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欺凌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guān)注,教育部等部委也先后多次發(fā)文,體現(xiàn)了對治理校園欺凌的堅定決心。但是,對于到底什么是校園欺凌、校園欺凌有什么危害,人們卻有著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校園欺凌只是小孩子之間的打打鬧鬧,但這是絕對錯誤的認識。要知道,校園欺凌對被欺凌者的傷害是非常巨大的,有的甚至會留下終生陰影。因此,校園欺凌者不能僅僅受到道義上的指責,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曉英、曉青等人是一所職業(yè)學校二年級的學生,她們在學校里飛揚跋扈,很多同學都敢怒不敢言。僅因為懷疑一年級新生曉歡在背后說她們的壞話,曉英、曉青等人便闖入宿舍對曉歡拳打腳踢,還往曉歡頭上澆臟水,揪著她的頭發(fā)猛往地上撞,讓她跪下向每一個人喊爸爸,拿墩布棍子當椅子逼著她在上面晃來晃去……直到打得曉歡不敢說任何話、不敢看任何人了,曉英、曉青等人才揚長而去。
被打后的曉歡神志恍惚,情緒低落,后請病假回到家中。她總是躲在屋里不敢出門見人,只要一提到學校就會大喊大叫,而且晚上經(jīng)常失眠,睡著以后也會做惡夢。醫(yī)生診斷曉歡為應激性障礙,目前處于抑郁狀態(tài)。在律師的指導下,曉歡的父母帶著她撥打了110報警。
很快,公安機關(guān)對曉歡遭遇的校園欺凌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將曉英、曉青等人抓獲歸案。經(jīng)鑒定,曉歡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但是,比身體更嚴重的是曉歡受到的心理傷害。隨后,檢察機關(guān)以曉英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最后,一審法院判決曉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曉青等參與欺凌的幾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曉歡因被欺凌而心理受到重創(chuàng),等待曉英、曉青等人的,則是學校的開除和鐵窗下的眼淚……這里沒有贏家。
人們都知道校園欺凌是不對的,應該預防、制止校園欺凌,但是,人們真的了解校園欺凌嗎?到底什么是校園欺凌呢?
校園欺凌是指發(fā)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內(nèi)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wǎng)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chǎn)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校園欺凌,可以從6個要素來考量:
第一個要素,校園欺凌的主體是學生。校園欺凌僅是指發(fā)生在學生之間的,而不包括老師或者校外人員對學生實施的體罰或者其他欺凌行為。本案中,曉英、曉青、曉歡都是在校的學生,符合校園欺凌的主體要素。
第二個要素,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蓄意或惡意心理。也就是說,行為人本身就是蓄意或惡意欺負其他學生,希望他人因此感到受傷或者不適,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曉英、曉青等人明顯帶著惡意闖入曉歡的宿舍實施欺凌,符合校園欺凌的心理要素。
第三個要素,校園欺凌發(fā)生在校園內(nèi)外。教室、操場、廁所、校園門口、上下學途經(jīng)地等都是校園欺凌的多發(fā)場所,校園周圍的超市、網(wǎng)吧、影院、書店等也是校園欺凌的可能發(fā)生地。所以,校園欺凌不僅發(fā)生在校園內(nèi),同時也包括校園外。尤其是在寄宿制學校,宿舍常常是校園欺凌的多發(fā)地,本案中的校園欺凌就是發(fā)生在宿舍內(nèi)。
第四個要素,校園欺凌往往是恃強凌弱。校園欺凌中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雙方具有不對等性,欺凌者往往憑借某種強勢條件而對被欺凌者蠻橫霸道。所謂“強”不僅僅是體力上的,同時也包括倚仗人多勢眾、家庭背景等其他強勢條件。本案就具有這一典型特征,曉英平日里在學校飛揚跋扈,這次又仗著人多勢眾對曉歡實施欺凌,具有明顯的恃強凌弱的特點。
第五個要素,有具體的欺凌手段。校園欺凌者采用了具體的欺凌手段,如身體毆打、言語辱罵或者孤立排擠等等。本案中的曉英、曉青不僅毆打了曉歡,而且還有言語上的辱罵等行為。
第六個要素,造成了傷害后果。不論是給受欺凌者造成了身體傷害,還是財物損失、心理傷害等,都屬于欺凌造成的傷害后果。本案中,雖然曉歡的傷情為輕微傷,但是,她的心理受到很大傷害,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抑郁狀態(tài),這也屬于傷害后果之一。所以,最后曉英、曉青等人受到刑事處罰。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于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人民法院結(jié)合曉英、曉青等人的犯罪年齡、悔罪態(tài)度、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最終分別判處1年和11個月的有期徒刑。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作者系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