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小惡魔”殺人的悲劇。據(jù)澎湃新聞報道,遼寧大連10歲女孩王麗(化名)在回家路上身中7刀死亡,而向她舉刀的蔡某某還不滿14歲,大連警方通稱:因蔡某某未滿14周歲,不予追究刑責,對其收容教養(yǎng)。
花季女孩被這樣兇殘殺害,輿論場又掀起了一波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吐槽。恰在此時,《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10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該法13年后的一次大幅度修訂,將增加近一倍條款。那么能否借此機會下調飽受詬病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否讓這部法律徹底擺脫“未成年人罪犯保護法”的帽子?
從立法的技術來說,調整刑事責任年齡只能通過修訂《刑法》,而不能在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出直接修訂。但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可做出積極應對,為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提供準備和配套機制,這恰恰是立法可以有所作為的地方。
現(xiàn)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一刀切”的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對所有罪行不用負刑事責任,是30多年前的規(guī)定。這30多年里,中國未成年人的營養(yǎng)條件、發(fā)育年齡、教育水平都有了很大變化。像本案當中,行兇者雖然未滿14周歲,但是已經(jīng)身高馬大,力量和普通成年人相差無幾,特別是其心智狀況可能已經(jīng)趨于成熟。
比如,死者王麗的舅舅結合警方透露的案情分析稱,當時蔡某某欲對其圖謀不軌,后將王麗拖到住家對面的灌木叢中隱藏。而事發(fā)小區(qū)也有居民向記者表示,小區(qū)里流傳的蔡某某此前已多次騷擾女性確有其事,自己就曾遭遇蔡某的糾纏和騷擾。目前來看,如果蔡某某的殺人罪行尚得不到刑事追究,那么其他“輕罪”又當如何?法律不該對“小惡魔”無能為力,被害女孩也是未成年人,同樣應該得到法律的呵護。
《刑法》中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guī)定,是以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有效認知是非、不了理解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的。但是,如今極個別未成年人主觀犯意很深,明知道自己殺人、性侵、搶劫的嚴重后果,甚至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不會適用死刑,或者根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此來要挾司法機關、橫行一方。這其實是把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當成自己犯罪的護身符,也違背了國家相關立法的初衷。像去年的“湖南沅江弒母案”中,12歲男孩砍死親媽后一度被直接釋放,甚至還要重返學校,搞得學校人心惶惶。
法律應該與時俱進,應對公眾對社會安全的正當訴求,適應當下未成年人的體力、心智發(fā)展水平,不宜刻舟求劍。比如,可以引進“彈性刑事責任年齡”,英國法律規(guī)定是14歲以上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是,10到14周歲這個年齡段犯罪的,檢方要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裁量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淘氣”,有沒有“犯意”,如果認定都不屬于淘氣,就可能構成犯罪。
此外,還應該壓實做細未成年人的收容教養(yǎng)制度。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就多次表示:對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刑事犯罪未成年人,要會同相關部門約束教育、嚴加矯治。目前,收容教養(yǎng)的執(zhí)行程序、執(zhí)行力度、時長都比較模糊,這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或可細化收容教養(yǎng)的相關執(zhí)行機制,讓那些還不能追究刑責的“小惡魔”也在收容教養(yǎng)機制體驗法律的嚴肅性。
目前,《民法典》已經(jīng)下調未成年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之前的10周歲,降低到8周歲。民事責任年齡能夠下降,那么刑事責任年齡能不能調整?法律如果出現(xiàn)不該有的短板,就會淪為人性黑洞。依法嚴肅懲處未成年人的罪行,也是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