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戶籍是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基礎信息載體。唐前期的戶籍無論在文書形態(tài)還是管理制度上,都具有承前啟后的特殊性。戶籍同時登記人口和田地信息,是北魏以來國家治理體制發(fā)展的反映,至唐前期戶籍登記內容和文書體式日趨完備,戶口、田地和賦役信息匯集其中。戶籍管理涉及到人口、土地和賦役的管理,是唐前期國家治理能力的集中體現(xiàn)。除了戶籍編造之外,檢括逃戶和核定戶等作為戶口核查的主要內容,對唐代國家行政體系帶來巨大考驗。
【關鍵詞】唐朝 戶籍制度 基層組織 國家治理【中圖分類號】Z22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古代至晚在戰(zhàn)國時期就已建立了在戶口調查基礎上編造戶籍的一套制度,藉此進行戶政管理和賦役征發(fā)。至漢代,將戶口調查稱為“案比戶口”,意謂對照簿籍登記的信息,進行戶口數(shù)據(jù)的核驗。漢唐間戶籍文書的內容體式以及戶籍制度都發(fā)生了許多變化,包括戶籍的書寫載體在東晉十六國時期發(fā)生的由簡到紙的轉變以及由此帶來的典藏機構的擴展,戶籍文書注記內容的豐富和詳細程度不斷增強,戶籍管理法令體系日趨完備等等,在這些變化的背后,定期以戶為單位對人口進行核查的做法卻一直繼承下來。
唐代的戶籍制度在中國古代戶籍制度發(fā)展史上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前期律令體制下的戶籍制度是漢魏以來戶籍制度發(fā)展演變的總結,標志著以人口統(tǒng)計為基礎、以賦役征派為目的的籍帳體系和管理制度臻于完備,反映了唐前期國家治理能力的強大。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一方面社會相對穩(wěn)定,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唐朝的統(tǒng)治進入一個前所未有的盛世局面,另一方面社會矛盾也在向深處發(fā)展和積累,并反映到戶口核查和戶籍編制上來,動搖了唐朝的統(tǒng)治。唐代中期兩稅法實施以后,唐前期的籍帳體系被廢棄,服務于新的賦稅體制的帳簿文書系統(tǒng)得以建立。
唐前期戶籍的編制過程與基層組織
唐代法令中“戶”是土地還授與賦役征派的單位,戶籍以戶為單位編制,每三年編造一次。據(jù)《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記載,戶部郎中員外郎“掌領天下州縣戶口之事”,具體做法是“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h以籍成于州,州成于(尚書)省,戶部總而領焉(原注:諸造籍起正月,畢三月)。戶籍編制的基礎是民戶自身申報戶口和土地信息的“手實”。唐前期,里正“收手實”之后匯總到縣級官府(唐代稱為縣司),以鄉(xiāng)為單位編制戶籍,形成一縣的戶籍文書。經(jīng)過縣司和州府逐級匯編,最后申報至尚書省,由尚書戶部以州府為單位核對存檔。唐代國家治理依托眾多簿籍類文書,而戶籍是其中最重要的國家基礎信息載體。
對于戶籍編造是在縣司還是在州府一級完成,上引《唐六典》的概括是相對含糊的?!短坡墒枳h》規(guī)定的“里正之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反映的是唐前期戶籍編造在縣司完成的情況,因為里正收手實之后只能匯總到縣司去編造戶籍。開元中期大規(guī)模檢括戶口之后,為了加強對戶籍的統(tǒng)一管理,將戶籍編造工作收歸到州府一級官府(州司或府司)。《唐會要》卷八五《籍帳》記載的開元十八年(公元730年)一月敕規(guī)定:“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xiāng)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并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并皆出當戶內口,戶別一錢。其戶每以造籍年預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析生新附者,于舊戶后,以次編附。”這條敕文重申了每三年一造戶籍的制度,時間是造籍年的正月至三月,三月三十日之前必須完成并裝潢,送至尚書??;同時也調整了造籍的程序和主持的官府,此前是各鄉(xiāng)的里正將收集上來的手實文書匯總到縣司,在縣級官府完成戶籍的編造,這條敕文則規(guī)定要由縣司匯總各鄉(xiāng)上報的手實和計帳,“赴州依式勘造”,即到州一級官府去完成信息匯總、核對和戶籍文書的編造。“依式”指的是依照《戶部式》規(guī)定的工作細則和文書體式。這個變化在出土的戶籍文書上也有反映。
戶籍文書由多張紙粘接而成一卷,在紙縫拼接處,標注有鄉(xiāng)、里名稱。吐魯番出土的《開元四年西州高昌縣安西鄉(xiāng)安樂里籍》,即在紙縫處標注到里。開元十八年(公元730年)新規(guī)定出臺后,戶籍到州司勘造,鄉(xiāng)別為卷,按規(guī)定是“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但在出土的唐代戶籍文書實物資料中,可知實際上還是標注到某鄉(xiāng),如吐魯番出土的《唐開元十九年西州柳中縣高寧鄉(xiāng)籍》。里名退出戶籍文書的標注,對于鄉(xiāng)里組織走向松弛,尤其是里在實際政務運行中的廢棄影響較大。
唐朝前期的鄉(xiāng)、里劃分是服務于戶籍編制的,關于設置“里”的規(guī)定便放在了《戶令》之中。令文規(guī)定的是按照戶數(shù)來設立鄉(xiāng)、里,百戶為里,五里為鄉(xiāng),一鄉(xiāng)戶數(shù)為五百戶。鄉(xiāng)是基層政務運行中實際發(fā)揮作用的單位,每鄉(xiāng)設有五個里正,代表本鄉(xiāng)輪流到縣司當值,核心工作就是在核實戶口信息、編制戶籍文書的基礎上,按照法令規(guī)定落實賦稅徭役的征派。里正在唐代法令中的身份屬于“雜任”,即《唐律疏議·職制律》中界定的“在官供事,無流外品”者。唐代地方官府中有諸多具體經(jīng)辦各項事務的人員都屬于雜任,其中如錄事、市令之類,在等第較高的州府則屬于流內官,但在等第較低的州府中則屬于雜任。說明雜任是沒有官品的地方官府辦事人員,這種身份的辦事人員要是在中央官府則屬于有流外品的流外官。里正代表的不是基層社會中的民間力量,里正也不是政府的代理人,而是地方官府的聘用人員。里正的待遇就是本人可以免除課役。唐代有品級的官員最低只設置到縣一級,但縣司卻通過里正這樣的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基層政務的管理。
唐前期戶籍的文書形態(tài)及其制度背景
里正赴縣司勘造戶籍,依據(jù)的是他們從民戶手中收集上來的“手實”。民戶在手實中需要申報的內容主要有兩項,即家口和田地。家口信息包括戶主及其他全部家庭人口的性別、年齡、年齡組別(唐代制度按年齡段將男女人口分為黃、小、中、丁、老五個年齡段)、身體狀況(是否殘疾)和身份(是否有官職、授勛等)。戶內有奴婢、部曲、客女,則附于主人之后。田地信息主要是應受田和已受田的數(shù)額,以及簡單標注的地段與四至。這些內容大致是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說是戶籍編造對手實文書提出的需要。但從出土的手實文書實物資料看,在實際編寫手實之時,無論是民戶自書還是由里正代為編寫,文書格式以及內容的詳略程度都會有很大差異。手實要有戶主的承諾和簽署姓名日期,承諾的標準表述一般是“牒:被責當戶家口年名田地四至如前。如有虛妄,求受重罪。謹牒”。
戶籍登記項目大體與手實相同,包含有人口與田地信息。里正匯總民戶手實到縣司編制戶籍之時,并非簡單將手實文書拼接為戶籍,而是需要增加一些經(jīng)過核定的內容。人口信息方面包括:依據(jù)年齡、身份和身體狀況等確定是否需要輸納賦稅,標注為“課戶”或“不課戶”;參照戶內成丁人口數(shù)及婚姻關系等并依據(jù)《賦役令》核算出來的租調數(shù)額;戶內人口與上一次造籍時發(fā)生的變動情況,如生、死、逃、移等。田地信息方面核定與增加的內容包括:在應受田和已受田基礎上核算出的未受田(欠田)數(shù)額,已受田項目則詳細區(qū)分永業(yè)、口分和園宅,標注各類田地的總畝數(shù),又分別列明其地段、畝數(shù)與四至。在武則天至唐玄宗統(tǒng)治時期,戶籍文書形態(tài)發(fā)生了若干重要變化,登記項目有所增加,標注信息更加詳細,一些關鍵的數(shù)字也改為大寫,以防止戶籍登記和制作過程中的舞弊。這是為了應對當時戶口逃亡日趨嚴重的形勢而采取的改進措施。
戶籍文書書同時登錄田地信息,這是北魏施行均田制以來戶籍文書的特殊形態(tài)。戶籍文書同時登記人口與田地信息的制度背景,就是北魏以來施行的均田制和租庸調制,《戶令》《田令》《賦役令》等法令中的相關規(guī)定,都要具體落實到戶籍文書之中。土地的還授、賦役的征派與蠲免,都需要依據(jù)戶籍上登錄的人口信息。北朝至唐前期戶籍同時登記人口和土地信息的文書形態(tài),集中反映了中國歷史發(fā)展到這一個階段的內在特性及治理制度的內在邏輯。隨著北魏以來官僚制和行政技術的發(fā)展,國家對基層社會的直接控制不斷強化,相比于漢魏時期,土地的還授與賦役的征免更加精細化和可操作,但還沒有擺對人口統(tǒng)計和戶籍管理的依托,賦役征派的依據(jù)還是人丁?!短锪睢泛汀顿x役令》的實施皆以戶籍為依據(jù),州縣官府通過戶籍以及在戶籍基礎上形成的各種簿籍,即可實施對基層的政務管理和社會治理。這種治理機制的制度邏輯,是北朝至唐前期所特有的,是這個特定歷史階段的產(chǎn)物。
唐前期的戶籍管理與國家治理
唐前期的地方政務和國家治理,一切以戶口的檢核和戶籍的編制為基礎。這兩項事務不僅是州縣政務的核心內容,戶口增減也成為州縣官吏考核的關鍵指標。而戶籍管理制度運行的狀況,更直接關系到國家治理能力的升降。
唐前期戶籍的核心功能有兩個向度,一個是民眾身份等級的編制與人口的管控,另一個是作為土地還授與租調征納的依托。唐朝的戶籍法令及其規(guī)定的戶籍管理制度,旨在實現(xiàn)國家對民戶的無縫隙管理,通過州縣到鄉(xiāng)里的行政架構,將個體民眾納入國家編制的籍帳體系之中。從戶籍編制的流程和戶籍管理的制度看,在唐代前期的國家治理體系中,并不存在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劃分,國家的治理貫徹到每一個登記戶籍的民戶,行政系統(tǒng)直接延伸到基層鄉(xiāng)里?!稇袅睢返闹黧w是以民戶為主要對象的規(guī)定,反映的是農(nóng)民對皇權國家的依附關系,體現(xiàn)的是國家對民戶的直接管理。管理民戶包括民戶的家族構成、婚姻關系以及財產(chǎn)繼承等方面的事務,本身也是國家政務的組成部分。
戶籍登記信息是否準確,關系到國家治理的根基。戶等的確定與戶籍管理密切相關,在造籍的前一年,民戶申報手實,縣司進行“團貌”(貌閱)以確定人丁、資產(chǎn)狀況,據(jù)以編制九等定簿,作為賦役征派的依據(jù)。戶籍每三年編造一次,每年還要依據(jù)戶籍登記的信息編制統(tǒng)計人口和賦稅數(shù)據(jù)的“帳”,作為財政預算的依據(jù)。籍、帳互為依托,假設民戶如實申報,鄉(xiāng)里和州縣據(jù)實匯編,大體能夠呈現(xiàn)人口變化的真實情況。但是,土地兼并或基層惡政都可能帶來民戶的逃亡,隱瞞逃入或逃離的戶口也有著地方財政的現(xiàn)實需求。所以,戶口核查就成為重要的常行政務,也是檢視自鄉(xiāng)里、縣司和州府至尚書六部一整套國家行政體系是否運轉良好的窗口。
對于因逃亡造成戶籍脫漏、戶口不實的情形,法令明確了州縣官府、里正以及民戶等不同主體的責任。唐律中對戶口脫漏所定罪責相當重,處以杖刑到三年徒刑不等的刑罰,但同時設置了多種情況下免于罪責的規(guī)定,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往往責罰較輕。定刑偏重而實際處罰又較為靈活的做法,尤其允許自首而免罪,目的就是為了最大可能地保證著籍戶口數(shù)量的增長,同時也給州縣官府留有足夠的轉圜空間。除了法令規(guī)定的刑罰之外,歷史上已久實行的糾告之法,也是一個重要的措施,以防止民戶申報過程中發(fā)生欺隱不實,保證自報數(shù)據(jù)信息的準確性。
戶等評定和戶籍編造作為唐朝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核心工作,一直是有律令可依的常規(guī)政務,到開元后期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問題,戶口逃亡和戶等不實難以通過律令及原有機制加以解決。唐朝采取了多種措施,但一些根本問題沒有被正視。而以聚斂之臣為首的官僚群體卻培養(yǎng)出了一種全新的能力,就是利用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帶來的制度轉型窗口期,欺上瞞下,撈取個人利益和政治資本。等到這些制度紅利耗盡的時候,唐朝陷入了一場由于邊將叛亂帶來的深重危機。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院研究員、歷史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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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韓樹峰:《從簡到紙:東晉戶籍制度的變革》,《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
責編/李一丹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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