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之治@文化解碼】
作者: 閆愛民 南開大學中國社會史中心暨歷史學院教授
伴隨著科舉制的發(fā)展,南北朝隋唐“士族社會”瓦解,兩宋之間在地方上逐漸積累起一定數(shù)量的士人,并逐漸形成一個重要的社會階層。士人階層的身份認同意識逐漸趨同,他們在文化上具有優(yōu)勢地位,自覺以“治天下”為己任,以蒙學、家訓開展“訓俗”教育,提高了民眾的文化水平和識字率;以恢復改革宗族制度,推動宗族禮制的庶民化;倡導鄉(xiāng)約制度,參與鄉(xiāng)村治理。宋代士人借助文化的力量融入地方社會,進而形成以士人階層為中心的“士人社會”。
歷史上宗族組織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一個由貴族化向平民化演變的過程,唐宋就是轉折時期。宗族組織起初本來只存在于貴族階層,士族消亡后,宗族制度受到了極大地破壞,但宗族仍以其對社會的適應力和自身頑強的生命力,逐漸恢復并重新發(fā)展起來。在這個過程中,宋代的士大夫對重建宗族組織與宗族制度庶民化改革,表現(xiàn)出相當濃厚的興趣,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他們在排斥佛道、倡導理學的同時,積極致力于恢復宗法的實踐活動。如石介創(chuàng)設祭堂和拜掃堂,進行祭祖活動;范仲淹設立義莊,資助贍養(yǎng)本族族人;歐陽修編寫《歐陽氏譜圖》,蘇洵編修《蘇氏族譜》,開啟了后世私家族譜的編纂體例;司馬光提倡設影堂祭祖,又熱心于宗族教育;朱熹設計貴賤皆可通用的祠堂祭祖規(guī)制,編訂《家禮》等。在宗族制度庶民化過程中,祭祖權的改革很重要。在以往的貴族社會,始祖、四親等祖先祭祀都有著嚴格的等級規(guī)定,不同身份人們的祭祖權并不平等。正如朱熹所說:“古人雖有始祖,亦只是祭于大宗之家;若小宗,則祭止高祖而下,然又有三廟、二廟、一廟祭寢之差。其尊卑之殺極為詳悉,非謂家家皆可祭始祖也。”(李光地輯《朱子禮纂》)族人祭祀祖先,祭祀哪幾代祖先,并不能隨心所欲,要根據(jù)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支派才能確定,祭祖權的差別非常嚴格。程頤、程顥倡導祭祖平權,“自天子至庶人,五服未嘗有異,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須如是”。(《二程遺書》)程頤提倡祭祀始祖并帶頭實踐。到了明朝嘉靖年間,朝廷允許民間祭祀始祖,就是以二程之說為據(jù)。在宗族制度庶民化的改革中,庶民祭祖權的平等化具有重要意義。明清時期祠堂祭祖、義田族人互助、族譜修撰、宗規(guī)家訓等宗族活動的廣泛開展,都離不開宋代士人的倡導先行。
鄉(xiāng)約之制一般認為肇始于北宋陜西藍田人呂大臨、呂大防兄弟所訂的《藍田鄉(xiāng)約》,人們又稱之為《呂氏鄉(xiāng)約》。它最初是一種鄉(xiāng)村自發(fā)產(chǎn)生的民間自治組織。入約鄉(xiāng)民,每月月終有善行者,加以獎勵,有過者則予以勸改。《呂氏鄉(xiāng)約》提出了“德業(yè)相勸,過失相規(guī),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項原則,其中包括教子弟、教后生、事父兄、居家和睦、敬事長上等重要內容。(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增損呂氏鄉(xiāng)約》)鄉(xiāng)約章程簡明扼要,語言通俗易懂,其內容與家訓著作相近,但更針對鄉(xiāng)村基層社會。它的出現(xiàn),很快就引起了一些思想家及政治家的重視,南宋時,朱熹對《呂氏鄉(xiāng)約》非常贊賞,對其加以增修后,在漳州等地大力推行實踐。
宋代士人的“治天下”,是將蒙學、家訓這種淺顯通俗的“訓俗”形式,與宗族制度的庶民化活動、廣泛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自治教化組織結合在一起,將其納入對民眾基層治理的實踐體系中。明清對宋代創(chuàng)建的這種地方“訓俗”治理體系非常重視,鼓勵各地實行鄉(xiāng)約自治,甚至連皇帝也親自編著。明太祖朱元璋詔令各地從里甲中推選三到十名年齡在五十歲以上,有德行有見識并為眾人所敬服的老人負責本地教化,向全國頒布了《六諭》圣訓:“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xiāng)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無作非為。”令臣民遵行。這《六諭》簡明而又易誦易記,可謂“訓俗”的經(jīng)典之作。清朝建立后,又重新公布明太祖的《六諭》,康熙帝在此基礎上發(fā)表了《上諭十六條》,更針對清代地方社會的治理,命人在各地宣講。
文化在歷史上的作用是值得重視的。日本學者內藤湖南認為,“依照文化的時代特色而劃分時代,這是最自然、最合理的方法”。士族社會沒落與士人社會的興起,科舉制帶來的文化普及無疑是重要的因素。從士族貴族到士人、庶民階層,文化壟斷的打破和下移,不但改變了其自身的狀態(tài),同時也改變了社會的性質,導致了基層社會秩序的重構。宋代可以說是士大夫治理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