施,真正的原因是投資的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這方面的例證舉不勝舉,前不久我到西南地區(qū)調研,座談會上有位縣委書記說,他所在的那個縣盛產竹筍,市場對竹筍也有需求,可大山里不通公路,竹筍運不出來,農民有錢賺不著。我問縣里為何不幫助修路?他說縣財政沒有資金。我問為何不招商引資讓企業(yè)修路?他說修路雖可增加農民收入,可山區(qū)車流量少,修路的收益不高,企業(yè)不愿投資。

是的,偏遠山區(qū)地廣人稀,修路的私人收益難免會小于社會收益。設身處地想,你若是企業(yè)家,大概也不會去大山里修路吧?由此看,要鼓勵企業(yè)家修路,就得設法將社會收益內化為企業(yè)收益,至少要讓修路的收益不低于社會投資的平均收益。問題是怎樣才能將社會收益內化呢?學界流行觀點認為:市場對此無能為力,唯一辦法是政府對投資者給予補貼。

現實中其實有大量通過市場將社會收益內化的成功探索

政府給補貼對刺激企業(yè)投資當然有效,但在我看來這并非唯一方案,也不是最佳方案。留心觀察,現實中其實有大量通過市場將社會收益內化的成功探索。下面是幾個不同類型的案例,讓我對這些案例作分析。

案例一:2005年初,湖南雙峰縣委、縣政府決定在老縣城的外圍擴建新城區(qū)??僧敃r政府財力不足,無力投資基礎設施,于是擬引進省內“大漢集團公司”投資。大漢集團也表示愿意參與縣城基礎設施建設,但希望政府給予新城區(qū)部分土地開發(fā)的經營授權。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結果僅用三年時間就完成了新城區(qū)的擴建。

案例二:六盤水娘娘山普古鄉(xiāng),過去是典型的窮山僻壤,可近五年山鄉(xiāng)巨變,今天公路已四通八達,基礎設施一應俱全,2016年,農業(yè)旅游收入達到4億元。為何會發(fā)生如此大的變化?原來,當地企業(yè)家陶正學與農民聯合成立了普古銀湖種植養(yǎng)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陶正學用一億投資基礎設施,而農民用土地入股,共同將娘娘山打造成了遠近聞名的農業(yè)旅游產業(yè)園。

案例三:此乃學界眾所皆知的例子。養(yǎng)蜂人住在蘋果園旁邊。蜜蜂可為果樹授粉;果樹可供蜜蜂采蜜,養(yǎng)蜂人與果園主皆能享受對方提供的社會收益,故可以互不收費。問題在于:如果養(yǎng)蜂人與果園主所提供的社會收益不對等怎么辦?庇古認為此時市場會失靈,應由政府給受益少的一方提供補貼。而真實世界的處理是:受益多的一方會向受益少的一方付費。若不付費,是因為受益少的一方考慮到交易費用才未向對方收費。

讀者也許要問,社會收益為何出現三種內化方式?我的回答,是正外部性投資所面對的約束不同。比如案例一,由于社會收益的受益人不確定,投資者若不能得到政府相應的經營授權,社會收益就無法內化。案例二不同于案例一,由于社會收益有確定的受益人,投資者便可與受益人進行股份合作,通過按股分紅內化社會收益。而案例三又不同于案例二,由于兩個投資者互為社會收益的受益人,則社會收益可互相內化。

寫到這里,本文有三點結論:第一,經濟學應該關注投資的正外部性,而解決正外部性的唯一法門是將社會收益內化為企業(yè)收益;第二,當社會收益沒有確定的收益人時,政府不能袖手旁觀,可通過相應的經營授權(如PPP模式)推動社會收益內化;第三,當社會收益有確定的受益人時,政府應引導投資者與社會收益的受益人進行股份合作,而且要保護產權,營造公平合作的投資環(huán)境。

[責任編輯:銀冰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