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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

【摘要】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在我國建立的時間尚短,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較少,導致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有效發(fā)揮其制度價值。因此,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時應當更加具體、明確地界定其一般受理條件及其特殊受理條件。

【關鍵詞】知識產權  不侵權之訴  受理條件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是指知識產權義務人以影響其利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為被告,主動向法院提起的請求確認不侵犯權利人的訴訟模式。該制度的設置初衷在于防止權利人權利濫用,以實現(xiàn)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因而,分析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適用現(xiàn)狀和制度價值,以更加具體、明確地界定其一般受理條件及其特殊受理條件就顯得尤為重要。

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制度功能:負向與正向激勵、公平與效率考量

作為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法律的激勵功能在當前社會日益凸顯,其功能的發(fā)揮主要是通過對個體行為施加影響來實現(xiàn)。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來說,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是一種負向激勵。一方面,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通過一定的規(guī)則強制,使權利人的社會成本或社會收益(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經濟的健康發(fā)展)轉化成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使其為減少私人成本和增進私人收益而不至于濫用權利,從而實現(xiàn)社會最優(yōu)。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還能夠通過“個性化激勵方案”,引導權利人自覺在合理范圍內行使其權利,最大程度上實現(xiàn)社會利益。對于知識產權義務人來說,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是一種正向激勵。一定程度上說,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保護限度的體現(xiàn),它給予義務人一定的權利救濟方式,即鼓勵義務人為著自身之利益,通過訴訟抵抗權利人可能存在的權利濫用。因此,無論是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負向激勵,還是對于義務人的正向激勵,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實際上都發(fā)揮著法律激勵的功能,并且能夠有效實現(xiàn)其制度價值。

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實際上是一個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的制度。從公平角度出發(fā),知識產權領域面臨的關鍵性問題,是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問題,其涉及到權利人、義務人和社會三個方面的利益。一方面,知識產權可能會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本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進行壟斷,這不僅侵害他人的相關權益,還可能阻礙相關的技術創(chuàng)新,長久也不利于市場穩(wěn)定和公平競爭。另一方面,對于權利人發(fā)出的警告,義務人很難確定其是否侵權,從而陷入兩難困境:如果聽信權利人之言,停止生產或銷售類似產品,一旦不構成侵權,就會失去市場優(yōu)勢,從而使其前期投入“血本無歸”;如果繼續(xù)生產或銷售類似產品,一旦構成侵權,就可能面臨著高額賠償,無論哪種情況都可能會給義務人造成無以挽回的利益損失。因此,本著平衡利益、保障公平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應賦予知識產權義務人一定之救濟權利,以防止和對抗權利人的權利濫用。而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就是以實現(xiàn)各方利益平衡為目的,最大限度實現(xiàn)知識產權利益的制度。從效率角度出發(fā),知識產權保護也存在著一個限度,即只有在一定的限度內,知識產權的效率才是正向的。因為權利人很容易基于其知識產權而形成壟斷地位,為著最大利益濫用權利,從而打破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不僅會損害知識產權義務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而且會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并最終損害到整個社會利益。而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制度,即在保護權利人權利的同時,賦予義務人一定之對抗權利,從而防止和限制權利人濫用權利,以此維護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而促進公平競爭,提高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效率,最終實現(xiàn)知識產權社會利益的提升。

我國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適用現(xiàn)狀:缺少基本法層面上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存在“同案不同判”

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立法現(xiàn)狀。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在我國缺少基本法層面上的規(guī)定。一方面,我國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都沒有關于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相關規(guī)定。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但民事訴訟法也沒有關于相關的適用程序。同時,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個案批復,而且最初只涉及到專利權的確認不侵權之訴,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實施才正式確認了商標權和著作權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但是,這些司法解釋和個案批復對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受理條件等僅作了較為粗略的規(guī)定。

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司法現(xiàn)狀。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最早源于我國的司法實踐。自從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確認“江蘇龍寶生物工程實業(yè)公司訴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糾紛案”后,一大批有較大影響的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案件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各地涌現(xiàn),覆蓋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各個知識產權領域。最近以來,隨著審判經驗的不斷豐富,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態(tài)度逐漸接受,受理案件的數(shù)量也呈現(xiàn)出上升的趨勢。然而, 由于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在基本法層面上的缺失和有限的司法解釋與個案批復,使其缺少具體操作性與統(tǒng)一的審理標準,很難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從而使得“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時有發(fā)生。以確認不侵權之訴的適用范圍為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對于其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相對較為狹窄,對于規(guī)定之外的其他知識產權類型,當事人可能面臨著被法院以法無明文規(guī)定為由裁定駁回。而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各級、各地區(qū)法院因為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確認之外的其他知識產權不侵權糾紛能否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有著不同的理解,也會作出不同的判決。因此,需要對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進行重新塑造,以期更好地發(fā)揮其制度功用。

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一般受理條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所規(guī)定的案件受理條件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原告為知識產權義務人。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權利人威脅時,即視為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通常情形下,原告為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許可使用人警告的義務人;在義務人主動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情形下,原告為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某項知識產權方案,但不確定自己是否侵權的義務人。只要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利害關系人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故而義務人完全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有明確的被告。在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中,被告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許可使用人。通常情形下,被告為發(fā)出警告的權利人或許可使用人。其中,對于許可使用人為被告的情形,則要視其是獨占許可使用人、排他許可使用人或普通許可使用人而有所區(qū)別。在義務人主動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中,被告為義務人可能侵害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但是,對于非真正權利人,即以權利人或許可使用人的名義向義務人發(fā)出警告的人有無被告身份則尚有爭議。在理論與實踐中,應區(qū)分兩種情形:其一,義務人主動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時,被告為知識產權的真正權利人,原告有查證的義務,否則判決無法對真正權利人產生既判力;其二,權利人或許可使用人向義務人發(fā)出警告時,被告為權利人或許可使用人,此時,義務人沒有查證其是否為真正權利人的義務,因為很難去查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并不侵犯被告的知識產權,即為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訴訟請求。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事實,則為被告向原告發(fā)出警告通知,認為原告的行為侵犯其知識產權。在義務人主動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其具體事實為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的原告向被告提供該知識產權的信息并請求被告確認其是否侵權等。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決定》已列入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故應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但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管轄問題則相對復雜,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于知識產權糾紛中的侵權行為地范圍的界定過于廣泛,容易造成管轄權的混亂,而且侵權行為地的選擇明顯對于原告更為有利。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一般是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審理,而民事訴訟僅僅規(guī)定在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極有限的情形下,才能由原告住所地管轄,這就有違訴訟法對于管轄權的規(guī)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將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的確定地。

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特殊受理條件:需充分考慮到自動取得類知識產權與賦權類知識產權的不同

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贊同對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進行嚴格限制,若不嚴加限制,勢必使得權利人陷入無止盡的訴訟中去。而司法實務中,一般將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受理條件作為受理各類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參照。因此,在參照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受理條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到自動取得類知識產權與賦權類知識產權的不同,進而確定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特殊受理條件。

對于自動取得類知識產權,可以完全適用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受理條件,即權利人發(fā)出侵權警告、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糾紛解決程序、義務人的合法利益已經或可能遭到損害。

對于賦權類知識產權,因其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目的除了在于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外,還在于消除不確定的社會關系,因此,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受理條件并不能完全覆蓋賦權類知識產權之受理條件的全部??紤]到賦權類知識產權的特殊性和利益平衡的需要,應賦予知識產權義務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權利。同時,應對其受理條件設置一定的限制性條件,一來可以避免因為確實存在的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二來也可以防止權利人故意的“知識產權要挾”。因此,賦權類知識產權的特殊受理方式應為權利人發(fā)出侵權警告或者正在實施或準備實施的義務人通過合理的方式請求權利人確認其實施行為是否侵權、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啟動糾紛解決程序或者未對侵權予以答復、義務人的合法利益可能或者已經遭到損害。

此外,對于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之特殊受理條件存在的爭議或適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應作進一步解釋:

一是關于侵權警告。權利人向義務人發(fā)出侵權警告即為起訴的條件,但對于“侵權警告”仍有細化的必要。首先,侵權警告的形式問題,盡管實踐中通常采用警告信、律師函等形式,但并不限于這兩種形式。只要是能夠表達主體發(fā)布侵權聲明的意思,并且能讓義務人感受到這一警告的任何形式都應該屬于發(fā)出了侵權警告。其次,警告的內容應明確且具體,即應包括相對方(權利人)、被侵權事項,以及具體的侵權行為等。最后,侵權警告應明確,一般情況下,義務人收到侵權警告即可視為明確,但如果權利人通過媒體發(fā)布侵權警告則要具體對待:在警告有明確指向對象時,應允許該方作為義務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在指向不明時,相關義務人則不能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二是關于未在合理期限啟動糾紛解決程序。根據(j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告提起訴訟應僅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而不包括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但我國一直奉行知識產權保護的雙軌制模式,而且行政保護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相當有限,司法保護明顯更為有效。因此,即使行政機關已經對糾紛進行了處理,當事人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三是關于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了防止義務人任意起訴,一般將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作為起訴的限定條件。對于義務人來說,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般是指義務人因為權利人的警告,而所處的不穩(wěn)定、不安全的法律狀態(tài)。此時,如果權利人不采取進一步措施,義務人可能會因為長期處于這種狀態(tài)而受到巨大的經濟利益損失。因此,只要權利人的警告行為,已經使得義務人處于不穩(wěn)定、不安全的狀態(tài),即可視為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理論體系研究”(項目編號:11AZD047)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豐霏:《論法律制度激勵功能的分析模式》,《北方法學》,2010年第4期。

②楊志祥、龍龍、鐘慧英:《論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學術論壇》,2012年第1期。

③徐輝鴻:《知識產權確認不侵權之訴受理條件探析》,《法學雜志》,2006年第5期。

④王忠誠、雷艷珍:《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的受理條件》,《法律適用》,2014年第6期。

責編/肖晗題    美編/史航

[責任編輯:趙橙涔]
標簽: 知識產權   侵權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