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基層刑偵工作的刑偵方式、刑偵理念及考評模式都發(fā)生了變化。同時,在基層刑偵工作人員增幅變化不大的情況下,社會現(xiàn)狀的復雜多變性增加了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工作強度和難度,存在打擊犯罪難落實、深挖取證難展開、案件真相難說明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基層刑偵部門在偵查思想、機制和手段等方面都要努力契合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新需要,探尋新形勢下更適宜改革和人民需求的新路徑。
【關鍵詞】基層刑偵工作 司法體制改革 依法治國 【中圖分類號】D631.2 【文獻標識碼】A
在我國司法體制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共同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司法體系。但是,過去傳統(tǒng)的偵訴關系卻呈現(xiàn)出“以偵查為中心”“重實體輕程序”“重配合輕制約”等不適應良序法治建設的實踐特征。為擺脫這一刑訴實踐困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理論命題。公安機關面對新變化、新要求該如何調整以往案件偵辦過程中“以偵查為中心”的指導心態(tài)?該如何及時偵辦好形式日益多樣的刑事案件?成為此次司法體制改革中研究的重要方向?,F(xiàn)階段,關于訴訟制度或公安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多限于司法程序、執(zhí)法公正方向的論述;而在改革基層刑偵工作、強化偵查人員法治理念等方面的研究卻略顯單薄。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新的歷史條件下,公安機關要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堅持穩(wěn)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政治建警、改革強警、科技興警、從嚴治警,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新時代職責使命。”直面基層刑偵工作面臨的實際困難和挑戰(zhàn),探究司法體系整體協(xié)作的改革路徑,既可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提供實踐方向,也可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言獻策。
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基層刑偵工作的變化
我國現(xiàn)有刑偵機構由上至下分別為部級刑偵總局、省級刑偵總隊、市/區(qū)級刑偵支隊、縣級刑偵大隊、刑偵中隊。這種組成結構較為穩(wěn)定,但也將具體的偵辦任務集中在市級以下的基層刑偵部門;因此,《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對基層刑偵人員的工作方式和要求帶來了直接的影響,帶動了一系列基層刑偵工作的變化。
一是偵查方式的改變。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公安機關偵辦案件和采集證據(j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這些新要求,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方式方法也要作出相應的調整。特別是,基層刑偵部門要更加注重證據(jù)的收集、固定等工作,可將此作為偵查工作的改革重心。這就要求偵查機關在證據(jù)的采用標準上進行更為嚴格的規(guī)范和審查,將偵查活動和庭審要求緊密結合在一起,將以往以“抓人破案”為目標轉變?yōu)橐?ldquo;取證定案”為目標。同時,基層刑偵部門在偵辦案件過程中,由于不同偵查階段工作人員不同,工作難免有疏漏,導致卷宗存有矛盾點且未予排除的情況偶有發(fā)生,無法達到檢察院、法院的要求。針對類似情況,基層刑偵工作也需進一步完善。
二是偵查理念的改變。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提出的新要求,必然會帶動案件偵辦理念的調整。刑事訴訟是一項程序性、體系化的工作,這其中包含了偵查、公訴、執(zhí)行等多重程序。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jīng)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這項改革有利于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來實現(xiàn)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產(chǎn)生。①之前,“以偵查為中心”的刑訴理念使得基層刑偵工作“服務審判”的意識并不強烈,在工作中也常有“伸張正義、為民除害”的思想。這種思想并非不對,但是對于主持國家公平正義的執(zhí)法機關而言,不能只站在受害者的立場處理案件,還應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判決之前應有的權利。因此,基層刑偵人員的執(zhí)法理念需及時調整,鞏固“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這種意識的轉變,就是需要偵辦案件的基層刑偵部門對自身有準確的認識,不應存有“井蛙語海”的錯誤思想,更不可因忽略自身價值而妄自菲薄。
三是考評模式的改變。公安機關的工作考評制度具體規(guī)定了打擊處理數(shù)、破案數(shù)、提請批準逮捕率等,這些管理數(shù)據(jù)會具體量化到基層執(zhí)法部門的各項工作成果。不僅如此,公訴程序中的檢察機關立案監(jiān)督數(shù)和人民法院的審結數(shù)都會影響到基層刑偵部門的目標管理量化分數(shù),這些都與基層公安干警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這種考評機制有其積極意義,但是弊端也愈加凸顯。偵破刑事案件后的“立功受獎”和庭審環(huán)節(jié)犯罪嫌疑人無罪釋放的“錯案”并存的情況并非沒有出現(xiàn)過,“錯案”的產(chǎn)生誰之過?以往的考評制度將其歸責于案件偵查環(huán)節(jié),歸結為案件偵辦的基層刑偵人員失職。但是刑訴程序諸多環(huán)節(jié),若單以此問責實在有失偏頗。因此,過去的工作考評制度也應隨著改革進行合理的調整,應既要保證偵查工作有效推進,也應對基層刑偵人員作出公平公允的考量。
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基層刑偵工作的困境
刑事犯罪現(xiàn)象頻發(fā),打擊犯罪難落實。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是基層刑偵部門的主要工作。如今,我國基層公安干警經(jīng)常是在超負載的工作壓力下與各種刑事犯罪行為相抗爭。不僅如此,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更新,犯罪分子的招數(shù)和技能也層出不窮,誘發(fā)犯罪的新因素也在不斷增長。盡管各地刑偵部門努力落實刑事案件的防控工作,但是仍無法完全避免悲劇的發(fā)生。在基層刑偵工作人員增幅變化不大的情況下,社會現(xiàn)狀的復雜多變性增加了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工作強度和難度。
刑偵警力嚴重缺乏,深挖取證難開展。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具體工作采取由基層刑偵部門(縣級刑偵大隊、刑偵中隊)實地操作,現(xiàn)有條件允許的市、區(qū)級刑偵支隊法醫(yī)協(xié)同配合的一線作戰(zhàn)模式。但是,該作戰(zhàn)模式卻隱藏著有限人力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整合、警力和管轄區(qū)域的居民人口比例失調等缺陷。單單處理現(xiàn)發(fā)案件的偵辦工作就已經(jīng)耗費大量基層警力,而面對那些系列性、難度大、時間久的案件,基層刑偵部門難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去深挖取證,使得偵辦工作的推進十分被動。高強度的工作也使得技能培訓工作展開力度低于預期,基層刑偵人員的專業(yè)技能得不到及時更新和補充,案件的偵破也難以得到更專業(yè)高效的推進。上述情況使基層刑偵人員加班工作成為常態(tài),也使刑警離職轉行情況并不罕見。長此以往,易造成難以周轉的困局。
不良社會輿論干擾,案件真相難說明。在信息傳播渠道多樣化的今天,公眾的社會輿論參與度逐步加深,這不僅有利于公眾對于公安工作進行監(jiān)督,也有利于公眾為案件偵破提供有價值的信息。但是,其中不良的社會輿論也會誤導公眾判斷,干擾案件的偵破進程,極易給刑偵工作甚至后續(xù)的公訴和審判程序帶來影響。不良輿論若不加以控制和引導,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給刑偵工作帶來阻礙,也給案件的審判工作增加了難度。
基層刑偵工作適應改革的路徑選擇
此次與基層刑偵工作密切相關的改革重點在于刑事案件證據(jù)的搜集、訊問制度的調整,以及訴訟活動參與人權利的保障和完善等方面。完善基層刑偵工作模式有助于將國家法治建設深入基層,有助于促進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工作的規(guī)范化,有助于從刑事訴訟的源頭保證案件質量。這就需要基層刑偵工作直面改革新局勢,正視自身困境,勇于接受改革所給予的挑戰(zhàn)。
首先,夯實基層刑偵工作的思想基礎。夯實基層刑偵的思想工作需要從多方面入手:一是更新偵查理念。“正義”觀念容易左右基層刑偵人員的辦案思維,“伸張正義”被普遍認為是一種積極地社會價值觀。但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種價值觀容易形成隱形的“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一種意識誤判,將直接影響整體案件的審判過程。“以審判為中心”價值導向要求基層刑偵人員樹立新理念,將心中的“正義”觀轉變?yōu)榫唧w的程序正義。二是鞏固取證意識。2016年多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jù)”②。這其中包含了對偵查機關收集證據(jù)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和程序性的明確指示。偵辦人員應在案件具體偵辦過程中樹立正確的取證意識。三是強化基層刑偵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案件偵辦的過程中,基層刑偵人員要盡可能尊重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以平等的視角增加與對方的互動,有理有力有節(jié)地開展偵查工作。
其次,推進刑事科學技術專業(yè)化。在基層刑偵工作中,警力緊張是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因此應著力推進基層刑事科學技術的優(yōu)化和發(fā)展。注重有限警力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從技術上提升基層刑偵人員的專業(yè)技能。一方面,提高偵查技能,規(guī)范執(zhí)法程序。刑偵工作在執(zhí)法辦案的取證環(huán)節(jié)要堅決排除非法證據(jù)。從工作設施配套看,應在基層偵查機關建設專業(yè)、規(guī)范、先進的實驗室、詢問室、物證室等一系列工作中心,從硬件設施上保證刑偵工作的深入展開;從訊問環(huán)節(jié)突破看,偵查人員要采取靈活的處理態(tài)度,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獲取口供,固定相關證據(jù),切忌在訊問環(huán)節(jié)有導向性的引導。與此同時,各級偵查機關都要深入開展案件評查和卷宗評比的工作,針對偵查取證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不斷建立健全相應考察制度,細化工作標準。另一方面,注重科學技術手段的運用。如今,痕跡、指紋、DNA等鑒定技術普遍應用于刑偵工作;測謊、心理測試、精神鑒定等協(xié)助手段也更廣泛地服務于案件偵查工作?;鶎有虃扇藛T應注重刑偵信息技術的實戰(zhàn)應用能力,重視依托科技信息的共享手段進行案件分析和梳理的能力,增強科學取證的能力。有關部門也要著力加強網(wǎng)絡情報信息的資源構建,這樣能有效整合全國司法體系各類案件的痕跡物證和情報線索等信息,促進相關警種、部門的協(xié)同配合,形成全國一體化的合成作戰(zhàn)模式,全面配合基層刑偵工作的開展。
再次,提升偵查人員的綜合辦案能力。現(xiàn)有基層刑偵結構不協(xié)調和警力匱乏現(xiàn)象暫時無法得到根本的調整,在司法體制改革需求緊迫的情況下,只有努力提升基層刑偵人員的綜合能力才能緩解當下困境。一方面,應著重挖掘基層刑偵人員潛能,調整基層警力配備。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在警力配備方面,將資源分配向基層傾斜,既要注重偵查人員不同素質水平的合理搭配,還應講究老中青三代的搭配,盡最大可能優(yōu)化現(xiàn)有基層警力運行機制。另一方面,加強基層刑偵人員執(zhí)法辦案能力,從法律知識和業(yè)務技能兩方面雙管齊下;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還需突出培育基層刑偵人員的出庭素養(yǎng),以期在庭審過程中具體偵查人員能夠準確清晰且富有邏輯的闡述案件偵辦過程,充分證明偵查過程的合法性,從容不迫地接受檢察官或者辯方律師的詢問,防止偵查人員因為言語表達而影響證據(jù)的采信度,從而展示基層公安干警良好公正的形象。
最后,夯實基層刑偵工作的群眾基礎?;鶎有虃刹块T處理的案件全部與群眾密切相關;但是,“現(xiàn)階段侵財案件發(fā)案量大、破案率低的現(xiàn)狀直接影響到群眾的滿意度,涉警負面輿情頻繁發(fā)生直接影響到群眾的信任度,傳統(tǒng)思維變遷與社會責任感褪色使群眾的主觀支持力度減弱,部分偵查人員思想認識偏差致使工作不到位難以開展群眾工作,鑒定、破案、追贓減損成為易引發(fā)群眾不滿的矛盾點”③。因此,基層刑偵人員在案件偵辦過程中應提高處理群眾工作的能力,減少警民之間不協(xié)調因素的發(fā)生。這就需要做到:第一,正確樹立群眾觀,一切從群眾出發(fā)。基層刑偵人員應認真?zhèn)善泼恳黄鸢讣?、協(xié)調每一次糾紛、接待每一件上訪。將執(zhí)法為民的使命落實到具體工作,將監(jiān)督權真正交給群眾,通過偵查人員良好的執(zhí)法態(tài)度提升政府公信力。第二,主動把握社會輿情,改善刑偵公共關系。基層公安干警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搭建公眾平臺,加強與人民群眾的互動、聆聽人民群眾的需求。這既是收集民意、傾聽民聲的有效途徑,也是加強輿論導向、反饋刑偵工作成果、宣傳公平正義正能量、加強法治宣傳的合理路徑。第三,廣泛接受群眾監(jiān)督。如今,廣大人民群眾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在不斷加強,對自身生命財產(chǎn)的安全意識也與日俱增,這對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辦案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在基層刑偵人員執(zhí)法的過程中,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在案件偵破遇到困難時,接受群眾的幫助;在工作中出現(xiàn)問題時,接受群眾的批評教育。只有這樣,基層的刑偵工作才能帶動起全社會的參與。執(zhí)法既是為了人民群眾,也需要人民群眾眾志成城的參與。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中國政法大學2017年博士研究生創(chuàng)新實踐活動資助項目“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基層刑偵工作面臨的困境及思考”(項目編號:WTCX201700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合訂本)》,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61頁。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律法規(guī)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第180頁。
③李蕤:《刑偵視野下的群眾工作》,《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12年第1期,第52頁。
責編/韓拓 美編/陳琳(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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