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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為何存在“黃宗羲定律”

【摘要】“黃宗羲定律”認為,中國歷史上老百姓的賦稅負擔,會隨著歷次稅賦的改革而加重。明清時期,因賦稅制度調(diào)整而出現(xiàn)的“黃宗羲定律”現(xiàn)象一再出現(xiàn)。中國歷史上存在這一現(xiàn)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體制本身。只有走出“黃宗羲定律”的歷史怪圈,才能讓老百姓真正過上好日子。2006年正式取消農(nóng)業(yè)稅,壓在中國農(nóng)民頭上兩千余年的負擔最終被一筆勾銷。

【關(guān)鍵詞】“黃宗羲定律” 賦稅 改革 【中圖分類號】K2 【文獻標識碼】A

“黃宗羲定律”是一個具有超越歷史學學科范圍影響力的理論。這一論斷源自于黃宗羲的文章《明夷待訪錄·田制三》。他在文章中列舉了從租庸調(diào)、兩稅法到一條鞭法改革的情況,指出唐初設(shè)立租庸調(diào),到楊炎時改為兩稅法,“雖租庸調(diào)之名渾然不見,其實并庸調(diào)而入于租也”;明代行一條鞭法,“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無幾矣”①。在他看來,中國歷史上的歷次稅賦改革,每改革一次,老百姓的賦稅負擔就加重一次。這就是“黃宗羲定律”最核心的內(nèi)容。

“黃宗羲定律”的實質(zhì)是政府持續(xù)不斷地加稅

著名歷史學家王家范先生曾將黃宗羲的這種描述簡化列為下列公式:

兩稅=租庸調(diào)+橫征(法外之征)

一條鞭法=(租庸調(diào)+橫征)+橫征

攤丁入畝=(租庸調(diào)+橫征+橫征)+橫征

普遍式:B=a(1+nx)(n為變革頻率,x為橫征)

王家范先生在《百年顛沛與千年往復》一書中指出,“兩稅法、一條鞭法、地丁制(攤丁入畝),從賦稅形態(tài)演化的前行意義上應該加以肯定,但其中卻包含著賦稅絕對值的增長,這也是毋庸諱言的”,“這種賦稅絕對值的算術(shù)級數(shù)累進,實際上抵消了唐宋明清以來農(nóng)業(yè)增長所帶來的全部積極成果”②。

除黃宗羲外,在中國歷史上持類似觀點的人也不少。以兩稅法為例,陸贄和王夫之都認為這是將不合法賦稅合法化的斂財之法。陸贄在《均節(jié)賦稅恤百姓六條·論兩稅之弊須有厘革》一文中指出,兩稅法“采非法之權(quán)令,以為經(jīng)制;總無名之暴賦,以立恒規(guī)”③。在他看來,將“非法”的稅收納入“經(jīng)制”,是兩稅法無法回避的弊政。王夫之則在《讀通鑒論》寫道,“兩稅之法,乃取暫時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④,表達的也是類似觀點。正因為如此,付志宇認為“黃宗羲定律”的概括本身并不全面,“將黃宗羲的一己之見一家之言歸納為‘定律’恐怕有些失于偏狹了”⑤。

當然,也有學者并不認同“黃宗羲定律”。杜恂誠認為,農(nóng)民稅賦總體上呈周期性變化,“此項定律很難在其本來意義上成立”⑥。周雪光則指出,“系統(tǒng)、細致的研究工作并未發(fā)現(xiàn)黃宗羲定律所描述的賦稅攀升愈演愈烈的歷史趨勢”,“黃宗羲定律所描述的‘積累莫返之害’現(xiàn)象并無令人信服的史實根據(jù)”⑦。

不過,在筆者看來,觀察“黃宗羲定律”,需要有長時段的視角。中國歷史上“黃宗羲定律”是確實存在的,因為中國歷史上的政府財政收入確實在不斷加重,老百姓的實際負擔也在隨之加重。

明清的歷史實踐證明“黃宗羲定律”存在

明清時期,因賦稅制度調(diào)整,“黃宗羲定律”現(xiàn)象一再出現(xiàn)。

明初為征派賦役,明廷編造了詳密的魚鱗圖冊和黃冊,將老百姓牢牢限定在土地上。明中葉后,皇帝帶頭掠奪地產(chǎn),大量設(shè)置皇莊,大地主隱匿賦稅,政府財政收入減少,而支出卻與日俱增。全國各地農(nóng)民從逃亡到抗賦抗役,從“盜礦”到武裝反抗“礦禁”“封山”,從抗租到武裝“踞田奪地”,改革賦役制度漸漸成為各地官民的強烈意愿。張居正改革最為重要的措施便是在賦役上實行了一條鞭法,具體內(nèi)容為:賦役合并;農(nóng)民可以出錢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應;田賦、徭役一律征銀;役銀“量地計丁”,丁、田分擔。雖然一條鞭法簡化了賦役征收手續(xù),改變了以前賦與役分開征收的辦法,使兩者合而為一,但農(nóng)民所有的負擔并未絲毫減少,而只是將以前所交納的不合法賦稅合法化。

隨后即有著名的“三餉”加派。為對付東北起兵的努爾哈赤,明廷開征“遼餉”。“遼餉”加征分三次,第一、第二次每畝加征三厘五毫,第三次每畝加重二厘,三次一共九厘。崇禎三年(1630年),明廷在九厘加征之外,再強征“遼餉”三厘;十年(1637年),為鎮(zhèn)壓農(nóng)民起義軍,開征“剿餉”,每年加派330余萬;十二年(1639年),明廷在“遼餉”“剿餉”之外,復加練餉,每年征銀730余萬。“三餉”加派高達2000萬兩,超過正額數(shù)倍,百姓苦不堪言,成為加速明朝滅亡的重要原因。清軍入關(guān),攝政王多爾袞頒布詔令,宣稱免去“三餉”,以收攬人心,但實際上只是避惡名,改“遼餉”為“九厘銀”“九厘餉”或“九厘地畝”,照舊加征;練餉不僅照常征收,而且還將加派畝額大大擴充。⑧這無疑又是將數(shù)額巨大、原屬臨時性攤派的不合法征收納入體制的做法。

康熙時編撰《簡明賦役全書》,作為征收地丁銀的依據(jù)。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宣布上諭:“將現(xiàn)征錢糧冊內(nèi)有名人丁,永為定額,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錢糧”,“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從康熙五十一年開始實行,以后到達成丁年齡的,再不承擔丁役。雍正接續(xù)這一政策,將其攤?cè)氲禺€征收,是為“攤丁入畝”。攤丁入畝并不是取消人丁稅,而是將易于流動的人丁銀數(shù)額固定化到土地中,以確保收入。當時全國的人丁稅銀329萬兩,全部攤?cè)胩镔x銀2636萬兩,等于使田賦負擔銀增加11%。

晚清時期出現(xiàn)厘金,是“黃宗羲定律”的又一體現(xiàn)。咸豐三年(1853年)因太平軍起事,軍費無著,幫辦揚州軍務(wù)的刑部右侍郎雷以諴為籌措所募兵勇餉需,創(chuàng)辦厘金。因大有利潤可挖,厘金制度逐步推廣,并由最初僅向鋪戶坐賈征收坐厘,發(fā)展到同時建局設(shè)卡,向行商征收活厘,稅收直線上升,每年征收近2000萬兩,與田賦和海關(guān)并駕齊趨,成為清廷在太平天國起義重壓之下得以活命的法寶。厘金的設(shè)計本為權(quán)宜之計,隨著太平天國起義的平定,廢除厘金本為順理成章之事,但當言官奏請裁撤各省厘局時,卻遭到清廷斷然否定。厘金成為常制,因征收厘金而引發(fā)的種種弊端,不勝枚舉。直到1931年厘金才被撤裁,但中央?yún)s又將其改為征收統(tǒng)稅。

晚清時期,厘金之外還有雜稅雜捐,這也屬于法外之征。雜稅雜捐種類五花八門。據(jù)學者統(tǒng)計,這一時期雜稅雜捐僅名目就多達2000余種。清代財政收入由清初的2000萬兩,增加到嘉道時期的4000萬兩,同治時期的7000萬兩,光緒晚期突破1億兩,至清朝結(jié)束則逼近3億兩大關(guān),增長了十余倍,這和厘金的出現(xiàn)、雜稅雜捐的滋生密不可分。“羊毛出在羊身上”,財政收入持續(xù)攀升,顯然意味著百姓負擔的不斷加重。

“黃宗羲定律”出現(xiàn)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體制

為保證全體官員對朝廷的忠誠和對權(quán)力監(jiān)管,封建王朝必須維持上下相制、疊床架屋、人浮于事的行政格局。中國歷史上存在著明顯的官員數(shù)持續(xù)膨脹、官民比持續(xù)上升現(xiàn)象。漢朝官員總數(shù)大約7000人,唐朝大約18000人,北宋大約34000人;明朝中期,官員總數(shù)已達到10萬人。官員絕對增加速度遠超人口增長速度,官民比持續(xù)上升,百姓賦役負擔必然增加。⑨

與此同時,中國傳統(tǒng)賦稅征收一直存在“明稅輕、暗稅重、橫征雜派無底洞”的特點,在國家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正稅”之外,還存在各種名義的雜稅,不僅加重百姓負擔,還為各級官員橫征搜刮、中飽私囊大開方便之門。如果不對雜派加以控制,最終必然會激化矛盾,危及到政權(quán)穩(wěn)定。因此并稅除費,簡化稅制成為歷代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由于中國歷代財政改革的出發(fā)點都不是“減稅”而是“并稅”,也就是說,并不是從百姓的角度出發(fā)去限制國家增稅的權(quán)力,而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fā)來確保財政收入。唐代兩稅法改革,是把中央和地方分享的租庸調(diào),以及地方自收自支的各種雜稅合為“夏稅秋糧”,并把其中一部分貨幣化,隨后中央提高起運比例,結(jié)果“急備、供軍、折估、宣索、進奉”等各種名目的加派復又重生。王安石實行免役錢法,把地方和基層征發(fā)的勞役改為貨幣稅,隨后中央提高起運比例,各軍路無錢雇人勞役,于是各種強制性雜役復又重生。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雍正帝實施“攤丁入畝”,也是同樣的思路。

通過將正雜明暗諸稅合并為簡單的稅種征收,同時下令不得再征他稅,雖然可以在短期內(nèi)取得效果,卻無法解決百姓負擔過重的根本問題,尤其是從制度上約束政府和官員開征新稅的權(quán)力從未被提及。隨著時間的推移,財政支出的剛性增長與雜派浮冒出來,如此循環(huán)往復,百姓的負擔就如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每推行一次改革,就會催生出一次雜派高潮,農(nóng)民的負擔反而比未改革前更重。中國賦稅陷入稅輕費重——并稅除費——雜派滋生——稅輕費重的無限循環(huán)之中。

從經(jīng)濟學的角度來看,“黃宗羲定律”的出現(xiàn),在于傳統(tǒng)社會里缺乏對于官僚階層的有效制約,皇權(quán)是唯一能與之抗衡的力量,但是皇權(quán)相對于龐大臃腫的官僚階層來說,所起到的作用極其有限。同時,老百姓沒有任何議價權(quán)利,也普遍沒有民主權(quán)利,必然導致官僚階層的為所欲為。朝廷既然把正式賦稅乃至耗羨之類的合法加派幾乎都“起運”一空,就只能對地方上的另行“創(chuàng)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正供有限而橫征無窮”之弊愈演愈烈。

有西方學者認為,古代中國的問題在于不存在借錢者和征稅者之間的競爭,老百姓不能用腳投票,商人不能“擇善主而棲”,暴君和違約者不能被“優(yōu)勝劣汰”。同時,由于外來軍事威脅不夠大,君主也沒有足夠的動機去出讓部分政治權(quán)力給納稅人,建立“不代表不納稅”的代議機構(gòu)。只要三方博弈格局不改變,“黃宗羲定律”效應就不會消失。

正是由于“黃宗羲定律”的存在,才導致中國古代賦稅征收中存在諸多不法行為,官員們的額外索取更是不勝枚舉。“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⑩。歷史上的中國農(nóng)業(yè)耕種技術(shù)有顯著提升,但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卻并未見明顯改善。普通百姓只能掙扎在溫飽線上,苦苦度日。“興,百姓苦;亡,百姓苦”,只有走出“黃宗羲定律”的歷史怪圈,才能讓老百姓真正過上好日子。

特別值得高興的是,2005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議,宣布全國廢除農(nóng)業(yè)稅。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國征收了2600多年的農(nóng)業(yè)稅正式取消,壓在中國農(nóng)民頭上兩千余年的沉重負擔,最終被一筆勾銷。

(作者為清華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歷史系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清代商稅研究及其數(shù)據(jù)庫建設(shè)(1644—1911)”(項目編號:16ZDA129)的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見《黃宗羲全集》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6-27頁。

②王家范:《百年顛沛與千年往復》,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年,第166頁。

③陸贄:《均節(jié)賦稅恤百姓六條》,見《全唐文》卷四六五《陸贄六》,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4756頁。

④王夫之:《讀通鑒論》卷二十四,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711-712頁。

⑤付志宇:《三論“黃宗羲定律”是否成立》,《財政監(jiān)督》,2017年第6期,第93頁。

⑥杜恂誠:《“黃宗羲定律”是否能夠成立?》,《中國經(jīng)濟史研究》,2009年第1期,第153頁。

⑦周雪光:《從“黃宗羲定律”到帝國的邏輯:中國國家治理邏輯的歷史線索》,《開放時代》,2014年第4期,第110-111頁。

⑧陳鋒:《清初“輕徭薄賦”政策考論》,《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2期,第81頁。

⑨張廷玉等:《明史》卷二百十四《劉體乾》,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662頁。

⑩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年,第3頁。

責編/周小梨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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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于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