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黨內法規(guī)的完善為處理“全面從嚴”和“寬容失敗”之間實際存在的矛盾和沖突提供了理論指引和制度基礎。在解決容錯糾錯機制運行不暢甚至被虛置的問題時,黨內法規(guī)具有直接有效的制度優(yōu)勢。推動容錯糾錯機制的完善,要善于尋找其同干部考核、議事決策等制度的契合點。
【關鍵詞】容錯糾錯機制 黨內法規(guī) 重大決策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目前,容錯糾錯機制建設呈現出“理論研究落后于地方探索,地方探索亟需理論提升”的特點。理論上,一些基礎性、共通性的難題亟待破解,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處理“從嚴”和“寬容”的張力;實踐中,容錯糾錯機制設計“單兵突進”成效不大,亟需將其放到黨規(guī)和國法的“制度群”中思考。發(fā)揮黨內法規(guī)“先行先試”的示范作用,是推動容錯糾錯機制建設的一條重要思路。容錯糾錯機制涉及面廣、改革的帶動力強,不僅可以作為推動干部管理體制改革的著力點,而且可以作為落實民主集中制、推動依規(guī)治黨和依法治國協(xié)調發(fā)展的有力推手。
黨內法規(guī)制度的完善為處理好“全面從嚴”和“寬容失敗”之間的關系提供了制度基礎和理論指引
“全面從嚴”和“寬容失敗”非但不矛盾,而且二者相互促進,相輔相成。全面從嚴治黨正是為了激發(fā)將改革進行到底的熱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容錯糾錯機制的完善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題中應有之義。之所以在實踐操作層面二者會產生矛盾和沖突,主要原因在于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qū)和攻堅期,以往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逐漸暴露出來。當務之急是從完善相關的黨內法規(guī)制度入手,通過完善嚴密的制度在全黨營造一種勇于改革、敢于擔當的氛圍。
黨內法規(guī)首先要在劃定容錯底線上起到示范作用,尤其是把黨委決策這個關鍵環(huán)節(jié)規(guī)范起來。目前,許多省市都出臺了關于容錯糾錯機制的規(guī)定。從形式上來看,主要是地方性法規(guī),層次比較低,權威性不夠。在規(guī)定內容上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程序不夠嚴密,可操作性不強。不少地方盡管出臺了規(guī)定,但是幾乎從未啟動過。因此,要讓容錯糾錯機制更加充分地發(fā)揮作用,需要以較高層次的黨內法規(guī)來明確劃定容錯的底線和范圍,而且要做到使每一位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心中有數。
從已經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目前主要是從動機、程序和危害性三者來判斷能否容錯。但是,這三項標準在運用過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困難。由于決策者動機難以評判,容錯反而容易為那些“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甚至貪腐行為文過飾非。由于缺乏細致周密的運行機制設計,“群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會議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序容易被虛置,一些非法決策也容易披上程序合法的外衣。如果從社會危害性方面來評判,也存在一定的難度。有些錯誤決策的危害并不是在短期內表現出來的,甚至短期內還表現為靚麗的成績,但是卻為以后的發(fā)展埋下了隱患。因此,要明確容錯的底線,比較可行的方式是上級黨委或者政府事先明確授權,允許下級先行先試。在實行過程中出現了改革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甚至造成損失的情況,可以啟動容錯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如果沒有明確授權,則不存在容錯的可能。
發(fā)揮黨內法規(guī)的示范效應,規(guī)范容錯糾錯的運行機制
黨中央多次強調“堅持黨紀嚴于國法”,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這表明黨內法規(guī)應該發(fā)揮好引領和帶動作用。同國家法律相比,黨內法規(guī)具有常備常用的特點,在規(guī)范權力運行方面比國家法律更加直接和有效。容錯糾錯機制的初衷是為改革者兜底,要使這個作用得到充分發(fā)揮,關鍵在于規(guī)范權力的行使。
在各地方出臺的相關法規(guī)中,“程序合法”“不謀私利”“損失可以補救”等成為適用容錯的最基本的判定標準。“突發(fā)事件”“主動作為”“不可抗力”等成為容錯的主要構成要素。“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重大群體性事件”一般被明確排除在容錯之外。這樣的規(guī)定看似嚴密,但是仍然需要進一步細化,尤其是涉及到重大決策問題時,能否啟動容錯糾錯機制,還存在一定的爭議。一些學者提出重大決策不在容錯范圍之內,這種建議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從目前出臺的關于重大決策的規(guī)定來看,重大決策范圍非常廣泛,而且很多領域正是改革的重點,是利益沖突的焦點,需要敢于擔當的干部“殺開一條血路”。在這個過程中,自然難免出現失誤。另外,一些地方規(guī)定除了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環(huán)境破壞責任事故外,在改革創(chuàng)新活動中未達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損失的情況,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或在推動改革創(chuàng)新過程中無失職行為可以免于追究其責任。這樣的方式盡管明確指出了哪些不屬于容錯的范圍,但是還不能夠達到讓領導干部“心里有數”“心服口服”的效果。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時,可以采用更加明確的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列舉不適用容錯機制的事項。
為了解決容錯糾錯機制運行不暢,配套措施不全的問題,需要在干部考核、巡視督查等工作中,輔之以容錯糾錯機制。就各地方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在實踐中基本上形成了“申請-核實-認定-報備”為主要環(huán)節(jié)的實施機制,而且都規(guī)定了恢復名譽等配套措施。但是,也存在著制度設計不協(xié)調、受理主體權威性不高,甚至是制度虛置的情況。關于容錯機制的設計,比較合適的做法是采用“嵌入”的方式,增加職能而不是增設機構。組織部門在考核干部、上級政府在督查重大事項時,發(fā)現決策失誤和改革不達標的情況,主要責任人可以申請啟動容錯機制。如果符合容錯的情形,則不影響對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和評價,而且容錯的結果應該向上一級組織備案。
探索容錯糾錯機制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巡視監(jiān)督制度等的契合點
十八大以來,黨內法規(guī)體系逐步完善,許多重要領域都出臺了相應的黨內法規(guī)。這些都為容錯糾錯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總體環(huán)境。容錯糾錯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應跳出“就事論事”的思維定勢,從權力運行的實際過程思考,即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的民主程序轉化為國家政權的主張的過程,同時,緊密聯系民主集中制的實現形式、干部管理體制、黨內民主制度、黨聯系群眾制度、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制度等理論和制度資源。
容錯糾錯可以視為干部管理和干部考核制度的重要內容。容錯糾錯制度的初衷在于保護創(chuàng)新精神,只有讓那些一心改革、敢闖敢冒的領導看到希望,才能保證改革的深入發(fā)展。為此,必須突出平時考核的作用,一些地方已經建立了領導決策臺賬制度,既明確了責任,又有利于日常監(jiān)督。在平時考核中要更加注重下級和群眾的評價,豐富群眾參與機制。與此同時,容錯糾錯制度的完善與實施中應該引入群眾參與。領導干部犯了錯誤能不能被寬容,最有資格決定的是人民群眾。“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如果真是得民心順民意的改革,盡管出現了失誤,也能夠得到群眾真誠的諒解。容錯糾錯機制能不能發(fā)揮為改革者鼓勁的作用,最終決定因素是人民群眾是否信服。因此,我們在完善容錯糾錯機制時需要秉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增強群眾的參與度。
(作者為河北工業(yè)大學人文與法律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天津市社科規(guī)劃課題“全面從嚴治黨下的區(qū)縣黨委依法決策問題研究”(課題編號:TJZZQN17-002)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王炳權:《各地容錯糾錯機制的優(yōu)點與不足》,《人民論壇》,2017年第26期。
②郎佩娟:《容錯機制法治化要立法先行》,《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6年第8期。
③宋功德:《黨規(guī)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
責編/孫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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