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的價值沖突
人工生育又稱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在我國內地,合法人工生育技術限于人工授精技術。從技術方式劃分,分為人工體內授精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從供體來源劃分,分為同質人工生育(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進行人工授/受精)和異質人工生育(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卵子進行人工授/受精)。此外,雖衛(wèi)生行政部門明文禁止,但現(xiàn)實生活中還存在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代孕情形。代孕分為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前者情形下代母不僅懷孕分娩,還提供卵子,與代子有基因關系,精子一般來自委托男方。后者情形下代母僅懷孕分娩,卵子來自委托女方或捐卵者,精子來自委托男方或捐精者。
人工生育具有與自然生育不同的特點。一是主體多元性。除同質人工生育外,在異質人工生育情形下,通常涉及四方或五方主體(受術夫妻、捐精或/和捐卵者、所生子女);而在代孕情形下,少則涉及四方主體(委托男女、代孕母親、所生子女),理論上至多涉及九方主體(委托男女、精/卵捐贈者及其配偶、代孕母親及其配偶、所生子女)。二是行為結構復雜性。與自然生育相比,人工生育情形下,借助于人工輔助技術,分娩起源于受術協(xié)議或委托人與代孕者的委托協(xié)議,而非性行為;且與基因來源無必然聯(lián)系,打破了自然生育基因聯(lián)系的生育規(guī)則。由此,傳統(tǒng)自然生育親子身份確認規(guī)則已無法應對人工生育的復雜特點。鑒于多方主體的利益沖突,立法者必然面臨復雜價值沖突與選擇。
同質人工生育情形下,除生育方式不同,主體、基因聯(lián)系特點與自然生育相同,似仍可適用血緣真實的確認標準?,F(xiàn)實中主要爭議在于:未經丈夫同意實施的人工授精能否認定丈夫的父親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與丈夫生育自由的沖突);誤用第三人精液實施的人工授精能否認定丈夫的父親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與血緣真實的沖突)。
異質人工生育情形下,生育方式、主體、基因聯(lián)系特點均不同于自然生育。現(xiàn)實中主要爭議在于:夫妻雙方同意實施異質人工生育能否適用親子關系的否認(血緣真實與子女利益、誠實信用的沖突);未經丈夫同意實施的妻卵異質人工生育能否認定丈夫的父親身份(未成年子女利益與丈夫生育自由的沖突);精/卵捐贈者能否認定父母身份(血緣真實與捐贈者的意思自治的沖突)。
代孕父母子女身份確認是更為復雜且具現(xiàn)實意義的問題。復雜性在于:第一,其原因行為即代孕行為合法性存在爭議,理論界和實務界探尋解決路徑時,存在將該問題解決與代孕合法性綁定處理的傾向,如有觀點以原因行為不合法為由,否認委托方父母身份成立的可能性,[4]由此產生原因行為合法性與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獨立性之爭;第二,所涉主體復雜性,如前所述,代孕所生子女最多可能面臨八位“父母”;第三,所涉價值沖突的復雜性,包括委托者生育權、代孕者身體權、子女生存權、發(fā)展權等,由于涉及尊嚴、自由、生存、發(fā)展等基本權利沖突,使得價值的取舍更為不易。雖然立法未予規(guī)定,但現(xiàn)實生活中代孕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爭議時有發(fā)生,主要表現(xiàn)為代孕母親反悔、不愿將孩子交給委托方,也可能因孩子存在生理缺陷導致互相推諉父母責任。司法中一般適用自然生育規(guī)則。但代孕與自然生育在行為特點上有本質區(qū)別,適用同一規(guī)則可能導致司法的非正義,有必要制定專門規(guī)則。
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的價值選擇
第一,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應貫徹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法的基本價值是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遵從的準則,是法的其他價值必須遵從的價值。[5]在利益衡量中,必須考慮“于此涉及的一種法益比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顯的價值優(yōu)越性”。[6]在所有民事權利中,生存權具最基本性質。人所有的權利需以人的生存權作為前提條件和客觀基礎,否則任何權利都會變得毫無意義。生存權優(yōu)先性體現(xiàn)在法律的優(yōu)先保護上。任何有礙人生存的行為都為法律所反對。其他權利的享有在必要時得讓步于生存權。[7]
親子身份確認直接關系未成年子女生存權保障。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獨立生存能力,必須依賴于其監(jiān)護人的保護。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承擔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首要義務,是其生存權實現(xiàn)的關鍵要素。因此,父母子女身份確認應以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權保護作為基本價值主張,貫徹未成年子女利益優(yōu)先的價值選擇。
第二,自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應以血緣真實為基礎,兼顧身份安定。血緣真實是自然生育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的理想狀態(tài),即同時符合人類種族繁衍和個體血脈延續(xù)、未成年子女生存發(fā)展的價值需求,應以血緣真實作為立法基礎價值。但考慮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優(yōu)先性,當追求血緣真實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時,應對血緣真實加以限制。此外,為避免追求血緣真實導致身份關系的長期不確定性,損害家庭和社會秩序,應兼顧身份安定,承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父母不以血緣真實為必要。這體現(xiàn)在父母子女關系的推定、否認、認領等具體制度設計上。具體而言,為實現(xiàn)血緣真實,設立父母子女關系否認、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制度;為保護子女利益及身份秩序,規(guī)定父親身份推定、對否認權人和強制認領申請人范圍進行限制、明確否認權除斥期間和消滅事由、自愿認領須取得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人同意等。
第三,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應以父母主觀主義為基礎,兼顧血緣真實和雙系撫育。人工生育起源于生育意愿,無論人工體內授精、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或代孕行為,若無成為父母者的生育愿望,則沒有人工生育子女的出生,且人工生育不以基因聯(lián)系為必要特征。因此,生育意愿表示是人工生育行為的必備要件,且不以血緣真實為必要。
就人類生育活動的本質而言,費孝通先生認為,生育制度是從種族綿延的需要上所發(fā)生的活動體系;生育對父母來說是自己的犧牲;人類的撫育是雙系的,即父母共同向孩子的撫育負責。生育制度基本結構是父母子的三角。[8]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視角,由于父母身份意味著長期義務的承擔,需父母有充分的撫育意愿;種族綿延是生育的目的和父母愿意犧牲的根本動機;父母雙系撫育更符合子女利益。由此,推演出子女利益優(yōu)先的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三要素——生育意愿、基因聯(lián)系和雙系撫育。但三者并非同一位階。
首先,生育意愿是人工生育行為起源,應將生育意愿作為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的基本條件。其次,基于生育意愿的主觀性,其長期維系需有客觀要素為依據。生育的目的是血脈綿延,基因聯(lián)系是維持意愿的客觀動因。但基于人工生育特點,追求完全血緣真實將有損基因捐贈者的意志自由,且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因此,在不違背未成年子女利益和生育意愿的前提下,兼顧血緣真實更符合人工生育父母子女關系特點。再次,從有利于子女成長考慮,父母雙系撫育至少意味著雙重含義,一是父母身份均應確認,而非只確認一方;二是父母雙方均應承擔撫育義務。但現(xiàn)實生活中不免存在單方委托或父母一方死亡等非理想狀況。雙系撫育同血緣真實,都是人工生育父母子女關系確認的補充條件,非必要條件。
筆者認為,人工生育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確認的立法價值選擇應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為優(yōu)先,以父母生育意愿為基礎,兼顧血緣真實和父母雙系撫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