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馬克思對分配正義的批判和建構開創(chuàng)了基于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解視域,揭示了分配正義在不同生產方式下的實踐樣態(tài),還原了分配正義的歷史生成邏輯與實踐次序。任何分配正義都是歷史中的事實原則和規(guī)范性價值,與人類生產方式和發(fā)展形態(tài)相適應,分配正義的歷史邏輯涵括:前資本主義基于勞動與所有相統(tǒng)一的樸素形式、資本主義基于資本所有權的異化形式,以及后資本主義基于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的理想形式,這三個層級構成了分配正義的歷史邏輯和實踐次序。馬克思的分配正義在當代中國實踐中展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積極效應,為人類建構更加公正的分配制度開創(chuàng)了嶄新道路。
【關鍵詞】分配正義 生產方式 個人所有權 需要原則
【中圖分類號】F014.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13.008
黃建軍,北京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導,武漢大學珞珈特聘教授,山西財經大學思想政治理論課特聘教授,西安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兼職教授,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哲學、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主要著作有《勞動所有權原則的歷史界域與雙重規(guī)律》(論文)、《唯物史觀論域中的分配正義及歷史生成邏輯》(論文)、《勞動所有權的正義悖論及其超越》(論文)等。
在當代政治哲學的開掘、耕耘與研究中,分配正義問題總是得到眾多思想家的關注、肯認和推崇。分配正義問題逐漸成為顯學,絕非當代政治思想史上的“偶然事件”,而是身處資本邏輯控制中的人們不斷反思個人所有權、社會財富、勞動貢獻等問題使然。而這些問題,卻是馬克思傾其一生追問、批判和建構的重要政治哲學論域。應該說,馬克思因其對資本主義宰制下的個人所有權和私有制的批判而呈現了自己的政治哲學主張,也因其對超越市民社會并走向共產主義道路的建構而表達了對美好社會的價值訴求,更因其對按需分配的未來共同體的運行模式的展望而勾繪了人類理想的社會正義圖景。因而,馬克思并不拒斥分配正義,或者說,他必定會持有某種分配正義思想。然而,在英美學界,有部分學者發(fā)起了關于馬克思是否持有分配正義的“疑問”,時至今天,這種“疑問”引發(fā)的理論爭鳴和思想分歧仍然存在。這就需要我們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界域揭示馬克思分配正義的真實語境、理論意涵,挖掘其核心要旨,以期化解爭執(zhí),探尋實踐啟迪。
馬克思分配正義的理論爭鳴與思想分歧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塔克和伍德提出的“馬克思反對正義”的命題[1]持續(xù)引發(fā)爭論,并成功制造了“馬克思拒斥分配正義”的論斷,從而把馬克思推向了“缺乏分配正義”的被告席。塔克指出:“馬克思不把共產主義想象成分配公平王國;盡管馬克思這一場合確實談到了著名的按需分配的準則,但在馬克思的共產主義觀中,共產主義主要不是圍繞著分配兜圈子。”[2]在塔克看來,馬克思不僅沒有分配正義思想,而且馬克思所建構的共產主義也將分配正義排斥在外。伍德則進一步指出:“‘正義’描述的只是交易行為和分配制度同生產方式的適合程度,而不是特定的價值取向或應然原則。因此,資本家對工人剩余價值的無償占有,不是一種‘不正義’的行為。馬克思并沒有以‘不正義’之名譴責資本主義。”[3]伍德對馬克思分配正義的誤讀,進一步割裂了“馬克思與分配正義”的關聯,形成了馬克思反對分配正義的理論偏見。
其實,僅有塔克、伍德對馬克思分配正義問題的反駁不足以引起強大的理論連鎖效應。問題的關鍵在于,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該問題的悄然“介入”和對塔克的觀點的簡短評論引起了極大的理論爭鳴,即羅爾斯也附和認為,馬克思在一定意義上是反對正義的,至少羅爾斯擁護塔克的觀點:共產主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超越了正義的社會。它排除了必須訴諸正當和正義原則的理由”[4]。并且,羅爾斯在《政治哲學史講義》中指出,馬克思設想的按需分配“不是一條正義的原則,它也不是一條正當的原則”[5]。羅爾斯的“正義論調”使得“馬克思與分配正義”的思想交鋒的戰(zhàn)火愈燃愈烈,各種理論分歧、爭論、評論不斷撲面而來,在“馬克思”與“分配正義”之間割劃了一道深深的理論裂縫。羅爾斯反復強調:“完全的共產主義社會似乎是一種在下述意義上超越了正義的社會,即引發(fā)分配正義的環(huán)境條件被超越了,而且,公民們不需要,也不會在日常生活中去關注分配正義問題。”[6]羅爾斯把馬克思設想的未來社會看成是超越分配正義的社會,即這樣的社會既不需要分配原則,也不需要以分配正義去規(guī)約社會的運行。顯然,羅爾斯的論斷與馬克思所建構的“按需分配”原則存在著理論差別,至少,羅爾斯并不認為按需分配是一條分配正義原則。除此之外,布坎南也極力反對把分配正義與馬克思設想的“按需分配”連接起來,他指出:“從正義討論的要點來看,共產主義社會的優(yōu)越性并不在于它最終僥幸而又有效地實施了正確的分配正義原則,從而解決了分配正義的問題,而在于它使分配正義的整個爭論成為多余。”[7]可以看出,西方許多研究馬克思正義理論的人們并不認為馬克思持有分配正義理論,或者說,他們試圖塑造一個“去分配正義”的馬克思。
更為重要的是,有西方學者以此推斷,既然馬克思是拒斥分配正義的,那么正義本身在馬克思的政治哲學中就沒有用武之地。因為“絕大多數當代馬克思主義者都不贊成馬克思關于豐富的樂觀預測,轉而把需求原則當作一種分配原則”[8]。并且馬克思本人也多次強調,“在所謂分配問題上大做文章并把重點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錯誤的”。[9]那么,馬克思真的缺乏分配正義理論嗎?事實并非如此,因為馬克思對正義問題(包括分配正義、交換正義)的零散論述是在多重維度上給出的,正義在他那里既有事實判斷的理論語境,也有價值判斷的理論語境;[10]既有理論批評的否定性語境,又有理論建構的肯定性語境。他的正義思想真正體現了博登海默的著名論斷:“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11]即是說,馬克思的正義(包括分配正義、交換正義)具有多維度的思想指涉和意蘊,如果僅僅看到其中的一面,必然會陷入西方學者捏造的理論陷阱,從而把馬克思獨特的分配正義理論一并清掃進歷史的深淵。
所以,我們認為,馬克思對分配正義的所有論述都基于一個思想前提,即他把人類歷史上出現的分配形式以及所有制關系看成是具有歷史生成性的生產方式的基本要素,而隨著人類生產方式的變更和發(fā)展,分配正義也會隨之發(fā)生歷史性、時代性的改變。如果拋棄了馬克思的這個思想前提和理論預設,即偏離了歷史唯物主義的總體性理論指向,那么分配正義就會退變?yōu)樗械某橄蟮脑瓌t,成為脫離歷史的具體關系和現實場域的“空殼”。胡薩米認為,在馬克思的思想中,“每種生產方式都包含相對應的分配方式”[12]。以此來看,馬克思的分配正義在根底上是內在于生產方式、所有制形式的分配正義,這種分配正義因其歷史唯物主義的傾向從而與西方一貫標榜的應得正義有著根本性區(qū)別。我們要理解馬克思的分配正義,就必須將之看作不同社會形態(tài)和歷史階段的構成性要素,在人類歷史變革中揭開其本來面目。
回到歷史唯物主義的分配正義
在西方政治思想傳統(tǒng)中,分配正義是自柏拉圖以來的思想家們探究的重要政治哲學論域,分配正義也自然而然成為了許多政治思想家津津樂道的規(guī)范性價值。但戲劇性的是,西方思想史上的分配正義理論恰恰是外在于歷史唯物主義的,或者說,是對抽象法權的反映。在歷史上,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的核心意旨被圈定在“應得正義”和“所有權”的框框之中,所謂分配正義,就是每個人各安其位、盡守其職,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即根據既有的尺度使應得者能夠“得其應得”。這一原則是西方傳統(tǒng)分配正義理論標榜的核心尺度,但不涉及“應得什么”,即使有“應得的對象”,也僅限于“美德”或“城邦之善”。在西方傳統(tǒng)中,基于應得的分配正義“講得是操作的形式,但首先需要確定每個人應得的是什么”[13]。由此,如果從現今的尺度來看,“‘應得’不能作為分配正義的原則”[14],因為如果不限定“應得的對象”,那“得其應得”就毫無現實意義,而是淪為抽象的原則。亞里士多德認為,分配正義就是“比例關系”或“成比例”,它具有四個比例項,設A和B代表兩個人,c和d代表他們各自占有的份額,則A∶B=c∶d,按此比例類推,亦可得出(A+c)∶(B+d)=A∶B。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分配正義所要達到的就是這種比例和組合。[15]可見,“應得正義”往往并不指涉具體的分配內容和分配形式,而是確定了人與物之間的“所屬關系”以及分配中應該遵循的“比例關系”,在此意義上,“應得并不適合作為分配特別是公正分配的一個基本的根據”[16]。
啟蒙以降,在市民社會興起和資本主義私有制盛行的歷史背景下,啟蒙思想家規(guī)約了“權利”和“契約”概念,并在此基礎上推出了基于“自然法”和“社會契約”的分配正義理論?;舨妓罐饤壛斯畔ED基于“美德”討論分配正義的做法,重置了分配與美德關系,強調分配對于美德的本源性、先在性。在他看來,分配正義是對自然法和契約論的遵循,是有關獎勵和懲罰的正義,它“意味著按照一個人的功過大小的比例來進行獎懲”[17]。與之不同的是,洛克以“財產權”為標尺厘定了分配正義的法權基礎。洛克認為,“每人對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種所有權”,這種權利決定了他擁有自由支配自己生命和財產的權利,所謂分配正義就是依循這種權利自由處理自己的財產,而這種權利最重要的體現即“勞動所有權”,因為勞動是獲得對他物的所有權的前提。“我的勞動使它們脫離原來所處的共同狀態(tài),確定了我對它們的財產權。”[18]洛克提出的所有權原則是近代資產階級基于“法權”確立分配正義的重要依據。黑格爾則從法哲學視角解釋了“物”和“我”的關系,奠定了勞動所有權的法哲學基礎,折射出他對分配正義的理解。黑格爾認為,人除了“自我”之外,還具有“外在的東西”,即“物”。當“人把他的意志體現于物內,這就是所有權的概念”[19]。在黑格爾看來,正義就是絕對精神的法權折射,而人通過“占有,就是所有權”確認了他的“外在性”,獲得了“我”之對象,使“物乃獲得‘我的東西’這一謂語”[20]。由此,黑格爾把分配與占有、所有權勾連起來,形成了基于法哲學的財產觀、分配觀。黑格爾認為,人們(我)可以通過與他者訂立契約而轉讓我的財產權或“物”,并認為這是正義的行為。由此來看,黑格爾的分配正義不僅沒有說明分配的對象,而且還將之從現實層面拉回抽象的法權層面,從而無法回答分配正義的本質。
與西方傳統(tǒng)分配正義標榜的內容不同,馬克思的分配正義是從批判西方傳統(tǒng)法權理論出場的。馬克思談論分配正義的出發(fā)點在于,他看到了分配正義產生的歷史實在關系,特別是物質生產關系。而西方傳統(tǒng)的分配正義理論要么忽略了分配正義的社會歷史基礎,把這一原則概括為抽象的法權;要么忽略了分配正義關涉的具體的財產關系和所有權原則,而將之論述成永恒的“天然權利”[21];要么像小資產者蒲魯東那樣“逃到法的領域中去求助于永恒公平”[22],結果從經濟現實陷入“法學空話”[23]。馬克思認為,分配正義發(fā)生的場景必然內在于歷史唯物主義,理解分配正義必然離不開人們的生產方式和財產關系。因為歷史唯物主義作為“真正的科學”,揭示了人的物質生產活動的本質以及由此形成的人的交往關系(經濟關系、法的關系等),為理解分配正義開創(chuàng)了科學的理論視域。所以,馬克思強調,“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24]。這表明,馬克思所論及的分配正義正是歷史唯物主義內蘊的生產關系的表達,它不再是西方思想家標榜的抽象法權,而是從抽象的原則以及倫理層面回轉到了具體的歷史和實踐層面,即回到了歷史邏輯與歷史實在關系中,是不斷生成的動態(tài)的概念。
一方面,歷史唯物主義規(guī)約了分配正義的歷史生成邏輯。分配正義并非僅是一條抽象的法權原則,它“歸根到底是特定歷史階段生產方式的反映,是基于歷史唯物主義所指涉的‘物質生產方式’的事實原則和規(guī)范性價值”[25]。在歷史唯物主義視域中,人的物質生產方式具有前提性、本源性,而作為生產方式之“附屬”的分配形式具有依賴性、次生性,生產方式是分配正義的原生條件。馬克思強調,生產方式的歷史前提性決定了分配正義的歷史依賴性,“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26]。評判分配形式是否契合正義,源于依循什么樣的“生產方式”這個原生性標準。由于生產方式是不斷流變的和躍升的,所以分配方式也會隨之發(fā)生歷史的轉變,這意味著判斷一種分配是否正義,不能采取一勞永逸的標準,而應該將之置于不同類型的歷史條件和生產方式中加以考察。所以,馬克思指出,如果依循生產方式這個標準來評判分配正義,那么就不能將資本主義的分配形式看成是絕對的“不正義”,“難道資產者不是斷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方式基礎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嗎”?[27]在馬克思看來,即便資本主義存在剝削和不正義,但從它自身的生產方式來看,又不可避免,“甚至在只是等價物交換的商品交換情況下,資本家只要付給工人以勞動力的實際價值,就完全有權利,也就是符合于這種生產方式的權利,獲得剩余價值”[28]。顯然,馬克思并不像西方學者論述的那樣,在資本主義的分配問題上模棱兩可,相反,馬克思強調不能以資本主義自身的標準來踐行其分配正義,因為這個標準本身是“虛偽的空話”,是資產階級自身的“法權標準”,對資本主義分配正義的評價,還應該堅持“向前看”和“向后看”,將之置于前資本主義和未來社會主義的生產方式中進行“歷史比照”。與此相反,西方那些一貫否定馬克思分配正義的人們就是陷入了一元標準,伍德就把“生產方式”看作理解“分配正義”的唯一尺度,在他看來,“正義就是與生產方式相適應”[29]。實際上,伍德完全沒有理解“馬克思強調的分配正義是生產方式在歷史變遷中呈現出來的各所不同的形式,這種形式既是生產方式的反映,也是階級利益的呈現”[30]。理解分配正義應該堅持基于生產方式的“歷史起源學”,即將之看作是歷史現象,而不是將之永恒化。
另一方面,分配正義本身具有與人類社會歷史形態(tài)相適應的實踐層級。分配正義的歷史邏輯蘊含在人類生產關系的實踐之中。恩格斯指出:“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應當到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變更中去尋找。”[31]對于分配正義的分析和考量亦是如此,它源于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實踐變革,孕育于人類具體的物質生產活動之中。馬克思把分配正義還原為歷史唯物主義界域中的概念,并不是否定其現實指涉和實踐意蘊。相反,這一理論回溯之路正是基于分配方式源于物質生產方式的理性考量,所以對馬克思分配正義的理解不能將其看成超歷史主義的“正義假定”,而應該“被看作一個‘實踐’的概念”[32]。分配正義的實踐意蘊正在于它表達基于人類共同體變遷的財產關系和分配形式。由此,人類生產方式如何發(fā)生實踐性變革,其分配正義也隨之發(fā)生變化。在此意義上,人類生產方式更替的邏輯表現為從“本源共同體”向“市民社會”再向“真正共同體”的次序向前發(fā)展,[33]而蘊含在其中的分配方式也按照“古代樸素的所有制”向“近代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制”再向“未來共同體的公有制或共有制”的實踐形態(tài)發(fā)展,在生產方式的演進邏輯中,分配正義的實踐序列恰好表現為從低級向高級的發(fā)展。正如尼爾森所言:“在具備不同生產方式的不同社會里,我們擁有特定的正義原則,它獨一無二地適用于那個社會及其生產方式。”[34]在馬克思那里,分配正義體現出與人類社會生產方式相適應的實踐次序,是生產方式的現實表達和實踐關涉,因而不是抽象的理論原則。
馬克思分配正義的歷史邏輯與主要形式
馬克思分配正義的歷史邏輯體現為,他通過“人體解剖法”對歷史形態(tài)及其內蘊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考察,即通過考察古代生產方式揭示了分配正義的最樸素形態(tài),通過探究市民社會以及資本主義共同體,揭示了分配正義的異化形態(tài),通過重釋未來社會的生產方式,揭示了分配正義的最理想形式,最終在歷史演變的邏輯形式中還原了分配正義的理論本質及其實踐層級。
前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及原初樸素形式。馬克思對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及其財產關系、所有制形式的分析是解開分配正義歷史原相的鑰匙,這一思維方法被馬克思稱之為“人體解剖對于猴體解剖是一把鑰匙”[35]。盡管“人體”是“猴體”的高級形式,比“猴體”更加復雜,但“猴體”是“人體”的前階,即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不可避免地由前資本主義“進化”生發(fā)而來。而在這個歷史過程中,前資本主義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正義原則逐漸發(fā)生了新的轉向,并在向資本主義的過渡中為基于所有權的異化的抽象正義原則提供了必然性和可能性。
前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規(guī)約了分配正義的原初樸素形式。馬克思通過考察“早先的歷史生產方式之點”,揭開了分配正義所呈現的“一些原始的方程式”[36]。特別是在人類最早結成的自然共同體中,人們建構了“有組織的社會形式”[37],這些社會形式是由生產方式構成的社會形態(tài)。其中最典型的是亞細亞、古典古代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馬克思通過對這些形式的考察,揭示了人類分配方式的最初形態(tài)。在亞細亞形式中,分配方式呈現為“財產共有”,由于人對共同體的依賴程度最大,所以,單個人的財產就是共同體的財產,其中最重要的財產形式就是土地財富。在這種形式中,“人類素樸天真地把土地當做共同體的財產,而且是在活勞動中生產并再生產自身的共同體的財產”。[38]由此,分配正義就表現為人們共同勞動、共同占有、共同消費,不存在私有財產,相反,個人把自己看作共同財產的“所有者或占有者”[39]。與此相似,在古典古代所有制中,由于單個家庭占有一定的私有財產即小塊分地,共同體的財產(公有地)則被進一步分解。馬克思認為,這種形式盡管存在私有財產,但總體而言,單個人的“公社成員的身份在這里依舊是占有土地的前提”[40],即這種所有制仍然施行基于公社成員身份的財產共享的分配形式,人們除了在私有地之外獲得較為公正的分配。在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分配形式具有兩種不同的形態(tài),一種是以個人所有主導的私有財產形式,這種形式是“資產階級社會的直接先祖”[41],另一種是以共同體公有為主導的財產形式,這種形式并不典型,因為日耳曼共同體本身較為分散,是“一種聯合而不是聯合體”[42],其共同財產顯得相對薄弱。
顯然,馬克思對前資本主義財產關系的研究進一步勾勒了分配正義的歷史原型,這種原型正是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反映。馬克思把分配正義看成是依附于生產方式的重要因素,基于這種理論模型能夠洞悉在前資本主義的每個歷史階段中分配方式背后的不同社會關系。盡管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較為低下,但其分配方式卻體現了以人為中心的樸素價值,體現了“勞動”與“所有”原初的對等關系。所以,馬克思高度評價了前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認為古代的生產關系較為崇高,因為這種生產關系中的人表現為生產的目的,而“在現代世界,生產表現為人的目的”[43]。前資本主義的分配形式之所以崇高,正在于其生產方式以人為目的,以滿足共同體的集體利益為最大化追求,這樣的生產方式盡管具有種種限制,但其所蘊含的分配觀念彰顯了人本觀念。
資本主義異化的分配正義及其虛假形式。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開創(chuàng)了財產分配的新形式,這種形式即以完全的私有制替代了前資本主義分配方式的樸素形式。馬克思認為,理解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應該著眼于“勞動對資本的關系”[44]。如果說,前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是基于人的“勞動”的樸素分配,那么資本主義的分配則是基于“資本”的分配,這種轉換源于“勞動與所有的分離”。馬克思認為,在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勞動(或勞動者)與所有(或客觀條件)是基本同一的,勞動的方式決定分配的方式。但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勞動”與“所有”發(fā)生分離,即勞動者同自己的客觀條件(包括土地、工具等生產要素)由“同一”關系轉變?yōu)?ldquo;對立”關系,表現為:“勞動的客觀條件(土地、原料、生活資料、勞動工具、貨幣或這一切的總和)從它們同這些個人(他們現在已同這些條件分離)先前的聯系中游離出來”[45],使得勞動者不能占有自己的所有物(客觀條件),變成了無產者,而勞動的對象(客觀條件)具有交換價值,逐漸成為生產要素,演變成資本的形式,最終產生了勞動與資本的對立。資本主義最大的矛盾即勞動與資本的矛盾,在這種生產方式中,勞動不再是分配的唯一尺度,資本充當了分配的主導形式。
資本主義分配正義的實質是基于資本所有權的正義。馬克思認為,勞動與所有的分離是分配正義發(fā)生“翻轉”的關鍵,這種分離為基于“資本”的分配確立了條件。資本按其物質存在來說,是“各種條件的總和”,既包括主觀條件,也包括客觀條件,其中,勞動材料、勞動資料和活勞動構成資本的“三種要素”[46]。在這些要素中,資本增殖的形式規(guī)定(客觀條件)往往掩蓋了活勞動(主觀條件)對于價值增殖的實際作用,而資本家往往以占有資本的形式來規(guī)約分配,最終使勞動依附于資本,資本的所有權充當了分配正義的核心尺度。吊詭的是,國民經濟學家總是看不到資本主導的分配方式引發(fā)的種種問題,特別是忽略了私有制的歷史起源,總是把資本主義的分配方式以及私有財產“放進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這些公式當做規(guī)律……沒有指明這些規(guī)律是怎樣從私有財產的本質中產生出來的”[47]。馬克思對資本主義分配正義的批判,根源于資本所有權引發(fā)的分配不公,他認識到:“資本是對勞動及其產品的支配權力。資本家擁有這種權力并不是由于他的個人的特性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資本的所有者。”[48]所以,在資本主義私有制中,“工人喪失所有權,而對象化勞動擁有對活勞動的所有權……這種分配方式就是生產關系本身”[49]??梢?,資本主義的分配是基于資本所有權的分配,這種所有權抬高了資本的權力,貶低了的勞動價值,確立了資本家應得的“資格”,也成為資本家津津樂道的法權原則。正是在資本所有權的支配下,人的勞動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在此情形下,“當人們受到剝削時,社會正義或分配正義的原則被違犯了”[50]。
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把資本的所有權標榜和放大為天然權利。資本對勞動的剝削和控制,實際上源于資本所有權及其對勞動的支配權,在這種權力邏輯下,“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勞動的產品,這個產品對他來說表現為他人的財產,反過來說,他人的勞動表現為資本的財產”[51]。遺憾的是,資本家不斷地美化這種基于資本所有權的分配,將之標榜為資本的“特權”,這種“特權”掩蓋了資本主義的不正義性,成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遮羞布”。由此,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是一種虛假的法權承諾,它僅僅體現為勞資雙方交易中的表面的平等,即等價交換原則和訂立契約的精神,這種分配的實質性不正義體現在資本主義“生產本身的不正義性”,因為“參與生產的一定方式決定分配的特殊形式,決定參與分配的形式”[52]。在馬克思看來,資本主義的生產是“剩余價值的生產”,這種生產方式最大的不正義性體現為勞動者的剩余勞動是“無酬勞動”。但是,資本家卻在雇傭勞動的掩蓋下,以工人獲得“工資”的形式,使“剩余勞動或無酬勞動也表現為有酬勞動”[53]。實際上,僅僅從分配視角評判資本主義是否正義,依然無法全面理解這種剝削制度的本質,還應該深入到生產領域,即從分配正義走向生產正義。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的生產領域,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是生產過程的實際控制者,也是生產成果的實際支配者,一旦進入“隱蔽的生產場所”[54],資本主義的不正義就顯現出來,資本家僅憑擁有資本的所有權而獲得高額剩余價值,勞動者因其是無產者只能受雇于資本家,資本家不勞而獲,工人勞而不獲,這種生產方式在生產資料的占有、生產成果的分配中呈現出極大的不正義。所以,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并不是資本家標榜的天然正義,而是對資本所有權的美化和粉飾。
超越資本主義的理想分配正義及其表現形式。馬克思對資本邏輯內嵌的分配正義的否定,實質上反映了他對基于勞動貢獻和人的需要的分配正義的肯定,他把未來社會設想為“對私有財產即人的自我異化的積極的揚棄”,這是通向基于人的勞動邏輯的分配正義的科學道路。馬克思認為,只有超越資本主義的分配正義,才能使基于人的勞動邏輯的分配正義真正實現。馬克思對超越資本主義社會的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的理論建構,開創(chuàng)了人類通往真正分配正義的實踐之旅。
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是揚棄私有制之后分配正義的第一層級。從歷史唯物主義來理解分配正義,它將按照生產方式的躍遷規(guī)律和人的發(fā)展的歷史邏輯不斷生成,也按照這一邏輯次序在實踐中不斷推進。在此層面,馬克思認為,人類要超越私有制,實現更加正義的分配,必須變革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超越資本主導的分配制度的束縛,實現基于勞動貢獻的分配,進而走向人的自我實現。由此,馬克思認為,“在經過長久陣痛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產生出來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55],應該堅持“按勞分配”,這一原則的優(yōu)勢在于它抑制了資本的所有權,肯定了人的勞動貢獻及其價值。馬克思認為,按勞分配并不是完滿的分配原則,它由于攜帶著資本主義法權分配的“痕跡”,依然存在著舊制度的“缺陷”。這種“缺陷”主要表現為:按勞分配以“勞動”為同一尺度來權衡人的貢獻,在表面上看,既公平又合理,然而,由于人的資質、體力、智力存在差異,即人的勞動能力有大有小,因而在同一時間(同一尺度)下的勞動量也不盡相同,由此,以勞動作為尺度衡量分配,本身就存在局限。因為“它不承認任何階級差別,因為每個人都像其他人一樣只是勞動者;但是它默認,勞動者的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從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56]。所以,“按勞分配”看似正義,但這樣的正義最終又陷入了舊式的法權,默認了自然稟賦的差異和天資方面的特權。更為重要的是,按勞分配在形式中較為正義,但在結果中卻會形成新的不正義。例如,勞動者家庭人口結構存在差異,有的家庭只有一個勞動力,但要贍養(yǎng)多個老人,有的家庭擁有多個勞動力,但只需要供養(yǎng)一個孩子,有的則是丁克家庭,等等。在此情況下,按勞分配便無法實現家庭的正義,反而造成了結果的不正義。所以,馬克思認為“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平等的”[57]。因此,“貢獻原則似乎是一個雙面神式的概念。從一方面來看,它是一種把資本家的剝削譴責為非正義的正義標準;從高度發(fā)達的共產主義的觀點來看,它本身又被需要原則中所表述的更高的標準譴責為不適當的”。[58]按勞分配作為一種實踐原則,對它的運用應該避免迂回到資產階級的法權框框之中,也就是說,這種原則在實踐推進中適應于超越資本邏輯的第一階段,它的局限性會隨著物質豐裕而逐漸淡化。
共產主義高級階段的按需分配是分配正義的最理想形式。馬克思認為,人類最理想的分配是按需分配,這種分配以每個人的最大化“需求”為尺度,堅持得其“想”得原則。這種分配適用于人類生產方式的極大提升和人的精神境界的極大提高,盡管它離當下非常遙遠,但這種分配代表了一種既具備可行性又具備可欲性的實質正義,是指導當下人類探索一種更加公正的分配模式的思想指引。馬克思認為,在共產主義高級階段,真實的分配正義才能實現,那時“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按需分配”![59]在唯物史觀的視域中,按需分配代表了一種“最優(yōu)分配方案”,它既契合于高度發(fā)達的生產方式,又能夠滿足每個人的最大化需要,這種分配讓不同人的不同需要都能同等地得到滿足。盡管按需分配作為一種未來社會的分配方案在場,但這個方案由于無法以當下的標準去衡量,也無法作為當下的分配模式而直接實踐,因而通常被人們誤解為是“烏托邦式的分配幻想”,引發(fā)了很多爭論。這些爭論的焦點集中表現為:既然共產主義已經消滅了對抗、分化和不平等,那么按需分配就“注定是多余的”[60],或者說,共產主義本身就是超越正義的。[61]其實,這樣的論斷僅是當下人基于現有生產方式的“猜想”,它與馬克思分配正義的歷史生成邏輯是背道而馳的。我們認為,按需分配不僅是馬克思分配正義理論的最高形態(tài)和最高層級,而且還是整個馬克思共產主義思想的題中之義,如果拋棄了按需分配,就等于抽離掉了共產主義的核心分配原則??梢哉f,馬克思正是以需要原則為高階正義和實質正義來評判資本主義的法權原則的,如果以這個原則來審視人類歷史中所出現的各種分配模式,那么,它們都不是人類最理想的分配模式。
馬克思分配正義的實踐層級及現實效應
縱觀分配正義的歷史邏輯與生成次序,它的實踐層級按照“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辯證邏輯向前發(fā)展,而這個次序完全與馬克思所論述的人類生產方式的演變序列以及“人的依賴-物的依賴-自由個性”的歷史邏輯相適應,這也是馬克思研究分配正義所開創(chuàng)的科學道路。我們評判任何一種分配模式是否正義,不能僅看這種模式本身帶來的實踐效度,而要將之置于具體的生產方式背景下,要跳出該種法權本身的局限,走向共同體的整體利益和個體的自我實現。需要說明的是,馬克思的分配正義打破了西方傳統(tǒng)的分配正義原則,即“正義是給每個人——包括給予者本人——應得的本分”[62],開啟了基于人的勞動、人的需要和結果公正的分配正義的理論框架,這種分配正義是以批判傳統(tǒng)法權正義、資本主義所有權正義,以及辨識按勞分配之缺陷而得出的。在馬克思的正義理論中,他對分配正義的考量基于兩個基本事實:一是生產方式,分配正義反映生產方式,更確切地說,分配正義是生產關系的表達,任何歷史階段的分配都不可能超越該階段的生產方式。這充分說明,分配正義是內在于社會歷史形態(tài)和生產方式的,而馬克思對分配正義的論證充分考慮了不同歷史階段的生產方式因素,這一論證即“歷史論證”。二是勞動主體,即分配正義是基于主體勞動的分配,人是勞動的主體,正是在人的勞動關系中形成了一定的階級關系,而分配正義應該關涉勞動階級的利益。馬克思的分配正義充分考慮了勞動階級的利益,即這種分配是基于勞動階級的整體利益的分配,馬克思的這一論證即“道德論證”。只有把“歷史論證”與“道德論證”結合起來,才能充分理解馬克思分配正義的本質規(guī)定和價值立場,也才能澄清馬克思分配正義較之于以往分配正義的獨特性和科學性。所以,柯亨認為,“正義在革命的馬克思主義信念中占據著一種核心的地位。”[63]
縱觀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視域中的分配正義理論,具有十分鮮明的實踐層級,表現為歷史前進邏輯中的三種典型形式:其一,前資本主義基于“各盡所勞,尊其所得”的樸素形式,它反映了人類傳統(tǒng)生產方式視域中的財產占有關系和所有制形式。其二,資本主義基于“各盡所擇,按有分配”的異化形式,它反映了近代市民社會以來基于資本所有權的分配形式,這種形式使基于勞動的分配降格,使基于資本所有權的分配上升為主導形式。其三,共產主義第一階段“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次優(yōu)形式,盡管它超越了資本所有權的分配框架,但仍然帶有資本主義法權的“框框”和“缺陷”,因而只是形式的正義,無法實現結果的正義;共產主義高級階段“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最優(yōu)形式,它代表分配正義的最高層級,是人類最理想的分配模式。這三種典型的分配正義實踐層級隨著社會形態(tài)的變遷依次展開,不同的分配方式反映不同的生產關系,但都是與其所依賴的生產方式相一致的。在唯物史觀視域中,任何一種超越生產方式的分配正義都是虛幻的,而未來社會的按勞分配和按需分配充當了馬克思批判資本主義分配的核心尺度,也代表了馬克思分配正義的未來意蘊和理想形式。
馬克思分配正義的歷史邏輯和實踐序列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效應。一方面,這種分配正義超越了抽象的應得正義、法權正義、資本的正義,將分配正義的原則從抽象拉回到現實,實現了分配正義理論的實踐轉向,超越了把分配正義抽象化、永恒化的傳統(tǒng)觀念。認識和理解馬克思的分配正義理論,就是要認識和理解這種分配模式所依賴的生產方式,就是要認清分配正義的歷史性、現實性,規(guī)避把分配正義神秘化、抽象化,避免將之作為不可實踐的虛幻的法權承諾。另一方面,這種分配正義充分證實了任何一種分配模式都不能超越現實的歷史階段,也不能脫離特定的生產關系和階級利益,而應該充分考慮人的勞動和需要,充分尊重人的自由平等和自我實現。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斷定,那些否定馬克思分配正義的人們完全忽略了分配正義的歷史層級和歷史序列,拋棄了分配正義的實踐次序,從而制造了馬克思缺乏分配正義的理論假象。應該說,馬克思分配正義最大的理論超越性,即厘清了分配正義的歷史生成邏輯和基于生產方式演變的實踐序列,還原了分配正義的本來面目。
馬克思的分配正義在當代中國實踐中展現了前所未有的積極效應,為人類建構更加公正的分配制度開創(chuàng)了嶄新的道路。從唯物史觀來看,當代中國正處于馬克思所揭示的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初期階段”,即“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就是不發(fā)達階段”[64]。在此階段,我們堅持把馬克思的分配正義理論置于當代中國的現實,在中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中展現出了強大的正面效應。具體而言,我們以“生產方式決定分配正義”為邏輯遵循,把社會主義建設劃分為不同的階段,在每一個階段制定適合于該階段的生產方式的分配制度。在改革開放新時期,由于中國處于“欠發(fā)展階段”,此時,我們依循按勞分配原則,兼顧按生產要素分配,推動先富帶后富,把勞動的所有權作為超越資本所有權的尺度。在新時代,我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充分考慮人的需要和利益,統(tǒng)籌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65],在維護和推動社會公平正義方面作出了極大貢獻。黨的二十大報告特別提出,要“著力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堅決防止兩極分化”[66]。應該說,當前中國的生產方式還沒有完全進入馬克思預想的“按勞分配”階段,也沒有完全揚棄“資本邏輯”的負面效應。但是,中國共產黨人充分挖掘馬克思分配正義的實踐意蘊,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分配正義理論層級,即當代中國既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67]這一原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基于資本所有權的法權原則;更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充分考量未來社會“按需分配”的需要原則;在實踐中培育基于人的需要的集體主義、利他主義的分配正義理念。以上分配正義層級在中國分配制度中同時呈現,優(yōu)勢互補,展現了馬克思分配正義的中國實踐形態(tài),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分配制度的獨特優(yōu)勢。在當代中國,我們“保證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fā)展中有更多獲得感,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68]。這個目標是馬克思理想分配模式的現實表達,為人類建構理想社會開創(chuàng)了新的道路和空間。
(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新時代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tài)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3ZDA083)
注釋
[1]通常認為,最早提出“馬克思反對正義”的西方學者是羅伯特·塔克(Robert C. Tucker)和艾倫·伍德(Allen W. Wood)。參見R. C. Tucker, Philosophy and Myth in Karl Mar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1; A. W. Wood, “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972, 1(3); A. E. Buchanan, Marx and Justice: The Radic a Critique of Liberalism, London: Methuen, 1982.
[2]羅伯特·查爾斯·塔克:《馬克思主義革命觀》,高岸起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1頁。
[3]艾倫·伍德:《馬克思對正義的批判》,林進平譯,《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10年第6期。
[4]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282頁。
[5][6][61]約翰·羅爾斯:《政治哲學史講義》,楊通進、李麗麗、林航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第384、334、385頁。
[7]艾倫·布坎南:《馬克思與正義》,林進平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6頁。
[8]威爾·金里卡:《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15年,第241~242頁。
[9][21][22][23][27][31][55][56][57][5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230、255、255、432、547、435、435、435、436頁。
[10]譚清華:《馬克思的正義理念:事實還是價值?》,《哲學研究》,2015年第3期。
[11]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第238頁。
[12]Z. I. Husami, “Marx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978, 8(1).
[13]阿蘭·瑞安:《論政治》上卷,林華譯,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82頁。
[14]姚大志:《再論分配正義——答段忠橋教授》,《哲學研究》,2012年第5期。
[15]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廖申白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9年,第149頁。
[16]戴維·米勒:《社會正義原則》,應奇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3頁。
[17]姚大志:《當代西方政治哲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8頁。
[18]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8年,第18頁。
[19][20]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67、76頁。
[24]《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頁。
[25][30]黃建軍:《唯物史觀論域中的分配正義及歷史生成邏輯》,《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8期。
[26]《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79頁。
[2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1頁。
[29]艾倫·伍德:《馬克思反對從正義出發(fā)批判資本主義——對段忠橋教授的回應》,李義天譯,《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6期。
[32]張文喜:《馬克思對“倫理的正義”概念的批判》,《中國社會科學》,2014年第3期。
[33]望月清司:《馬克思歷史理論的研究》,韓立新譯,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25頁。
[34]凱·尼爾森:《馬克思主義與道德觀念——道德、意識形態(tài)與歷史唯物主義》,李義天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348頁。
[35][36][38][39][40][42][43][44][45][46][49][51][52]《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109、124、124、127、131、137、148、155、183、208、120、19頁。
[3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48頁。
[41]埃里克·霍布斯鮑姆:《如何改變世界:馬克思和馬克思主義的傳奇》,呂增奎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7年,第160頁。
[47][48]《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5、130頁。
[50]羅德尼·G.佩弗:《馬克思主義、道德與社會正義》,呂梁山等譯,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50頁。
[53][54]《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19、204頁。
[58]喬恩·埃爾斯特:《理解馬克思》,何懷遠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222頁。
[60]羅德尼·G.佩弗:《馬克思主義、道德與社會正義》,呂梁山等譯,第340、349頁。
[62]阿拉斯戴爾·麥金太爾:《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萬俊人等譯,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第56頁。
[63]G.A.柯亨:《馬克思與諾齊克之間》,呂增奎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9頁。
[64]《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2頁。
[65][66][67]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47、22、47頁。
[68]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3頁。
責 編∕李思琪
The Histor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Level of Marx's Distributive Justice
Huang Jianjun
Abstract: Marx's criticism and construc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created an comprehensive horizon based on historical materialism, revealed the practic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under different modes of production, and restored the historical generative logic and practice order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Any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a factual principle and normative value in history, which is adapted to the mode of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The historical logic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cludes: Pre-capitalism is based on the simple form of the unity of labor and ownership, capitalism is based on the alienation form of capital ownership, and post-capitalism is based on the ideal form of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either work or need, which constitute the histor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order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Marx's distributive justice has shown unprecedented positive effect in the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China and opened up a new roa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more just distributive system.
Keywords: distributive justice, mode of production, personal ownership, need principle