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協商機構”是習近平總書記對人民政協作出的新的綜合性定位,鮮明標識了人民政協的民主性質、協商特征和專門屬性,綜合承載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職能定位、制度定位和工作定位。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協工作會議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立足新時代新方位,從堅持好人民政協制度、發(fā)展好人民政協事業(yè)的高度,突出強調要“發(fā)揮好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深化了對人民政協性質定位、職能使命和工作重點的認識,為新時代人民政協事業(yè)發(fā)展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可以說,“專門協商機構”是習近平總書記對人民政協作出的新的綜合性定位,鮮明標識了人民政協的民主性質、協商特征和專門屬性,綜合承載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職能定位、制度定位和工作定位。
第一,專門協商機構科學概括了人民政協的歷史發(fā)展和時代特征。人民政協因民主而生、因協商而立、因協商民主而興,在協商建國的偉大實踐中應運而生,從一開始就是一個集統(tǒng)戰(zhàn)組織、政黨制度和民主形式于一身的政治協商機構。成立初期,由于人民政協還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責,因而還不是專門協商機構。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后,人民政協職能回歸本位,開始向專司政治協商的專門協商機構轉變。改革開放后,隨著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上來,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地位作用日益突出,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職能不斷完善,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協商議政、建言資政的獨特優(yōu)勢日漸彰顯。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世界正經歷百年未遇之大變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正處于關鍵時期。越是接近目標,越是形勢復雜,越是任務艱巨,越需要發(fā)揮好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政治優(yōu)勢和制度優(yōu)勢,把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形成海內外中華兒女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強大合力。習近平總書記首次闡明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強調要把發(fā)揮好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作為新時代人民政協的新使命,既體現了人民政協的歷史傳統(tǒng)和發(fā)展邏輯,又反映了新時代的鮮明特征和迫切要求,為人民政協事業(yè)與時俱進、高質量發(fā)展開辟了廣闊前景。
第二,專門協商機構精準表達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和核心要義。專門協商機構深刻揭示了人民政協在協商中實現黨的領導、促進廣泛團結、推進多黨合作、實踐人民民主這一貫穿始終的核心要義,綜合承載了人民政協作為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組織、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機構、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三位一體的性質定位。人民政協作為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組織,堅持一致性與多樣性的統(tǒng)一,通過深入的協商議政,求同存異、聚同化異,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最大同心圓,實現大團結大聯合。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進行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專門機構,通過專門的制度安排,組織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開展協商議政、促進團結合作,充分發(fā)揮各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的作用,充分彰顯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zhí)政、多黨派參政這一新型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yōu)勢。人民政協作為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以協商民主的形式和專門協商機構的制度安排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實現。
第三,專門協商機構深刻揭示了政協職能的本質特征和協商民主的精髓真諦。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以實踐協商民主為本質特征,以開展民主協商為專責主業(yè),政協的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三項職能歸根到底都是民主協商的表現形式。人民政協作為黨領導的專門協商機構,以憲法、政協章程和相關政策為依據,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為保障,集協商、監(jiān)督、參與、合作于一體,通過專設的組織體系、專門的協商平臺和專有的機制程序,組織人民內部各方面開展有序政治參與廣泛政治協商,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有效保障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享有廣泛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集中體現了人民政協的民主性質、協商特征和專門屬性,生動詮釋了我們黨“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線,充分彰顯了“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這一人民民主的真諦。
第四,專門協商機構充分體現了人民政協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獨特政治功能和組織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政協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商民主是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設計”。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是一整套系統(tǒng)的制度設計,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地位作用獨特。在這個體系中,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處于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地位,對一切工作實行領導,這是治國理政的本根;人大是權力機關、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法治形式使黨的主張轉變?yōu)閲乙庵尽⑹裹h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政府是執(zhí)行機關、行政機關,通過貫徹黨的大政方針和決策部署、執(zhí)行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與黨、人大、政府通過行使領導和管理權力進行治理不同,人民政協既不是領導機關,也不是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而是專門協商機構,主要是通過民主協商和有序參與,把發(fā)揚民主、科學決策的過程與匯聚共識、凝聚力量的過程有機結合起來,使黨的政治主張和路線方針政策成為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政治共識和自覺行動??梢姡嗣裾f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承擔著獨特的政治功能,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組織作用,突出體現多主體協商、互動和共治的現代治理理念和治理現代化的特征。一方面,人民政協與國家政權組織是一個同構的制度安排,是各黨派團體和界別群眾表達意愿的平臺,是上達黨政、下連各界的通道,能夠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既體現民意、又能及時有效納入決策鏈條,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效能。另一方面,人民政協具有其他機構所不具備的廣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有序參與性、充分協商性、合作共治性、有效監(jiān)督性等優(yōu)勢,能夠更好整合社會關系、賦能善治良政、實現共建共治共享、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治理目的。可以說,專門協商機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制度資源和重要著力方向。
第五,專門協商機構突出彰顯了人民政協這一中國特色制度安排的鮮明特色和優(yōu)勢。專門協商機構作為協商民主的制度安排,是人民政協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最鮮明的特色和優(yōu)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政協制度具有很多方面的獨特優(yōu)勢”,“實踐充分證明,中國式民主在中國行得通、很管用”。之所以行得通、很管用,根本在于這種以協商民主為代表的中國式民主堅持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協商理政的有機統(tǒng)一,以專門的制度安排保證了人民民主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得到全面貫徹落實。這是我們黨實現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長期執(zhí)政的重要制度基礎,也是“中國奇跡”“中國之治”的重要制度密碼。與西方式民主相比,中國式的協商民主,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吸納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加共同協商議政,是具有最廣泛代表性的民主,能夠廣泛持久深入地代表、維護和實現全體人民的利益,有效避免利益集團和金錢政治操控;是合作性的民主,能夠最大限度形成政治合力、促進社會和諧,有效避免黨派政治對抗和社會長期內耗;是建設性的民主,能夠在協商中尋求共同利益、找到最大公約數,有效避免黨派傾軋和社會撕裂;是有序性的民主,能夠通過制度化程序化規(guī)范化的協商,把各種社會力量納入政治體制,有效避免政局混亂和社會動蕩;是真實性的民主,能夠將民主參與深深嵌入日常政治生活實踐,有效避免人民只在投票時才被喚醒的形式主義民主??梢哉f,專門協商機構凸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與西方式民主相比“我有你沒有、我能你不能”的鮮明特色和獨特優(yōu)勢。
第六,專門協商機構鮮明標識了新時代人民政協的職責使命和工作重點。專門協商機構的新定位要求人民政協必須適應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強化使命擔當,把加強專門協商機構建設、發(fā)揮好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作為主責主業(yè)和著力重點,切實把人民政協的制度優(yōu)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要強化職能責任,把專門協商機構職能定位突出出來,把開展協商作為主要工作,把搭建協商平臺作為主要工作方式,把雙向發(fā)力作為工作主旨,積極推動政協協商與各類協商有效銜接,更好發(fā)揮專門協商機構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獨特作用。要抓住中心環(huán)節(jié),緊緊圍繞堅持和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個主軸,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主線,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打牢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礎,努力成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各項工作領導的重要陣地、用黨的創(chuàng)新理論團結教育引導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臺、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礎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識的重要渠道。要著力提質增效,大力培育協商文化,提高協商能力,緊緊圍繞黨在新時代的總目標總任務,聚焦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瞄準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的重要問題,深入協商集中議政,強化監(jiān)督助推落實,把凝聚共識融入履職全過程各方面,不斷提升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fā)力的質量水平,努力使專門協商機構專出特色、專出質量、專出水平。要完善制度機制,健全專門協商機構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完善協商議政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推動專委會工作專起來、實起來、新起來,界別工作活起來、實起來、強起來,政協系統(tǒng)貫通起來、協同起來、聯動起來,發(fā)揮好人民政協制度體系的整體效能。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協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